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论丛·湖北卷(2015年第2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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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互联网与我国法治文化传播

梅凌[1]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还需要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融入社会结构的内在机理,深入民族的血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离不开行之有效的文化传播方式。在我国网民人数突破6亿人、网络成为文化传播主流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媒体传播法治文化,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总结了当前我国法治文化传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归纳了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其承担的法治文化传播责任,通过分析微信、微博、微电影等互联网载体的媒体特征,提出了推广法治文化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 法治文化 法治微信 法治微博 法治微电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离不开行之有效的文化传播方式。在我国网民人数突破6亿人、网络成为文化传播主流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形式多样的互联网载体传播和推广法治文化,成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为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取得了喜人的成就。

一是完善了宪法和法律,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世纪70年代末,党通过总结历史经验,从中汲取教训,明确了依靠法制治理国家的理念和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二是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互相结合的道路。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不断规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建设,党的依法执政能力逐步增强。

三是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行、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保障人民主体权利等方面发挥着保障性的作用。[2]

当前,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法律权威作用尚未形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在现实生活中,权比法大、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法治文化建设形势严峻。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类矛盾叠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现状给我们营造稳定的法治环境提出了更大的难题。

三是法治文化宣传不够系统。在形式上,还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会演等传统方式为主,对新媒体、新方式利用不够充分;在内容上,注重法律法规条文的宣传,对法治文化的传播、法治思想的启蒙以及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提升重视不够。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效性,需要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借助现代科技构建立体化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传播的覆盖面和渗透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3]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引导网络参政议政,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通道评论时事、反映民生、建言献策,网络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 互联网在法治传播中承载的责任

互联网作为媒体,具有报道新闻、引导舆论、传播知识、实施舆论监督、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等功能。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互联网主要承载以下责任。

一是普法宣传的责任。中国依法治国进入了关键时期,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普法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各类互联网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

二是维护法律的责任。互联网媒体可以通过庭审直播、案例剖析等形式,增强工作的公开性,促使有关部门堵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内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三是舆论监督的责任。互联网传播具有时效快、范围广的特点,是公众监督的“利器”,利用互联网载体传播法治内容有利于加强人们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四是教育引导的责任。互联网不仅可以陈述、披露案件的过程,还能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和引导民众“以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在传播法治理念和塑造公众的法律信念中发挥重要作用。[4]

四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部门对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的认识不足。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已经开通了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但有部分互联网载体是由兼职人员打理,没有实行“专职专管”,导致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经常出现“僵尸化”的问题。还有部分互联网载体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未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便捷、即时、迅速等特性,在传播法治文化时,不能积极、主动地与网民互动,对网民意见的跟踪、监管不到位。

二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的参与度不高。公众参与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但是当前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仍侧重于以自上而下号召式的手段鼓励公众参与,公众也习惯于被动接收信息,还没有养成主动参与法治文化传播的习惯。

三是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内容缺乏特色。部分互联网媒体在进行法治文化传播时,侧重于发布领导讲话和法治工作信息,这些“自我形象展示”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不够“接地气”,难以激发公众参与互动的欲望,而且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个案、法律热点难点问题等披露较少,没有将以案说法的能量最大化,导致传播内容缺乏特色,竞争力较低。

五 运用互联网助推我国法治文化传播的途径

本文从传播表现力、传播时效性、传播范围、传播精准度和互动性等方面,分析当前各类互联网信息传播载体的媒体特征,并找出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传播内容。

(一)法治微信公众号平台

微信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手机聊天软件,具有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等多种功能,其传播速度可瞬间实现几何级增长,已成为大众特别是年轻群体不可或缺的即时通信工具。法治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传播载体,在法治文化传播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微信公众号媒体特性

(1)表现力强。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完善,受众现在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语音甚至视频等介质进行点对点的交流,具有较强的表现力。

(2)精准度高。微信公共号的信息传播对象都是主动选择关注该账号的受众。微信公共号可以通过后台的用户分组和地域控制实现精准的信息推送,有针对性地推送信息,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3)互动性强。即时互动性是微信这类新媒体的显著特点。通过互动可以让双方迅速了解彼此意愿,增进了解,密切政民关系。在推送普法信息的同时,可以组织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团队,及时解答网友通过微信进行的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

2.适合微信传播的法治文化内容

鉴于微信的媒体特征,可以通过在公众号中设置法治宣传、司法动态、互动服务等板块,向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发布司法工作动态信息。传播内容可以涉及当前社会热点、法治观点、法律常识、国家新出台或准备出台的新法律法规、新政策以及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3.法治微信公众号示例

