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核武器试验成功开始,围绕核武器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其中在冷战时期占据主流地位的是“核武器促进国家安全”的观念。由于核武器具有威慑作用,很多国家将核武器视作保障国家安全的终极手段,发展核武器也被视为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存在另一种观念,即“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这种观念集中体现为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核不扩散制度。冷战期间,两种观念并行,一方面体现为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秘密研制核武器;另一方面体现为联合国大会连续通过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提案。
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开放签署标志着国际核不扩散制度开始确立,它不仅阻止更多的国家跨过核门槛,而且为对进行核扩散活动或者存在核扩散可能的国家采取行动确定了合法性。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核不扩散规范的确立。制度是规范的外在形式,制度是规范的基础及保障。规范则更多属于观念的范畴,规范的建立标志着制度的深入人心并能够成为约束国家行为的力量。就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普遍性而言,从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放签署至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只有40多个国家签署该条约,特别是中国和法国这两个拥核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仍然没有加入该条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核不扩散制度并未上升到规范层面,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并未确立。
冷战结束后,“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的观念逐渐超越“核武器促进国家安全”的观念,并发展为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其标志是1991年4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687号决议,以及1992年1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发表的主席声明。在第687号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宣布,禁止伊拉克拥有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这从根本上剥夺了伊拉克以核武器保障国家安全的自由和权利,意味着发展核武器具有不正当性。在主席声明中,联合国安理会宣布,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都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这是联合国第一次正式宣布核扩散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性,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及主席声明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这一观念的认同,也标志着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确立。中国与法国分别在1992年3月和8月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反核扩散规范的广泛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冷战结束后,反对核武器的扩散成为欧盟安全的重要内容。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形成,一方面是欧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反应,另一方面是欧盟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结果。从安全环境方面讲,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安全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方面,苏联威胁的消失让欧盟的安全环境大为改善;另一方面,海湾战争的爆发以及随后联合国核查人员在伊拉克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使欧盟面临新的安全威胁,也极大地冲击了欧盟的安全观念。以此为契机,反对核扩散逐渐成为欧盟安全观的重要内容。从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方面讲,20世纪60年代《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出台之时,欧共体国家仅仅是在美国的说服下,被动地签署了条约,被动地卷入了国际核不扩散制度。但是在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互动过程中,在接受核不扩散观念束缚的过程中,欧盟逐渐将核不扩散观念内化到自身的决策中,并在对外政策中贯彻了反核扩散的观念,形成了具有欧盟特色的反核扩散政策。欧盟在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上促成条约无限期延长,欧盟参与到对朝鲜进行援助的朝鲜半岛能源发展组织,欧盟致力于解决伊朗核问题等,都是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表现。
2003年,欧盟出台了《欧盟安全战略》和《欧盟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两份重要文件,它们集中体现了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这两份文件的共同特点是将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视为对欧盟最大的威胁,标志着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上升到反核扩散规范的层面。欧盟的反核扩散规范是在欧盟安全驱动下形成的,欧盟的反核扩散规范反过来又促进了欧盟的安全。因此,本书从规范与安全的角度出发,探究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形成、实施情况,欧盟反核扩散政策与反核扩散规范之间的关系,剖析欧盟对内、对外反核扩散的政策、行为。
二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向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对规范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代建构主义学者主要研究规范的概念和规范的重要性,强调规范对国际行为体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温特(Alexander Wendt)、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等。第二代建构主义学者主要探讨规范自身的演化问题,包括规范的形成、扩散和传播机制等,主要代表人物有玛莎·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又译作马莎·芬尼莫尔)、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Checkel)、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等。近年来,随着一些国际规范逐渐失去影响力,规范的退化进入研究者视野。以莱德·麦基翁(Ryder Mckeown)为代表的第三代建构主义学者提出规范的退化理论,认为规范作为一种人为构建的机制不具有天然的恒久性。由于个体的差异,有可能出现规范被挑战以及规范消亡的趋势。[3]
