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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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言二

马小红[2]

毓晨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要出版了,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因为读了她的论文后,我能感受到她在写作时的那种全身心的投入和百分之百的用心。因为有了这种投入和用心,所以将要与读者见面的这本书涉及的知识领域才如此广泛:西方哲学、中国传统文化、法学理论知识、案例的分析,等等,无不涉猎。她尽可能多视角地告诉读者什么是司法理念,基于象思维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基于“概念思维”的西方司法理念有什么不同,中西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给近现代中国的司法理念带来了怎样的改变,现实中的司法理念又是如何延伸传统的,等等。

在与毓晨交流的过程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她对象思维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关系的分析。象思维是中国文化的原创性思维,其与西方的概念思维并驾齐驱。象思维从“象”出发,在“象”不断的流动与转换中,通过超越“象”来达到认识事物的目的。象思维直接体现于中国古人的司法理念中,与现实司法中所运用的“三段论”思维大相径庭。三段论有个必然的推理前提,即在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正确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但是从象思维出发,是找不到确定无疑的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因为一切都在变化过程中。象思维强调的是“位”的重要性,通过“位”可以开启丰富的想象和联想,这正是中华文明几千年来不断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直到今天,民众更多的也是遵循象思维模式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在象思维模式下,司法领域的案件解决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社会关系链中的一个环节。这种思维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并不关注案件的裁断及纠纷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而是关注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地处理了人际关系,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总之,在象思维的影响下,“社会效果”才是评判司法的最终依据。象思维解释了中国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司法理念为什么以和谐为皈依。由此可见,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深刻而久远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作为它的理论支撑。

以上这些颇为新颖的见解,相信会为读者理解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开启新的视角。即对当下的法律制度来说,如果其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相吻合的话,那么它的实效就会发挥得比较好,并容易得到民众的自觉遵从;如果其与传统司法理念不符或者背离过甚,这样的法律制度往往会被变相地架空,难以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些依法作出的判决也可能被“民意”谴责以致推翻。而所谓“民意”,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司法理念在当下的载体。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传统法文化的甄别发掘已然成为当下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

毓晨邀我为这本书作序,但客观地说,书中所涉及的有些领域确实超出了我的专业范围,故而写了一点作为先读者的感想以供读者参考。毓晨说一笔写不出两个“马”,我想这就是我写这篇序的充分理由了。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