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白马论》注译与疏解
“白马非马”,可乎[1]?
曰:可。
曰:何哉?
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非命形也[2]。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3]?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4]。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5]。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6]。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非马,审矣[7]。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8]?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9]。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10]?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11]。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12]。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马为有黄马,可乎[13]?
曰:未可。
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14]。
曰:以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15]。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16]。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17]。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18]。
曰: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19]。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20]。定所白者,非白也[21]。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22]。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23]。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24]
【校注】
[1]此句为客问。“白马非马”是本篇的基本论题,为主所持。其中的“白马”与“马”均指概念,故为概念词。“非”为否定判断词,意为“不是”“不等于”“不全等于”,但客对其有误解。
[2]此句为主答。“白”“马”均是概念词。“色”“形”均指共相,亦是概念词。“命”为动词,指命名,兼指对概念的称谓。此句又作“命色者非命形也”,自然亦可,但不如“命色、形,非命形也”与“白马非马”在逻辑上完全吻合。
[3]句中除“非马”中的“马”为概念词外,其余的“马”均为客体词。之:代词,指代“马”。
[4]“求马”中的“马”为概念词,求“白马”中的“白马”也为概念词,其余均为客体词。求:寻求,指寻求“马”的概念。致:引来,可转义为找到“马”的概念。
[5]使:使动词,含假设义。是:肯定判断词,与“非”相对且相反。一:一致,不异。与“异”相对且相反。
[6]相非:相违背,不同。明:明白,显而易见。
[7]一:一致,不异,引申为暂归一类。应:响应、适应,引申为满足概念形成的条件。审:明白,显然。
[8]本句的“马”皆为客体词。
[9]本句的“马”与“白马”均为客体词。
[10]本句的“马”与“白马”均为概念词。如已:而已。
[11]与:连词,表示“结合”,即概念之间的逻辑连接。
[12]复:仍旧。相与:指“白马”。不相与:指“马”“白”未结合状。以……为名:用……来称谓。此节“马”“白”“白马”均为概念词,中心是讨论概念词的结合问题,即简单概念结合为复合概念的问题。诸本有以此节为主答者,非是,应以之为客答。
[13]此节为主问。此节讨论概念。
[14]此节讨论概念。
[15]离白:将“白”的概念从“白马”中分离出来。此节仍为主答。
[16]不离:不将“白”从“白马”中分离出来,又称为“守白”。
[17]所以:之所以。此节讨论“马”的概念的获得依据。
[18]马马:语义上为同义修饰,不通。逻辑上为同类相加,无助于谓类。
[19]白者不定所白:白色本身不受非颜色因素的限定。
[20]定所白:白色固定于或限定于某一具体物体中,如“白马”中的“白”。
[21]非白:指并不是纯粹的本来意义上的“白”的概念。
[22]去取:取舍,选择。黄、黑:指代“黄、黑马”。
[23]所以色去:因其色而被排除。
[24]无去者非有去也:意为无所排除不等于有所排除。
【今译】
客:说“白马不是马”,可以吗?
主:可以。
客:道理何在?
主:“马”是对形体的命名,“白”是对颜色的命名。颜色和形体的(结合)命名不等于形体的(单独)命名。因此说:“白马不是马。”
客:(世界上)有白马,便不能说没有马。既然不能说没有马,又怎么能说不是马呢?既然有白马便是有马,又说白色的(马)就不是马,那是为什么?
主:要寻求马,黄马、黑马均可以充数。要寻求白马,黄马、黑马便不能算数。把白马等于马,便是寻求一般的马。寻求一般的马,便是将白(马)和马不加区分。既然不加区分,又说黄马、黑马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这怎么解释?可以和不可以显然大相径庭。因此,若把黄马、黑马视为一类,只可以满足“马”的概念,却不可以满足“白马”的概念。这样,说白马不是马,难道还不明白吗?
客:(你说)有颜色的马就不是马,可是世界上并没有无颜色的马。难道因此能说世界上就没有马吗?