具体来讲,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的概念。玛莎·费丽莫从国家行为的角度出发,认为规范是指“特定行为体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4]。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认为,规范存在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中,个人或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惩罚。[5]詹尼斯·汤普逊(Janice Thomson)认为,国际规范是国家间正常的惯例。[6]戈登斯坦(Joshua Goldstein)认为,国际规范是国家领袖对于正常国际关系所怀有的期望。[7]奥迪·克劳兹(Audie Klotz)认为,规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行为标准的共享理解,它能够通过表明国家应当如何行事来指引行为体的行为。[8]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认为,规范规定各国在决策时有责任考虑共同利益,并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体系分担义务。[9]中国学者也对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高尚涛认为规范是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主体间,是集体共有的行为准则。[10]
第二,规范的作用。克拉托赫维尔认为,国际规范的根本意义在于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偏好和利益。[11]玛莎·费丽莫强调国际规范造就国家身份和偏好的作用。[12]安德鲁·科特尔(Andrew P.Cortell)与詹姆斯·戴维斯(James W.Davis,Jr.)也强调了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塑造。[13]
第三,规范的生命周期。马莎·芬尼莫尔和凯瑟琳·斯金克引入经济学中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国际规范的传播,她们认为,规范的发生、发展经历了一个规律性的“生命过程”,也就是规范兴起阶段、规范普及阶段和规范内化阶段。[14]规范的普及和内化使规范最终成为适当行为的主导标准。这时有可能出现新的规范,并且其会与已有的规范进行竞争。麦基翁将规范的退化纳入规范的生命周期。他把国际规范退化的过程分为内化的规范、对内化规范的挑战、挑战的蔓延、既有规范的消亡四个阶段。[15]弗洛瑞尼(Ann Florini)认为规范之间的竞争使某些能够吸引更多追随者的规范变得更为普遍,而不具备吸引力的规范则退化衰亡。[16]
第四,规范与制度的关系。玛莎·费丽莫认为,制度可以促进规范的传播,强调如果通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形式让某种规范得以制度化,则会对这种规范的传播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制度化的规范能够清楚地告诉人们某种规范的确定含义,以及违规行为的表现。制度化的规范还可以确定相关程序,使规范的倡导者得以协调不同立场,并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这样,制度化的规范就可以促进规范普及。但是制度化的规范并不是规范普及的必要条件,制度化的规范可能在规范普及之前就已经产生。[17]
第五,规范与安全的关系。丹尼斯·加西亚(Denise Garcia)认为,冷战结束后安全范畴的扩大——从冷战时期的国家安全扩展到人的安全——推动了限制使用小武器规范的产生。[18]沃德·托马斯(Ward Thomas)指出,规范是国家行为的体系性限制因素,规范在形成国家利益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如反对暗杀国际规范的形成巩固了既有的国际体系,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稳定。[19]
鉴于欧盟推动规范形成的主要动机是促进欧盟的安全,因此对欧盟安全研究的考察,也是本书写作的基础。有关欧盟安全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欧盟安全机制,也就是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特别是对欧盟共同防务与安全政策的研究。霍沃斯(Jolyon Howorth)、迈克·默林根(Michael Merlingen)、吴志成等对欧盟共同安全政策的起源、发展、作用、机构设置等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对伊拉克战争对欧盟共同防务与安全政策带来的挑战做了解释,为理解欧盟安全机制提供了丰富的背景材料。对于欧盟针对共同防务与安全政策推出的永久结构性合作架构,房乐宪持谨慎乐观的态度。[20]
第二,对欧盟安全观的研究。亨里克·拉森(Henrik Larsen)通过对欧盟官方文件的分析,认为从冷战时期到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安全关切发生了变化,但是欧盟的安全关切仍然主要集中在欧盟内部及周边,欧盟仍将主要致力于安全建设,并以民事手段(civilian means)促进安全。[21]
第三,对欧盟安全战略的研究。斯文·比斯考夫(Sven Biscop)对欧盟的安全进行了再定义,通过考察欧盟安全战略出台的过程,并通过对安全战略进行文本分析,提出了欧盟综合安全的概念。[22]安德莉娅·艾尔诺(Andrea Ellner)对欧盟安全战略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她认为欧盟安全战略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如中东问题、里海沿岸国家对欧盟的能源供应问题、土耳其入盟后欧盟将要面临的非友好国家问题、扩大后的新旧成员国之间的分歧、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分歧、跨大西洋关系等。[23]杰拉德·奎勒(Gerrard Quille)比较了欧盟安全战略与美国安全战略的不同之处,认为欧盟安全战略提供了单边主义的替代性政策。[24]另外,西门·杜克(Simon Duke)通过比较欧盟安全战略、1999年北约安全概念及美国安全战略,揭示了欧盟安全战略的特点。[25]
第四,对跨大西洋关系的研究。冷战期间,欧洲一直处于美国领导的北约的保护下;冷战结束后,欧盟开始发展独立的安全政策,欧盟与美国之间的分歧日益凸显。马修·伊万利斯塔(Matthew Evangelista)、戴维·安德鲁斯(David M.Andrews)、海因兹·加特纳(Heinz Gärtner)等研究了“9·11”事件、伊拉克战争对欧美关系的影响;奥利弗·特纳(Oliver Thranert)、斯蒂文·派佛(Steven Pifer)认为北约应该与俄罗斯建立良好关系以解决美国核武器在欧洲部署问题。特朗普上台后对跨大西洋关系形成新的冲击;赵怀普认为美国不可能完全撤出欧洲和北约,美欧安全防务仍会以稳定为主基调;冯仲平认为欧美的摩擦和冲突会增加,合作会受限。[26]
