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教程(实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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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演练法

(一)演练法的内容

演练法,是指由学员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等角色,以情景扮演、实战演练等方式进行模拟演练,从而发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在模拟演练中提升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演练法是学员们学习实务内容、提升实务技能的必要环节与重要流程。

演练法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适用于需要各方主体交互、存在对抗性或合作性的情景。比如会见当事人环节、法庭审判环节及庭前会议等情景。

以法庭调查环节为例,公诉人、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以及相互举证质证,法官可以引导双方就事实部分相互发问,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争论。运用演练法演绎此环节时,可以依据此前的学员分组,让学员分别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的角色,实训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通过扮演不同角色可以拓展学员的思路,了解不同角色在办案过程中的思维与立场。

但应当注意的是,应用演练法对学员进行角色区分时,需要区分主要角色与辅助角色,多次演练中应该对学员扮演主要角色与辅助角色的次数进行妥当、平均分配。

(二)演练法的基本规则

1.主题明确规则

运用演练法模拟演练时,必须明确模拟演练的主题,做到主次分明,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实现对学习目标的清晰、深入的掌握。反之,如果不能明确主题,想要达到所有环节面面俱到的效果,反而会模糊了学习的主题,使得学习质量大打折扣。比如,实训课程学习的主体是法庭辩论,那么所模拟的控辩双方就应该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而庭审其他环节可以相应淡化。

2.任务清晰规则

培训师使用演练法时,应该明确本次的演练任务并在演练前告知参与演练的学员,避免学员抓不清重点,在演练中一头雾水。以会见当事人环节为例,培训师应当在演练前告知学员模拟演练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主要应为如何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了解案件情况,并学习如何做好会见笔录。那么,参训学员会带着任务进行模拟演练,达到精准的学习效果。

3.过程复盘规则

过程复盘规则,是指培训师通过组织学员对某一课程主体进行模拟演练之后,通过录音录像、旁听者观察记录等方式对模拟演练的过程进行分析,发现学员的优势及劣势所在,评估学员的学习效果,并根据评估后的学习效果对未来的学习进行下一步的调整。

(三)演练法的基本方法

1.单项演练法

单项演练法,是指只涉及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特定环节或特定环节中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进行的演练活动。单项演练法注重的是对特定教学目标的完成,演练环节也仅由一项或两项组成。单项演练法的模拟课程设计主要根据课程内容、课程目标而定。

比如,在学习交叉询问规则时,可以由学员分组扮演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以及被告人,由其他学员担任评论员、培训师担任评议人。培训师应当告知学员本次模拟的重点环节,再以交叉询问程序为模拟对象进行演练,使学员在模拟演练中获得交叉询问的技巧。

2.综合演练法

综合演练法,是指学员在完成具有紧密联系性的几次实训课程之后,将这几次实训课程学习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多课题、多环境的综合性演练。综合演练更适合后期阶段的学习,这对学员应变能力、综合知识要求更高。

比如,培训师可以选择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件,以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技能为主题,让学员分别扮演律师、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三种不同角色。假定会见场景是看守所,培训师传授技能至少应当包括:律师会见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应当履行何种手续,如何履行这些手续?在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当如何进行自我介绍?如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向其出示哪些法律文件?怎样征询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否需要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签字认可?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应当如何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在押状况?如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如何向其提问?如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讲述?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意见?询问或观察的重点是什么?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控制、启发与引导?假设警察不愿意配合,或故意为会见设置某些障碍,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在会见结束时,律师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表示必要的关心?如何办理移交手续?

显然,通过上述角色演练,学员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技能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准确的把握,从而达到培养学员实务技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