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双边种子产业合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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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种业知识产权理论

种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中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专利权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形式。植物新品种权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排他独占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种业专利主要涉及育种技术、基因专利、种子包装的装饰与装潢等。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种质资源、育种材料、亲本、育种技术方案、试验材料数据、客户信息、营销网络等商业信息。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种子企业育种科研与经营管理方面的论文和专著。由于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属于通用知识产权,而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专利属于种业特有的知识产权,为了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书仅以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专利为研究对象。

种业知识产权除了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与种子产业的基本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固有特征,即知识产权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产权提供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维权的复杂性和种业知识产权的双重风险性。

作为物化技术,种子兼有技术与商品的双重属性,种子贸易不仅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贸易,还具有技术贸易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使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国范围扩大到全球范围,知识产权成为种业“走出去”无法回避的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种业“走出去”的有效性,Eaton和Van Tongeren(2004)、Srinivasan(2005)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影响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和投资水平的重要因素,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国投资存在正相关关系(Seyoum, 2006),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跨国种业公司在当地研发的植物新品种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跨国投资具有无限吸引力(邹彩芬等,2006)。关于种子国际贸易和育种创新的关系,陈超等(2011)、任静和宋敏(2016)的定量研究结果表明,育种技术创新对种子出口贸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关于种业知识产权“走出去”,陈超等(2011)认为应跟踪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发展和竞争动向,有选择性地实施品种权“走出去”战略;刘春花等(2014)认为应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制定合理有效的交流政策。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利用既是一种法律对价,也是一个合作博弈的过程(吴汉东,2009)。这种博弈在种业知识产权领域日趋激烈和复杂化(陆福兴,2014)。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世界种业巨头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的“跑马圈地”,造成相关的贸易和市场垄断(罗忠玲等,2005)。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执行力度存在着较大差别,而农作物种子及技术往往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政治敏感度高,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特殊(邓岩等,2020)。制度差别和政治因素交互作用,既是约束种业“走出去”的体制障碍,又为种业“走出去”提供了市场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