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折现率的功能
我国过去对社会折现率的测算方法主要是基于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这种测算手段是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管理体制相匹配的。过去,人们对社会折现率的功能主要是持有以下观点,即社会折现率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将社会折现率看作是国家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流向、优化投资结构和提高投资效益方面的重要调节工具。在我国传统的投资管理体制条件下,社会折现率主要起到以下作用:
1.社会折现率可以控制投资规模。社会折现率是项目投资可能使社会得到收益的最低标准,起到筛选项目的作用。在一定的社会折现率下,达到要求的项目是有限的。若社会折现率过低,可通过的项目就很多,造成投资总规模膨胀,投资品需求过大,引起通货膨胀;若社会折现率过高,只有很少项目才能通过,投资总规模就会缩小,不能充分利用资金,经济发展迟缓,导致失业现象加重。由此可见,社会折现率的高低对投资总规模的控制有很大影响。
2.社会折现率可以调节投资方向。社会折现率是站在国家角度来衡量项目投资应达到的收益率标准,应反映国家的价值判断、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不同投资项目的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大小同市场供求情况有很大关系。供不应求的短线产品行业和部门,将会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效率,而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行业和部门,只有较小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在社会折现率一定的情况下,短线产品行业和部门的投资项目容易通过,而长线产品行业和部门一般难以通过。这样,就对投资方向起着调节的作用。
3.社会折现率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益。适当的社会折现率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改变整个国家的资源配置状况,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调节资金的供求平衡,也会影响整个国家的总投资效益。
社会折现率的这些职能,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在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职能发生转变以后将会受到挑战。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突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将投资决策的自主权下放给企业,尤其是竞争性产业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企业则应以自身的资本成本确定的基准折现率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判别标准。而对于提高国家竞争能力、对产业升级起重要作用的重大产业的项目,其决策权还应由国家掌握,应以社会折现率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判别标准。因此,社会折现率的确定应主要考虑国家的战略目标和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达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国家将以五种类型的产业政策来推动和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
第一类是倾斜性产业政策即支持性产业政策。这类政策的支持对象是对提高国家竞争能力、对产业升级起重要作用的特定产业、特定的企业及特定的产品。对此国家将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贴息、发行债券、债转股等手段来支持这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第二类是鼓励性产业政策,即扶持性产业政策。对于国家鼓励的传统产业改造以及成长性的战略产业、成长性的战略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将给予减免税收的办法,鼓励其发展,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这种方法,不仅有利于鼓励投资、调动内部积极性,还有利于吸引投资;
第三类是竞争性产业政策,即功能性产业政策。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外,大多数行业、企业、产品都属于竞争性产业的范畴。对于竞争性的产业,国家将从公平的投资税收政策、严格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的反垄断法规和快速的市场信息服务等四个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政策环境,实现优胜劣汰;
第四类是限制性产业政策。对污染环境、技术水平落后、严重供大于求的产品,必须实行限制性的产业政策,坚决予以淘汰;
第五类是保护性产业政策。针对农业和服务业两个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的产业,特别是针对一些幼稚产业,可以实施既不违背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又能适应保护我国产业安全,有利于加快幼稚产业以及农业和服务发展的政策。
总之,在新的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环境下,社会折现率的功能也将发生变化。虽然社会折现率仍然是政府项目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将不再继续作为国家控制投资规模、调节投资方向的一个基本工具。社会折现率功能这一变化带来的结果是:社会折现率应当或必须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时间偏好和跨时间选择。作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之一的跨时间选择理论,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国外学者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不打算对此详细展开介绍,关于它的基本内容和研究现状可参见附录2中的编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