主:马本来就是有颜色的,因此才有“白马”。假使去掉马的颜色,就只剩“马”了,又怎么能取“白马”呢?可见,“白(马)”并不是“马”。所谓“白马”,是“马”与“白”的结合,既然“马”与“白”结合为一,还能只是“马”吗?因此说“白马”不是“马”。
客:“马”在没有和“白”结合时是“马”。“白”在没有和“马”结合时是“白”。“马”和“白”的结合仍然叫“白马”。(你竟然)在用不相结合的东西来说本来就结合在一起的东西,那怎么可以?因此(我认为)不能说“白马不是马”。
主:(如你所说)有“白马”便是有“马”,那么,说有“马”就必定有“黄马”,可以吗?
客:不可以这么说。
主:说“有马不等于有黄马”,是把黄马区别于马,把黄马区别于马,便是说黄马“不是马”。说黄马“不是马”,但又说白马就是马,这无异于说鸟在水中飞,棺椁换了位。这是多么大的谬误之论呀!
说“有白马不可以说没有马”,这实际上已把“白”从(“白马”)中分离出来了。假如不做这种分离,则不可以说“有白马就是有马”。可见,所谓有马,只是单从“马”的意义上说有马,而不是在“白马”的意义上说有马。因此,只能认为有“马”,却不可以说“马马”。
至于说“‘白’并没有限定在任何白色的东西上”,可以撇开它暂且不论。单说“白马”,却是将“白”限定在白色的东西(“白马”)上。有所限定的“白”已不等于(本来意义上的)“白”了。而“马”本身并无颜色上的取舍,因此才可以包括“黄马”“黑马”。“白马”已有颜色上的取舍,因此,“黄马”“黑马”均因其颜色而不包括在内。因此说,只有“白马”才能满足(“白马”)。没有去除(具体颜色)不等于去除(具体颜色),因此说:“白马不是马。”
【英译】
DISCOURSE ON WHITE HORSE
A:“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Is that so?
B:Yes,it is.
A:How is it so?
B:“Horse” is what we call it by its form. “White” is what we call it by its colour. Yet when colour and form are combined,it is not the same as what we call it by its form only. Therefore I say that “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A:When there is a white horse,we can’t say that there is no horse. If we can’t say that there is no horse,then can we say “it isn’t a horse”?No. So we say that there is a white horse and we really mean there is a horse. But you say a horse which is white is not a horse at all. Why?
B:If we seek a horse,either a yellow or a black horse will do. If we seek a white horse,then neither a yellow nor a black horse will do. If you think a white horse is a horse,you are really seeking one general horse. And when you seek one general horse,you see no difference between “white” and “horse”. When no differentiation is made here,then how do you explain why a yellow or a black horse sometimes will do and sometimes will not do?“Will do” and “will not do” are different;this seems quite clear to me. And if yellow and black horses,when seen as one specific kind,can meet the need for a horse but not the need for a white horse,then it is obvious that 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A:You think a horse with color is not a horse,but there is no horse in the world without color. Then,can you say that there is no horse at all?
B:Horses certainly have color,so there is a white horse. If there were a horse without color,it would have to be a “horse” only. How can we call it a “white horse”?Therefore,whitenss is not horseness. “White horse” combines both “horseness” and “whiteness.” When these are so combined,so do we have only “horseness”?This again means that 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A:“Horseness”,when not combined with “whiteness,” is,as you say,“horseness”;“whiteness,” when not combined with “horseness,” is,as you say,“whiteness.” Yet,I think,when “whiteness” is combined with “horseness,” as they actually are,we again have a compound “white horse”. So you are not right when you name them as if they were not so combined while they are in fact combined so well. Therefore I say it is impossible to declare that 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B:If,as you say,a “white horse” is a “horse”,you must also say that a “horse” is a yellow “horse.” Am I right?
A:No. You are not.
