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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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湖南省

1.《湖南省例》

《湖南省例》,北京大学图书馆藏,134册,16函,湖广总督吴达善等纂修,为官修本。《湖南省例》136卷,收入雍正三年(1725年)至嘉庆五年(1800年)湖南省的省例、成案1440余件。全书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为序分门编辑。其中书首总目3卷;名例律4卷,收入例案41件;吏律7卷,收入例案118件;户律50卷,收入例案435件;礼律4卷,收入例案51件;兵律40卷,收入例案435件;刑律25卷,收入例案333件;工律3卷,收入例案30件。

2.《湖南省例成案》

《湖南省例成案》,辑者不详,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全书16册84卷3860页。该书收入雍正四年(1726年)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间有关湖南省的省例成案805件。其中名例律2卷,收入例案21件;吏律5卷,收入例案65件;户律34卷,收入例案275件;礼律2卷,收入例案28件;兵律17卷,收入例案150件;刑律20卷,收入例案150件;工律2卷,收入例案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