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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目前国内外对这个概念有非常多的描述,但核心思想已经比较统一。《辞海》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为:“有关科技、文学、音乐、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或创作者,依法享有该创造性成果的专属权利,他人不得仿冒、复制及任意使用。”在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财产权”。《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为:“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作者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由于知识产权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内涵和应用场景,因此在不同的学科专业词典中有不同的解释。如《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名词》(2019年)条目:“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指对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的总称。”[1]而在管理学领域,《管理科学技术名词》相关条目为:“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2]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在第二条第八款(Ⅷ)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指出:“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即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智力创造成果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我国亦称“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或“有关权”)。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中的表演者权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

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专项任务中,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如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民间文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国防知识产权。其中,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国防知识产权在技术和商业层面凸显一国、一地、一家机构的实力和优势,版权、植物新品种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是凸显国家知识产权文化整体实力和落实文化自信的重要抓手。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因此,本书中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采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给出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