B:In saying that there is(a)“horse” but not that there is(a)“yellow horse,” you show that you know how to distinguish between “yellow horse” and “horse.” With this distinction,you know “yellow horse” is not “horse.” Yet you still say “white horse” is “horse” while “yellow horse” is not “horse.” Isn’t this similar to saying that things flying in the air are things swimming in water,and to putting the outer covering of a coffin inside it?What a fallacy!
Let’s take our argument a bit further. When you say that when there is a white horse we can’t say there is no horse,you really separate whiteness from horseness. But when you do not separate the one from the other,you cannot say that there is a “white horse” and mean there is a “horse.” When we say there is a horse,we take “horseness” as “horse”,not “white horse” as “horse”. But “horse” never requires the idea of “horse horse”.
As for “white”,when not combined with anything else,it is only white,and we may well disregard it. What we’ve been talking about is a “white horse,” whose whiteness is already combined with horseness. This whiteness,then,is not whiteness in its original sense. Moreover,horse in the original sense neither includes nor excludes any color,and so either yellow or black ones may meet the definition. But the idea of a “white horse” both includes and excludes color;both yellow and black horses are excluded because of their color. Therefore only a white horse meets the concept. That from which nothing is excluded is not that from which something is excluded. That’s why I say 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
【疏解】
《白马论》可以说是公孙龙所写的第一篇对话体论文,集中论述了“白马非马”这一核心论题。虽然“白马非马”并非公孙龙首先提出,但他是从哲学、语言学、逻辑学等角度系统论证这一论题的第一人,并因之而出名。
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看,《白马论》首先依据事物的必然属性与偶然属性的区分,提出了命形命色的语言命名理论,从而接触到语言的命名本质。它据以进一步把世界划分为现实界的偶然性与观念界的必然性这样两种存在方式,以语言为中介向内与思维沟通,向外与现实沟通。与之相关的客体词与概念词的区分,以及语法上判断系词与存在系词的区分,都在论证与论辩的过程中得到了体现,以此为较系统的语言哲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又,从《白马论》等篇章中对于语句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来看,公孙龙的语言哲学同当今的语言分析哲学在精神上颇有相通相合之处。