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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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的类别

我们通过一定的要件可以辨别出哪些是法律上的权利。本书的研究对象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权利的全部外延,没有比较的认识也不会是清晰的认识。正如陈彦宏博士所说:“当今对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与效力作用——保障自身之能为,并阻断他人之干预——或许已不为争执,但对于‘谁的权利’,与‘哪一种权利能够获得肯认,进而能获得保障’便未必为不证自明的。”陈彦宏:《分析法学的权利概念分析》,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摘要第1页。在这一点上,众多在各个具体领域对权利问题的关注都可以作为佐证,对具体权利的研究往往将权利作为基础的概念,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对权利这个大概念进行限定,然后再作有针对性的研究。

谈及对权利进行限定其实涉及权利的类别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权利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与本书论述有关的有这样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将权利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另一种是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区分。

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是根据权利依据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其中,道德权利是以道德原理为基础的,法定权利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依据,而习俗权利顾名思义是以习惯和民俗作为根据。三者中又以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更受到关注。参见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7页。道德权利在受到立法者的意志(一般来说指国家意志)肯定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就形成了法定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在道德上有依据的权利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是所有法定权利都有道德基础,二者有密切的联系,有所交叉和重叠,对二者的区分与对法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的区分相适应。类似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权利存在的形态将其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3页。这两种分类中的法定权利,即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同上,第144页。法定权利也被叫作法律权利,如张文显教授就从法哲学层面界定过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就是本书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的权利的上位概念。

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区分显然是以权利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我们所讨论的权利绝大多数都是人的权利,但这里的人不仅指个体的人,当将权利存在的背景从国家扩展开去的时候,人的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以至民族、国家都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参见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25—26页。在这个意义上,也有学者更进一步地将这种分类细化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与人类权利。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5页。这两种分类虽然在一般看来只有立法和教育的意义,但在国际法权利的确定上则有着特别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