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是一个正在发生的过程,学术研究已经越来越无法简单地对其特征进行静态的概括,即使在研究中提供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它们也可能早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脚步。信息技术、基因技术等高新科技的高度发达和大规模产业化,正在把人们抛掷于一种新的生活状况和社会景观之中,民法理论的更新步伐也随之加快,现代财产法制度必须在这一背景下应用和解读。同时,我们对任何一种思想只有在其历史根基之处进行反思,才能确信无疑地获得真理。如果不对民法学理论中习以为常的债权物权二分的财产法体系进行解构或重新审视,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地洞察知识经济背景下财产法发展的内在机理,领悟财产法发展的内在逻辑,也不可能在财产法解释和应用中获得自主创新能力。
国强的这本书利用中外文资料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深入考察了财产法理论在现代民法学中的发展趋向,据此探讨了我国财产法理论的解释论体系构造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解释适用和改进问题。一方面,本书尝试解决知识经济背景下财产法的制度解释和理论创新问题。我国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但在具体的解释适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新型物权客体和传统财产权理论不兼容的问题、数据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问题等,都需要在制度体系中寻找答案,应该在民法研究中予以考量。另一方面,本书也尝试探索财产法理论变迁的规律性,建构财产法解释论体系,追问现代财产法理论体系的真相。换言之,本书试图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明确财产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时代功能,更重要的是为现行民法制度的解释适用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并强化其现实适用性。
以此出发,本书首先深入分析了社会的变迁途径与财产法理论的应然模式,进而分析了财产法理论发展的规律性。从权利的作用特别是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出发,通过对公开案例的类型分析,明确财产权存在中间地带,确认财产法体系已经突破债权物权二分的框架。其次,以权利客体为中心构建了解释论上的财产权体系。当前,随着融资需求的增长,以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制度在金融担保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因应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诸如无体的知识产权等也在民法解释上不断作为新的“财产”进入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对这些所谓的“物”,所有人无法靠自己在“物”上进行符号标示加以支配,他们更多的是通过法律赋予的“独占的权利”来显示自己权利的存在。随着民法解释对物权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张,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更多地强调“价值上的支配”,本书据此区分了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集合财产在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再次,对财产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实现了与现行立法解释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其根据在于,财产法需要规定的不仅有各种类型的绝对权,而且有相对权即债权,同时还有与两类财产关系皆有联系的法律制度,必须在理论上确立一个既承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同时又能包容二者的财产法。最后,基于对物权法定主义和债权相对性等财产法基本理念的全新认识,解释了财产法具体制度。在现代的财产法理论中,物权法定原则与债权的相对性都受到了挑战,需要重新整合财产权概念,拆除横亘在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间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藩篱,使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的享有和流转都能够在共通的财产概念之下进行,共享法律秩序的承认、保护、便利和安全,进而克服以往财产权理论在功能和价值上的片面性,实现财产权的经济效用与政治、伦理等价值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会通与平衡。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其研究思路是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下实现财产权理论的进化,而不是单纯地构筑新的制度框架;所以其分析的重点在于解释论背景下财产法理论的创新逻辑即其规律性,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传统理论和立法;其所谓财产法解释论体系的建构也是对传统财产法理论不适应时代内容的反思,是对现实存在的理论需求的承认,而不是一种完全颠覆性的全新创造。在研究过程中,坚持用历史分析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论证观点,同时也涉及了文化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努力全面展现解释论背景下的财产法理论体系。其创新之处还在于,既尝试全面理解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和变化,又对财产法理论进行历史的、比较的分析和把握,在实证研究中注意区分财产法理论因其所处的历史时期、法系等不同而具有的不同内涵,明确只有基于社会需求的“功能”是相同的;在坚持功能主义的前提下对财产法理论体系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建构,通过对现行理论的理解和反思,打破债权物权二分的封闭体系,建构开放的财产法体系,为如何更新财产法基本理论体系和解释适用我国法律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衔接点。
国强是我指导的博士生,博士毕业后他以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出版了第一本关于财产法的专著;现在我又欣喜地看到他的第二本财产法专著的出版,其视野有进一步的拓宽,其内容也更加丰富。尤其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的当下,其对财产法体系的思考必将对民法理论的进步带来帮助。期待他未来的学术之路越走越宽。
是为序。
马新彦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