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白马论》立足于现实事物并以之为原型,明确地提出了假物取譬、获致例证、满足条件等寻求概念和建立概念的方法,反映了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基本思路。概念的分类与辨析,概念的限制与概括,以及概念之间包含与非包含关系的思想,都可以在反复论证“白马非马”命题中找到纯熟的运用和生动的体现,从而说明公孙龙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掌握已达到了十分成熟的水平。从对话双方的反复较量来看,公孙龙所运用的是论辩逻辑与证明逻辑的结合形态,其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逻辑的运用已有相当水平,并含有辩证思维的因子。
从哲学角度来看,公孙龙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主要是同中求异的、分析性的,其哲学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则又是结合为一的。公孙龙既承认形下现实界事物的有无,即存在与非存在的区别,又使之区别于观念界的形上层次上的有无作为另一存在形态。故而在本质上可将公孙龙的哲学视为与西方古代哲学中的实在论具有对应关系的哲学。尤其是对于观念界诸概念间是非分合的清晰认识,实乃基于公孙龙独特的“离白”说和“不定所白”之说。而这里提出的独特范畴,将在《坚白论》等其他论文中得到更为详尽的解释,并由此引发出“离”“藏”“兼”等一系列哲学范畴,进一步展开了公孙龙的哲学思想。
第一节(从开头到故曰“白马非马”。):本节首先由客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然后由主答进行论证。但由于这一命题实际上反映公孙龙本人的名辩思想,故而在客问和主答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从后文可以看出,客在多数情况下把“马”和“白马”都理解为实存之物,并将“非”理解为“不是”,其实质属于事实判断层次。而主则从一开始就把“白马”和“马”均理解为超越于实体的抽象的逻辑概念,并将“非”理解为对二者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可表述为“不等于”。这样,《白马论》从一开始就存在囿于常识之见和超越常识之见这两种观点的对立和交锋,并使这二者的对立贯穿于论辩的始终,但事实判断“白马是马”与命题判断“白马非马”并非不能相容。了解这一点对于理解整篇对话至关重要。
公孙龙首先是从概念建立的基础,即语言命名的角度来论证“白马非马”的。命色命形的区分说明公孙龙已有区分具体事物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必然属性与偶然属性的认识。同时,单一概念“马”和复合概念“白马”也不可视为等同。“命色、形非命形也”,即是说,“马”为命形,“白”为命色,二者之间既需区分(因此又有“命色者非命形也”一说)而且二者组合而成的“白马”也不能等同于单独命形的“马”的概念。这里,“白马非马”显然并非性质判断(“白马不是马”),而是关系判断(“白马的概念不等于马的概念”)。明白了这两种判断、两个命题并非处于同一抽象层次,因而不可能截然对立互不相容,就可以正确把握主客双方的观点和论证方式,从而达到“兼听则明”的阅读效果。
命名问题虽然在这里只是作为论据而提出,但其本身则可以联系到语言问题予以深究。在公孙龙看来,语言的命名功能是首要的,是语言的本质所在。用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说,语言的本质并不在于词汇和语法结构之中,而在于人通过命名来把握认识对象,纳客观于主观,从而成为建立概念和观念世界的基础。在公孙龙的思想体系中,命名无疑应当成为《名实论》中所提出的正名思想的基础。但命名并不限于对单个实体的称谓(即建立客体概念),而是可以分离事物的本质属性(形)与非本质属性(色)(或必然属性与偶然属性),从而达到对事物内外关系的普遍必然性的抽象和概括(共相)的认识。而这种抽象和概括表现为概念,乃体现抽象思维的本质特征。下文的“离白”说与“白者不定所白”说,乃是对这一思想的更深入的表述。