(1)法律读库。致力于传递常识,弘扬法治精神,每日甄选、转播耐读的法律文章。公众号还设有微社区供法治文化爱好者沟通交流。目前用户已经突破12万人次。

(2)法律博客。每日聚焦时政热点,设置法治议题,推送精选博文,分享法律方面的电影和书籍,组织线下活动“博友行”,让公众亲临法检机关,感知法律温度。

(3)上海法治声音。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打造的法律服务交流平台,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

(二)法治微博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用140个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2.49亿人。

1.微博媒体特性

(1)时效性强。微博的传播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人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利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终端来获取、发布、浏览和分享信息,信息传达实效性强。

(2)传播范围广。不同于微信的点对点或点对面的线性传播,微博传播具有裂变性的特点,用户每发布一条信息,所有粉丝能同时接收。通过多次转发,信息能得到广泛传播。

(3)互动性强。微博具有关注、评论、转发、私信等功能,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提供了保证。

2.适合微博传播的法治文化内容

由于微博有字数限制,很难通过短短140个字将法治文化信息说清楚,所以一般较少用微博宣传法律法规。可以利用微博传播时效性高、互动性强的特点,即时报道法治热点新闻,或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法治微博示例

(1)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传媒的官方微博每天报道热点法治新闻,并引导用户对新闻内容进行探讨。用户还可以通过微博反映案情或者申请庭审直播。

(2)110法律咨询。权威专业的法律法务咨询平台,全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加盟,15万名认证律师在线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法制日报。法制日报官方微博权威发布及解读国家政策法规,及时发布法制新闻资讯。

(三)法治微电影

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时放映”、“微周期制作”和“微规模投资”的视频短片。法治微电影是围绕着法律法规和法治领域的人和事来讲故事、以法治传播为目的的微电影类型,是行业微电影的一种。[5]

1.微电影媒体特性

(1)表现力强。微电影经过专业的策划和制作,将故事情节以影音形式呈现在受众眼前,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通过一个个感人或有趣的故事来刺激受众的心灵,让法治文化深深地印刻在人们的脑海之中。

(2)传播范围广。通过将法治信息植入微电影中,吸引受众去主动寻找并浏览。受众在观看影片的同时,植入的法治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而且,由于法治微电影具有娱乐性,法治信息会被受众自发地通过网络社区和即时通信软件等信息发布平台相互传送,一传十、十传百,这种传播模式能掀起一场传播风暴,使微电影受众量以几何级数增长。

2.适合微电影传播的法治文化内容

微电影表现力强,传播范围广,适合传播现实生活中有关法律的身边故事、典型事例、警示案例。可以采用主观视角进行普法宣传,由执法者直接参与叙事,成为故事的主角或者重要角色,他们在电影中惩恶扬善,并针对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现身说法,答疑释惑;也可以以客观的视角,先向观众讲述一个法治文化的故事,等到故事结束后再针对故事内容,将相关的法理法规和结论呈现在受众面前。

3.法治微电影示例

①《爱立方》。《爱立方》以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狱警周春华、陈忠良两位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为故事原型,主要讲述了主人公在岗位上言传身教,用忠诚和责任去教育、感染、激励身边的一名青年民警,引导他用爱心去改造、感化、挽救每一名艾滋病犯人,让他们重拾改造信心,走上积极改造之路的故事,是借助微电影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监狱正能量的全新尝试。这部电影荣获全国最佳法治微电影奖和最佳导演奖两项大奖。

②《角力》。《角力》是一部反映云南省经侦警察工作生活的影片。影片讲述了经侦民警杨希然等在侦办以王岳楠为首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与该犯罪团伙斗智斗勇的故事。

③《萝卜兔纳税记》。《萝卜兔纳税记》由深圳市欢乐动漫有限公司创作,讲述了萝卜兔从逃避纳税到主动纳税的转变,影片以动漫形式呈现,画面色彩绚丽,角色表情丰富,台词生动有趣,是一部优秀的儿童普法影片。

新时代环境下,互联网是不可忽视的传播媒介,应重视其重要作用,加强对互联网载体的监管和利用,建立规范、系统的法治文化网络传播平台,丰富推广内容,扩大法治文化推广途径,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融入社会结构的内在机理、深入民族的血脉。


[1] 梅凌,现任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科员。

[2]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深层解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3/02/content_7699097.htm。

[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央网信办网站,http://www.cac.gov.cn/2015-02/03/C_1114222357.htm。

[4] 李刚:《媒体在法治传播中的社会责任》,《新闻三昧》2008年第9期,第28~30页。

[5] 史兴庆:《微电影的新风景——法治微电影》,《传播与版权》2014年第8期,第55~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