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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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文字与民俗学

鸟形灵

象形文字不仅是记号,即不仅具有记录语言的机能,而且要通过字的构造表现语言的意义和语言背后的观念,这是汉字作为象形文字所具有的重要特质。将象形组合起来是会意字,在会意字中,由于复合可以表现更复杂的概念。汉语是由一音节组成的单音节语,这种单音节语之所以能够表现复杂的观念,与其象形造字法未必没有关系。举上引例子来说,“新”是“为制作神位而被砍伐的圣树”,“庭”是“庙前行降神之礼的圣地”。这些字理应在原义之中含有其字形构造所表示的意义。因此,这种字形构造才是可能的。

这种造字法建立在如下一种系列关系之上,即一定的形象原则上经常承担一定的意义。譬如,举“隹”的例子。《说文·四上》说“隹”(见图⑧)是短尾之鸟,“鸟”(见图⑨)是长尾之鸟。但是甲骨文里所见的“鸟”,似乎被当作占星术对象好雨星的名字——鸟星,或被认为是不吉不祥之前兆的鸣鸟,以及表示风神的凤字等。只有几个字写成它的形状,其余全部采用“隹”的形态。说起来,“鸟”是特殊的圣鸟,“隹”是一般的鸟。不过用“隹”表现的东西也不仅是象形。

“隹”在古时用作发语词,也写成“唯”“惟”“维”。西周初期的金文,献簋有“隹九月既望(第三周)庚寅”,而《诗经·大雅·文王》有“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最古的用法则是作为确认肯定或否定关系的用语。

卜文 王祸与蛊

甲骨文中“隹”的用法,如“贞:王咼,不隹蛊?”(《小屯,乙编》四八二一,《殷虚文字缀合》二八六)那样,包含一些动词的意味。卜问的内容是,王遭受祸事,不是因为被名叫媚蛊的妖虫诅咒吗?这种卜问一般结合采用两个命题:“隹蛊”的肯定形式和“不隹蛊”的否定形式。在这种场合,“隹”与其说是发语词,不如说更接近“有”这个动词的用法。

在金文中,“隹”被用作表示并列的“与”,领格助词的“之”,有时还有“虽”的意思。“女有隹小子”的意思是“汝虽小子”。“隹”作为鸟的象形,为什么会出现诸如此类各种意思的用法呢?仅仅是借音的所谓假借用法吗?还是存在什么意义上的关联呢?假使有意义上的关联的话,又是和什么观念有联系呢?这是问题之所在。

“隹”又写作“唯”(见图⑩),但“唯”并非表示鸟的叫声。加在旁边的是“”,即祝词。这是为了探听神意而进行祷告的祝词。西周后期毛公鼎的“唯,天将集厥命”,诗篇的“厥命维新”,都是仍然遵从原义的用法。“”的形体在甲骨文、金文的字形中多次出现,但没有一例用作口耳的口字。鸟鸣则用鸟张开嘴的形式表示。

“唯”是唯诺应答之词。《礼记·玉藻》有“父命呼,唯而不诺”,《曲礼上》也有“唯而起”,相当于小心从命时“是”的回答。“唯”与“隹”同样用于发语,是因为“唯”原本有这个意思,而且本来就与“隹”有同样用法。向神祈求,由鸟的行动领会神的应答,便是“隹”,是“唯”。对这种神意,理应顺承从命。

在金文的用法中,“唯”有用于“虽”意思的例子,这表明“唯”与“虽”有意思上的关联。“虽(雖)”的字形是在“唯”上加“虫”。这个“虫”,如上举“不隹蛊”的卜辞例一般,意味着用于诅咒的蛊。

“雖”(见图⑪)在《说文·十三上》中作为虫名,“似蜥蜴而大”,但没有用例。在最古的金文中,春秋后期的秦公簋及秦公钟上有“余虽小子”的例子。“”是盛放祝词,也就是盟约的器物,若附有蛊的诅咒,顺承神意也会变得困难。“虽”被解释为“与夺之辞”(《易经·象传下》疏),是保留肯定的词。之所以附以“保留”,是因为在祈求中遭到蛊害吧。为了表示祈祷是纯粹的,有时在“”下面加“心”字,这便是“惟”字。而“唯”“惟”“雖”字本来都附有用以祈祷的器具“”。它们是由鸟来表示神意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