第二节(从“有白马”到“审矣”):本节客问与主答使论辩双方的观点开始正面接触。客的观点是从事实层面立论,先肯定现实界有白马的存在,以便肯定马的存在,再进一步肯定非马的不存在。他以“有白马为有马”去非难“白马非马”,其逻辑是:既然有白马为有马,则应谓“白马是马”,而不是“白马非马”。可见,客的错误在于把客观的有无问题作为证据去反驳主观的是非问题,即以常识之见和显而易见的事实,去诘难一个属于概念间相互关系构成的逻辑判断命题。在客的头脑中,只有“非马”中的“马”才成为抽象概念或普遍概念,其余均是具体概念或客体概念。用后者来充当前者,只能是类属关系意义上的“是”,而不可能是等同关系意义上的“非”。不过,客的误解也并非全无根由。其一是“白马非马”在以自然语言表述的语句中本身就包含歧义,其二是这一论题本身也需要进行分析和解释。
针对这种情况,主方并没有对客的问题从正面回答,而是通过加入黄马、黑马来扩大论据和论辩的范围,即通过尽量阐明马的外延(但无论如何不可能通过增加例证来穷尽马的外延),并使“马”与“白马”在内涵上发生矛盾和对照,使客的观点显出“白者不异马”的矛盾,并进一步运用类比推理,推出黄马、黑马也有此矛盾,即“可”与“不可”的矛盾。这样,公孙龙就利用对方论证中的潜在逻辑矛盾,道破黄马、黑马既要应“马”又要应“白马”这一表面的“两可”问题,但实际上又不可应白马这一内在的逻辑矛盾,从而反证了“白马非马”,即白马异于(不等于)马的论题。
当然,在这里公孙龙既在论证又在论辩,但本节所揭示的问题是值得重视的。首先,公孙龙把概念或类概念的建立视为一个“求”的过程,这就从一开始区别于客关于“有”马的论述,从而区分了两个论题的不同层次,也即公孙龙用一个“求”字超越了事实层面而进入观念层面。同时,“求”的过程包含有分析和辨异,也就是从事实层面纷杂纠缠的秩序中寻找思路、理据或例证,并将其置于该概念范围内适当的位置上;也就是通过“致”的“可”与“不可”来看其是否能够满足该概念所需要的条件,“应”即条件的满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孙龙的这一段话对于说明公孙龙关于建立概念、寻求例证、检验概念的正确性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公孙龙的认识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佐证。
其次,随着从客体词到概念词的上升过程,个别概念与普遍概念的区分日趋明确,大类概念共名(马)与小类概念别名(白马、黄马与黑马)之间的区分也更加清楚。同时,大类概念作为上位概念对小类概念的包含关系,以及各小类概念之间的并列关系及非包含关系都更加清楚。另外,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在这段话中也有所体现。所有这些认识都需要在同中求异的思路中寻求具体的例证,这就要求分析与辨异。“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实际上指出客在这里寻求的是不加区分的一般意义上的马,它与白马的关系是包含性质的。而“故黄、黑马一也”,则是把黄马、黑马暂归为一小类,其中的黄马、黑马是并列关系,又与白马构成并列关系而位于同一层次。故黄马、黑马与白马均可置于马的类概念之下。另外,白马在马类中所占位置与白马以外的有色之马在马类中构成的补类概念,在这里也有所体现,只是由于公孙龙用日常自然语言难以尽述这种逻辑关系而已。
此节可看作公孙龙从逻辑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立论对于“白马非马”的论证,即第二个论证。

图1 白马非马
第三节(从“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到“故曰:白马非马也”):此节客仍然没有理解公孙龙“白马非马”的论题,将其歪曲为“无色”之马即“非马”,并进一步将其歪曲为“白马”是“非马”。另外,客的论证又建立在现实世界并没有“无色之马”因而不能以“马”的纯概念来否认天下有马的事实上。可见,客实际上仍然在用现实界的有无逻辑来诘问和非难观念界的是非逻辑,这就否认了公孙龙从现实中求取概念的基本做法和思路,以及以概念的分离为基础判断概念之间关系的逻辑论证过程。
针对这种论调,公孙龙首先承认“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里是就现实界事物的统一性和实存性而言的,否则,便不可能以白马为马的例证进行争论。“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这里的“使”是人为分离的意思,分离的结果便是单独的“马”的概念,即“无色之马”才是纯粹的本来意义上的“马”,即观念形态的“马”。然后再在分离的基础上讲概念的结合,说明“白马”的概念即“马与白”结合而成的复合概念。复合概念显然不等于“马”的单独概念,故曰“白马非马”。这里用概念的分离与结合来论证“白马非马”的命题,可以说是十分清楚的。