与数不胜数的欧洲安全研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作为安全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核不扩散政策的相关研究却相对偏少,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仍是一个有待于开发的领域。目前研究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成果基本上是以论文、论文集的形式出现的,在笔者检索过程中,尚未发现相关专著。现有的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研究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欧洲学者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海若德·穆勒(Harald Müller)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穆勒为首的一批欧洲学者就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进行研究,代表作是其1987年编著出版的《欧洲核不扩散政策:前景与问题》[27],以及1995年编著出版的《欧洲的核出口管制》[28],另外还有1990年与理查德·考克斯奇(Richard Kokoski)合作出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技术前景与危险》[29],以及2003年发表的《恐怖主义、扩散:欧洲的威胁评估》[30]。
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历史与发展。比如海若德·穆勒对20世纪40~90年代以来西欧的核不扩散政策的历史做了比较详细的考察,并对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等八个核门槛国家核计划的发展进程进行了描述,指明了核门槛国家的核计划对西欧外交的挑战。[31]杰拉德·奎勒通过对欧盟防核扩散政策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分析,提出了欧盟应对核扩散问题的“欧洲路径”。[32]罗兰德·科比亚(Roland Kobia)探讨了欧盟建立一个更有效的、结构性的核不扩散体系的可能性。[33]汤姆·索亚(Tom Sauer)提出欧盟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政策工具,如危机预防、防核扩散机制、外交、经济工具等。[34]克莱拉·波特拉(Clara Portela)评价了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历史及《欧盟安全战略》,对《欧盟安全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建议。[35]李小军以2002年美国出台的《反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家战略》与2003年欧盟推出的《欧盟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为研究对象,认为与美国的反核扩散战略相比,欧盟的防核扩散战略不够系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欧盟更尊重国际多边机制,把外交手段和国际协议作为防核扩散的主要手段;认为欧美之间出现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双方的安全观念存在差异、欧洲自主性与美国主导性之间的冲突、欧洲多边主义与美国单边主义的对抗;揭示了欧盟防核扩散战略的特点。[36]
第二,探讨欧盟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关系。卡米尔·格兰德(Camille Grand)从欧盟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关系入手,认为 20世纪90年代初是欧盟核不扩散政策形成、具体化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欧盟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准备、审议会议上表现积极,12个成员国形成了共同行动。但在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之后,欧盟一度沉寂。[37]伊安·安东尼(Ian Anthony)研究了欧盟在全球反核扩散制度及裁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38]博卡德·施密特(Burkard Schmitt)分别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三根支柱,也就是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分析了如何建立有效的国际核不扩散制度,以及欧盟在其中可能发挥的作用。[39]
第三,对欧盟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穆勒介绍了西欧主要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的出口管制政策。[40]伊安·戴维斯(Ian Davis)通过对《罗马条约》《单一欧洲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几个关键条约的分析,阐述了欧洲各国在出口管制方面逐渐走向合作的历史,特别选取德国、瑞典和英国的出口管制政策进行分析,阐明了三者的异同。[41]
第四,探讨欧盟对地区、国家的核不扩散政策,其中占据比较大的篇幅的是欧盟对伊朗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萨农·科勒(Shannon N.Kile)对欧盟与伊朗之间就伊朗核问题的交锋进行了详细的叙述。[42]汤姆·索亚点明了欧盟在处理伊朗核危机时所使用的强制外交手段。[43]丹尼拉·曼卡(Daniela Manca)认为,伊朗核危机是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挑战,也是对其的检验。[44]中国学者对欧盟的伊朗核问题政策也有所涉及,如尹斌、王冀平、洪邮生、吉利强、周琪等。[45]关于欧盟与朝核问题,梅鸥分析了欧盟介入朝核问题的原因[46]。另外,在对欧盟与朝鲜关系的研究中,部分涉及欧盟与朝核问题,如茹迪格·弗兰克(Ruediger Frank)、埃克泽·博考夫斯基(Axel Berkofsky)、李载呈(Jae-Seung,Lee)的研究。[47]
综上所述,对欧盟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盟与美国之间的安全合作、跨大西洋关系方面。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比较少,在仅有的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中,又比较多地集中在对欧盟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关系、欧盟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以及欧盟安全战略文件的研究上。对于欧盟核不扩散政策产生的驱动力,如何实施,在出现违规国家时如何运作等问题,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因此,对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尚有很大的空间。本书试图从规范与安全的角度出发,利用国际规范的传播机制来解释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
