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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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正如前文所揭示,过去二十年中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呈几何倍数增长,互联网已然进入寻常百姓家。与此同时,商务交易、互联网金融以及各类互联网公共服务类应用均实现用户规模稳定增长,多元化、移动化特征明显。这说明,我国公民个体的社会生活、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政府对社会治理公共职能的履行,都逐渐构筑于互联网的基础架构之上,逐步形成了网络空间。

理想主义者们希望为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展排除所有人为束缚,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见于John Parry Barlow所著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在网络空间里,我们没有选举的政府,也并不需要。我们没有常常以自由代理人自居的统治政权……你们没有任何权力与方法来管制我们。”[1]然而,事实上我们非常清楚,在这个“我们构筑的全球化社会空间”内,通过互联网连接的行为主体与涉及的法益都现实存在,当然不是法外之地,探索网络空间中信息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是当代刑法理论所面临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