“取”的含义,可理解为从现实界直接获取“白马”的客体概念。在这个意义上,“白马”作为客体词与已经分离和结合而成的“白马”(“马与白”)作为概念词也不可等同视之,更不用说等同于“马”的客体词和“马”的概念词了。
从逻辑界定的角度讲,如果说上一节论及马的分类概念时,试图通过增加黄马、黑马与白马相并列以触及“马”的外延,那么,这里则侧重于从“马”与“白”的分离与结合中来触及“马”的内涵。“使马无色”是寻求“马”的内涵,“马与白”则是确定“白马”的内涵;前者外延大而内涵小,后者内涵大而外延小。给“马”增加“白”,即是限制马的概念,使其内涵增大而外延缩小。从“白马”中去掉“白”,则是放宽“马”的概念,使其内涵缩小外延增大。这种方法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到种概念,又从种概念到属概念的演变过程。可见,这种概念的限制和概括与给事物定义和分类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只是由于缺乏形式化的逻辑语言的表述,这里无法论到“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问题。
此节可以看作公孙龙从概念的限制与概括角度对“白马非马”的论证。此为第三个论证。
第四节(从“马未与白”到“悖言乱辞也”):客对主的这种纯逻辑变换式的论证并不理解,斥之为“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这就是说,公孙龙用概念的离合来说明客观事物原本已经结合为一个统一体的情况,是不可以的。对此,公孙龙实际上不屑于反驳,只是再次运用“异”的方法指出对方在论证中的逻辑矛盾,说明其论证属于语言逻辑混乱所致。这即所谓的“悖言乱辞”。
这一节的主答按照客的逻辑提出问题:“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马为有黄马,可乎?”然后在客回答“未可”的时候给予“异”的解释。在这里,公孙龙的论题转换是论辩性的,而其解释则是论证性的。“有白马为有马”无论在现实界还是观念界都是一个必然真的命题,因为白马无论是从实物分类还是从概念分类来看都包含于“马”之中,故而其真实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白马”与“马”并不是等同关系,而是被包含关系。因此,在这一论题转换成“有马为有黄马”时便成为一个未必真的命题(但也未必假,只要事实上那匹马恰好是黄马)。因为后一命题要求的是一个其中两个函项必须等同的命题。这样,由于命题的巧妙转换,就揭示了白马(还有黄马)与马的被包含关系的实质,故“白马非马”的论题便得到间接的证明。
这样,解释中的论证就是十分明确易懂的了。这里的论证是兼用类比推理与归谬法的。在类比推理中,白马与黄马本应处于完全相同的逻辑地位,两个语句中的马则是相同的。既然如此,白马、黄马分别与马的关系就应当是相同的。但是,按照客的逻辑,则二者实际上并不相同,即将一个理解为被包含关系,一个理解为等同关系。本应是相同的关系却不能一视同仁,其内在的逻辑矛盾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在这里,公孙龙再次运用同中求异的论证逻辑,成功地反驳了对方的论据“以有白马为有马”,同时又反驳了对方的论证,即“是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说明其论证本身也是充满着自相矛盾的。这里的“悖言乱辞”到了《迹府》中则更加明确地表述为“悖”,即逻辑上的悖谬。
此节可看作公孙龙兼用反驳与论证的方法,通过“白马非马”论题中两个函项的真实关系,也即逻辑否定判断词“非”的涵义的揭示,达到对“白马非马”论题的间接论证。此为第四个论证。
第五节(从“以有白马”到“不可谓‘马马’也”):本节主继续作答,在此初步提出了“离白”理论,为《坚白论》中深入讨论“离”的观点提供了第一个例证。公孙龙认为,虽然在概念上可以把“白”从“白马”中分离出来,只剩下“马”的概念,但这并不等于说现实中没有马。即便不分离出“白”,也不等于说在概念上有“白马”就是有“马”。这里,公孙龙明确指出了现实界作为观念界的存在基础,不可以混同于观念界本身;实存事物作为从中抽取概念的原型,不可混同于从中抽出的概念本身。概念一旦从原型中抽取出来,就不可复归于原型而变为具体事物。而从具体事物如白马中分离出非本质属性或偶然属性“白”(颜色),乃是抽取本质概念,即保留本质属性或必然属性“马”(形体)的关键所在。故曰:“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因此,“马”的概念,只能指云马本身,而不能附加或连带其他属性,因为概念的概括性具有单一性的本质规定。