在前人对规范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提出如下观点。第一,国际体系中行为体,主要指国家,可以推动某些观念确立并使其成为某种新的国际规范,国家在建立某些国际规范方面具有利己的特征,即把国际规范当成拓展国家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国际规范的建立同创设国际制度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第二,一旦某些观念成为国际规范,那么它就具有结构性的意义,即规范能够发挥影响结构中行为体行为的作用。第三,新形成的国际规范除了具有自我维护的特点之外,还需要体系内实力强大的行为体(主要是大国)的维护,而维护的手段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本书认为,规范不能被简单地划归到建构主义范式中,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规范主导国家的物质利益及权力地位,实力强大的国家对规范的支持更有利于规范的推广,规范也常被用作维护规范倡导者物质利益的手段。在规范的传播过程中,不仅“说服”等非物质性因素会发生作用,而且经济援助等物质性因素在推动规范的传播过程中同样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本书认为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同国际核不扩散制度并不相同,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是制度化的规范,核不扩散制度为这种规范的存在和维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制度是规范的外在形式,规范是附着在制度上的观念。核不扩散规范对企图成为有核国家的无核国家具有约束作用。安全关切促成了核不扩散规范的兴起,核不扩散规范的确立反过来又保障、促进了安全。
本书在此基础上提出,欧盟反核扩散政策既是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结果,也是欧盟重新定义安全的结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推广核不扩散观念时,欧洲国家对此并不认同,最终也只是在美国的说服下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且向美国提出了把25年期限作为签署条约的先决条件。然而在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20多年的互动中,欧盟在接受《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束缚的同时,也内化了核不扩散观念,欧盟开始确立反核扩散政策。特别是在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安全环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欧盟将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视为最大的威胁,欧盟的反核扩散规范逐步建立。欧盟将维护国际核不扩散制度作为维护安全的手段,这突出表现在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上,欧盟积极促成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限期延长。这一转变对欧盟具有重要意义,欧盟已经从一个国际核不扩散制度若即若离的参与者,变为积极的制度创设者,同时,这也是欧盟核不扩散规范深化的表现。欧盟积极参与应对冷战结束后相继出现的地区核危机的行动,并在解决伊朗核危机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三 研究方法
本书的研究客体是欧盟反核扩散政策。根据研究客体的特点,本书主要采用文本诠释、历史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文本诠释方法的主要目的是说明事实的社会(历史)意义。[48]在本书中,一方面,文本诠释方法被用于辨析概念,比如对“规范”“安全”概念的分析;另一方面,文本诠释方法用来分析文本。政策的载体是文本,对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研究离不开对文本的解读。本书涉及的文本主要包括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欧盟官方机构的文件,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正式文件,领导人的讲话,新闻报道等。通过对这些文本进行整体而系统的梳理,归纳、分析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发展、沿革和特点等。
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描述、解释以及对其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的分析,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研究方法。欧盟反核扩散政策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它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逐渐勾勒,通过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到90年代初成型,并在1994~1995年的共同行动中具体化,最终在2003年提升到战略层面。考察欧盟反核扩散政策发展的历史,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欧盟反核扩散政策产生、发展的原因,因此历史研究方法是本书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本书通过对欧盟反核扩散政策发展的历史过程的分析,认为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形成既是欧盟安全观变化的结果,也是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结果。欧盟反核扩散规范不仅促进了欧盟的安全,也维护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
在研究欧盟反核扩散规范的对外输出方面,本书选取了朝鲜和伊朗两个国家。朝核问题与伊朗核问题是冷战后国际社会面临的两个突出的核扩散问题。本书比较了欧盟对伊朗核问题和朝核问题政策的异同,解释了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本书的研究客体是欧盟反核扩散政策,在此需要对几组概念进行辨析。第一,欧盟与欧共体的概念。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条约于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两个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成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国际社会开始用“欧洲联盟”称呼欧共体。[49]但欧共体作为欧盟的重要支柱仍然存在(其他两个支柱分别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只有欧共体具有法人资格。欧共体与欧盟有不同的法规,执行不同的决策规则。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是最新的欧盟条约,该条约赋予欧盟单一法人资格,终结了之前欧共体与欧盟并行的二元制度。有鉴于此,本书在涉及1993年之前欧共体的概念时,均使用“欧共体”的称谓;1993年11月1日之后的则统称为“欧盟”。欧盟内部各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等则会单独使用。
