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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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江苏省

《江苏省例》,4册[4],线装,同治年间编,不著编纂者,江苏书局己巳年(1869年)冬月刊。其凡例曰:“凡院司各衙门通饬新定章程以及裁除陋规等件均关吏治民生,现以同治二年(1863年)克复省城起,分年编辑,名曰《江苏省例》。俾各属遵守奉行,免致歧误。”因此,《江苏省例》是清朝平定太平天国起义以后,江苏省政权重建以来通饬全省适用的新定章程以及一些劝谕性质的告示文书的汇编。

清代省级政府行政、司法等事务主要由藩司和臬司负责,《江苏省例》按年份编目录以便检查,年份之下分为“藩政”“臬政”两大类:“以钱粮款项及升迁调补等事为藩政,其事关命盗、杂案、监狱、驿传等件为臬政。”同一大类之内则“按饬行月日先后为序”。

《江苏省例》的编纂就是为地方官员提供今后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其明确限定省例收录的均为有关“外办事件”。所谓“外办事件”即一省权限范围内的事件,也就是说省例的法律效力仅及于省属各州县,是地方性法规。对于本省奏呈皇帝、咨达中央部院的事件应按照全国普遍适用的中央法——“条例”(律例和则例)办理,即所谓“如已奏咨有案,概归条例,以清界限”。在编辑的形式上,“通饬各件仿照条例,摘叙紧要,以免冗烦而资考证”,即省例编辑不是采取全案抄录公文或案例的形式,而是摘录提炼法律条文。

《江苏省例》“凡例”宣称以后的“通饬事件再行接续编刊”,也就是说要把刊刻省例形成一种制度,坚持下去。《江苏省例》之后,又有续编、三编、四编。[5]下面分别对其予以简要介绍。

《江苏省例续编》,2册,线装,光绪乙亥(1875年)夏月江苏书局刊印,所载内容起于同治八年,终于光绪元年。11行21字白口左右双边单鱼尾,钤“国子监南学书光绪九年二月查过准部齐全”印,仍按藩臬两衙门逐年分编。由于是对以前已经通饬遵行的事件汇辑刊刻,因此“续纂中有先经刊刻通饬之件,今亦依次羼入,不再重刻”。也就是说,曾经单独刊刻发送各衙门的通饬文件,如有需要编入省例者,直接原案照录,无须对其再行编纂整理。因为从续编开始,《江苏省例》不再采取摘录提炼的形式,而是“如详通叙,俾读者因端竟委一目了然”,即保持原文的模样,不再对其进行删节。摘录提炼法条,清晰明了,使用方便,便于参考;而全录原件,虽然略显冗长繁琐,却可使阅者对省例的来龙去脉、起始缘由有通盘的把握。二者各有利弊。此外,续编中“有同一事而前后稍异,同一义而条理加详,则悉以后定为断”。换言之,若前法和后法不一致时,则录入后法。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清代在援引律例时要求引用新例的要求。

《江苏省例三编》,2册,线装,光绪癸未(1883年)四月江苏书局刊印,所载内容起于光绪元年,终于光绪八年。“光绪元年至光绪五年”为1册,“光绪六年至光绪八年”为1册。

《江苏省例四编》,4册,线装,光绪庚寅(1890年)三月江苏书局刊版,所载内容始于光绪九年,终于光绪二十四年。“光绪九年至十五年”为1册,“光绪十六年至十七年”为1册,“光绪十八年至二十年”为1册,“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为1册。三编、四编仍按藩臬两部分逐年分编。

附《江苏省例》“凡例”

一 凡院司各衙门通饬新定章程以及裁除陋规等件均关吏治民生,现从同治二年克复省城起,分年编辑,名曰《江苏省例》。俾各属遵守奉行,免致歧误。

二 省例之编以钱粮款项及升迁调补等事为藩政,其事关命盗、杂案、监狱、驿传等件为臬政。按年份编目录以便检查。

三 是书编次按饬行年月日先后为序。

四 省例一书原为外办事件遵引而设,如已奏咨有案,概归条例,以清界限。

五 通饬各件仿照条例,摘叙紧要,以免冗烦而资考证。

六 现在截至同治七年止,先行编订刊颁。所有八年起各衙门通饬事件再行接续编刊。

附《江苏省例续编》“凡例”

一 续纂省例自同治八年迄光绪元年,仍按藩臬两衙门逐年分编目录以便查检。

二 续纂中有先经刊刻通饬之件,今亦依次羼入,不再重刻。

三 前编省例每件或仅摘叙事由,以免繁琐,今则如详通叙,俾读者因端竟委一目了然。

四 此次续纂有同一事而前后稍异,同一义而条理加详,则悉以后定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