进一步的推论是,概念的单一性乃是客观事物类本质的集中体现和概括,而不是同类事物中单独个体众数的简单相加。因为这种相加丝毫无助于构成类概念,既无助于确定类的内涵,又无助于展现类的外延。“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正是这个意思。从分类和概念确定的逻辑角度讲是如此,从逻辑语句的构成来说也是如此。两马并置,第一个“马”占据了“白马”中“白”的语法位置,同义限定乃语言逻辑不通。这里,公孙龙用了近乎荒谬的语词建构来强调概念的概括性和单一性的语言本质特点。试想想汉字构词中一人为“人”,二人为“从”,三人为“众”的例证,这里公孙龙实际上已触及指云与意义的差异了。
第六节(从“以有白者不定所白”到结束):本节为全篇最后一节,这里的论辩因素逐渐减弱,而独立立论的论述因素逐渐增强。本节论述从上一节以“马”为中心转到以“白”为中心,理论上则从“离”的概念转到“定”的概念,从而使理论探讨趋于直接和深入。虽然在言“白马”时公孙龙区分了“白”与“马”,视前者为偶然属性,后者为必然属性,但在这里,当单独言“白”时,白就成为独立自存的概念而不再具有从属意味了。但因为这里仍是为了论证“白马非马”的论题,故不能离题太多而去专论“白”的问题。因此,公孙龙说:“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但若不讨论“白”的问题,则“白马非马”的论题便不能得到彻底的澄清,故而又要讨论“白”的问题。“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就是说,谈论“白马”时,“白”的颜色是有所限定的,即仍然是囿于马的白色,但是这实际上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白”,而是“非白”,故曰:“定所白者,非白也。”由此可知,本来意义上的“白”,作为一个独立自存的概念,势必要从现实界各种带有颜色的物体中抽取出来,才能概括“白”的本质。从《坚白论》中进一步对“白”的论述来看,“白”作为独立自存的概念,乃是纯白、自白、必白,乃是“兼”,即共相。白作为实存,则有白性(whiteness),而且可以白(whiten)物。
其实,白作为颜色的例证,乃是颜色概念形成的开端。从人类的颜色分辨史来看,白与黑相对,白与黑又分别对应于白昼和黑夜。在白昼和黑夜区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色彩从光线中区分出来,从而成为独立的颜色概念。因此,在颜色词的演变序列中,第一对颜色词就是白与黑。但在日常生活中,白近乎无色,因为白在视觉上不易被觉察,或者说在五彩斑斓的世界上,纯白的自然状态的物体较少存在。有时人们习惯上甚至不以白为色。汉语中的白就兼有“无有”(一穷二白)、“无效”(白说)等引申义,但同时白又有“明白”“清楚”等引申义。或许正由于此,“白”反而为一般人所忽略。但“白”毕竟又是一种颜色,公孙龙以白立论来代表颜色的概念,确有其微妙之处,乃为高明之论。
与“白”相比,“马”的概念也不考虑颜色,正如白的概念不考虑马的形体一样。“马者,无去取于色”,由此可知,马的概念在这里并不考虑颜色的取舍。这一论述比前述把“白”从“白马”中区分和分离出来要深刻得多,本质得多。所谓“离白”和“定所白”的说法,乃是说明概念建立的过程和方法。而在这里单就“马”概念的内涵而言,则根本不能考虑颜色因素。因为颜色与马的本质的抽象无涉,甚至有碍于马的抽象的本质的认识。由此也可推知,马作为类概念,可以包括黄马、黑马等各色之马,自然也包括白马在内。这乃就“马”的概念的外延而言的。只是为了论辩的方便,又受到论题的限制,《白马论》中有时只取黄马,有时兼取黄马、黑马,以便与白马形成对比,进行对照和推论。可见,这里的关键是“有去取于色”与“无去取于色”的区别。无则得纯粹之马概念作为类概念和普遍概念,有则得各色马的概念作为小类概念和个别概念。这实际是强调形成概念时,要从现存事物之间的区别性特征入手,也即从事物的殊相入手加以取舍,以形成各种不同层次的概念。颜色只是一个例证而已。
本节乃从建立概念所依据的事物的区别性特征入手,从方法论和依据标准两个方面论证了“白马非马”的论题,由此构成第五个论证。
总而言之,“白马非马”乃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论题。它涉及语言的本质、概念的建立、逻辑的分类、哲学的抽象、本体的分离等方面。就“白马非马”这一论题本身而言,它既包含了“白马”作为小类概念不等于大类概念“马”,又暗含“白马”与“黄马”“黑马”等一切有色之马均包含于“马”中的含义。因而从“白马非马”中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黄马非马”“黑马非马”等一切有色之马皆不等于“马”的论题。既然如此,“白马非马”这一否定命题也就隐含了一个与之同真的肯定命题:白马是马。这是因为,“白马非马”这一逻辑语句所包含的两个函项之中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马”,而且其语词和所指均在同一层次。可见,“白马是马”这一逆命题与“白马非马”不仅同真,而且处于同一层次并在同一意义上同真。
但是两个命题同真并不意味着它们在逻辑语句的含义上完全等同,单从其中逻辑系词“是”与“非”的含义差别上即可看出。“白马是马”说的实际上是白马包含于马之中,而“白马非马”则说白马不等于马。“不等于”并非“不属于”或“不包含于”。故而可知,“白马非马”说的是概念上的等同关系,其否定意义则是不等同。而“白马是马”说的是概念间的包含关系,肯定这种包含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它们之间的不等同的关系。否定不等同的关系正是以肯定其有包含关系为基础的。可见,“白马非马”与“白马是马”是一对在逻辑语义上互相包含的命题。仅仅由于“白马非马”比“白马是马”能够提供或启发更多的思想,故而公孙龙才以“白马非马”的立论来展开他的逻辑学思想和语言哲学思想。
从“白马非马”的命题结构来看,可以进一步分析这一命题本身的含义及其限度。由于主词“白马”中的“马”与谓词中的“马”乃一指称完全相同的同义词,当然是以去除了“白”这一附加成分为前提的。那么,这一命题除了说明“马与白”不等于“马”之外,即除了说明二者的关系之外,并不能对“白”和“马”本身有所揭示。至少从“白马非马”这一关系命题本身来看,“白马”的内涵和外延均要从“白与马”的结合中来揭示,而“马”的外延是暗示的或不全的,不能只包含“白马”。“马”的内涵则根本无法揭示。倘若将“白马”中的“马”换成“驹”,或者将谓词中的“马”换成“动物”或“家畜”,则本语句的含义会丰富得多。当然其命题意义会改变,甚或完全没有意义。或许正由于此,公孙龙为了揭示马的外延,引入了“黄马”“黑马”。而“黄”与“黑”除了与“白”有对比和映衬的关系外,并无助于揭示“白”的内涵,但或许有助于从外围限制“白”的外延。不过,“非白”的概念也并非在与黄、黑的对比中产生,而是在定于白马的意义上即“定所白”的意义上揭示的。同样,“非马”的产生,也不是在与别的动物或家畜的对比中进行,而是只能在与有白色限定的马的意义的比照中进行。马的概念本身尚未严格界定,因而是不清楚的。同理,白的概念本身也是如此。由此可知,在一个关系命题判断语句中,两个函项各自本身的含义无法揭示或无须揭示得十分清楚,只要明确到能据以判断其关系的性质即可。
最后,在任何以自然语言为逻辑语句的命题中都可能发生语法形式与逻辑形式不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语言本身的情况,即形式化的程度。在英语中,逻辑系词be可以表示“存在”(有)、“是”“在(某处)”三义。而其否定形式则有not,no,non-等形式并有微妙的含义差异。在汉语中,“是”与“在”(表处所)和“有”(表存在)是各自独立的词,而“非”则包含更多的歧义,可表示“不是”“不等于”“不同于”等复杂的关系。由此映照出“是”也就有了“等于”“同于”“包含于”等义,但不能构成“包含”义。故而“白马非马”转换为“马非白马”就有问题,或使得这一逻辑语句无意义。再则,汉语不像英语那样有冠词,介词的用法又较为不广泛或不重要。语法结构上的非形式化倾向,以及词类划分无严格词形变化等特点,都使得汉语的形式化程度不及英语(且不用说古典逻辑学本身的形式化程度也不够高)。这种情况本身就会造成“白马非马”这一逻辑语句在语法形式上和这一语句本应具有的逻辑形式二者之间存在不一致,即这一命题本身的逻辑语义是不十分清楚的或不十分明确的。至少在一开始是如此。或许正由于此,才有了通过对话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讨论“白马非马”的必要,也才有了公孙龙写作《白马论》的必要;更进一步而言,也才有了古今学人从不同角度研究《公孙龙子》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