第二,关于核武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概念。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核武器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本书将有关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声明、政策也视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声明、政策。由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已是被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武器,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加入了相关公约,因此,从理论上讲,对这两类武器主要是禁止而不是防止扩散的问题。由于核武器至今尚未被国际公约禁止,仍然是被国际法允许存在的武器,而且彻底消除核武器尚不能进入现实议程,因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50]
第三,关于观念与规范的概念。观念就是对某一事物的看法;规范不仅是一种观念,还代表一种束缚、制约的力量,比观念更具有普遍意义。具体到本书来讲,冷战期间,推动核不扩散制度建立的只是一种核不扩散观念。核不扩散观念在核不扩散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得以传播,核不扩散规范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萌芽。但在核不扩散制度建立初期,国际社会并未形成反对核扩散的规范性力量,也并不存在对国际成员发展核武器的普遍意义上的约束。随着国际社会成员对核不扩散观念的逐步认同,参与核不扩散制度的成员日益增多,在1991年和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主席声明的方式,将核武器的扩散视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至此,国际社会真正形成了反对核扩散的规范性力量,不遵守行为不但会受到制度的制裁,也会遭到规范的约束,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得以确立。
第四,关于不扩散(non-proliferation)与反扩散(anti-proliferation)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不扩散更接近于防扩散的含义。本书认为,与不扩散相比,反扩散更具有积极主动的色彩。在冷战时期,《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比较偏重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说服,各国在发展核武器方面基本上是比较自由的。而在冷战结束后,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发展核武器已经被国际社会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对于试图发展核武器的国家,由于国际社会形成了反对核扩散的舆论环境,国际社会以制裁的方式阻止其迈过核门槛。
四 创新点、学术价值和现实价值
本书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书比较翔实地探讨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与安全之间的关系。规范的形成是安全化的结果,追求安全是规范建立的动力。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的观念促成了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建立,而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建立又为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确立和传播奠定了制度基础,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本书从这一角度出发,对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进行了梳理、总结和思考。
二是本书从规范与安全的角度出发研究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本书认为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形成既是变化中的欧盟安全观驱动的结果,也是欧盟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结果。在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互动的过程中,欧盟逐渐内化了核不扩散的观念,冷战结束后,核武器的扩散带来的威胁在欧盟安全议程中地位上升,并被视为对欧盟安全最主要的威胁之一。在规范内化与安全化的共同驱动下,欧盟反核扩散规范在2003年以战略的形式确立。反核扩散规范的形成有利于促进欧盟的安全。
本书的学术价值如下。
第一,正确区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同核不扩散制度。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和核不扩散制度易被混淆。本书认为,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是附着在核不扩散制度上的观念,而核不扩散制度为这种规范的存在和维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第二,利用国际规范,特别是利用规范的传播机制来解释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本书认为,建构主义强调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规范的建立、推广和维护反映了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物质利益、价值取向和权力地位,规范也常被某些大国用作获取物质利益的手段。大国不仅利用“道义说服”等方式,也利用经济援助、制裁或军事威胁等方式推行有利于本国的规范。具体到欧盟的反核扩散规范,欧盟安全关切的转移促成了欧盟反核扩散规范的形成,欧盟反核扩散规范促进了欧盟的安全。
本书的现实价值如下。
第一,核不扩散制度和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冷战结束后,朝核问题与伊朗核问题对核不扩散制度和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肩负着维护核不扩散制度和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义务,因此深入探讨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欧盟反核扩散政策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作为国际社会独特的行为体,欧盟反核扩散政策已经成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在欧盟的身份建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将对选择解决核问题的政策工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三,中国在朝鲜—伊朗—美国三边关系中的位置决定了中国必须密切关注朝核与伊朗核问题的走势。一方面,朝鲜与伊朗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朝鲜是同中国有着鲜血凝成的传统友谊的近邻;伊朗是中国海外最重要的能源供应国之一,中伊两国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外交和经贸关系。因此朝核与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朝伊两国是美国所定义的“邪恶轴心”和“暴政据点”。核问题频频成为美国向朝伊两国发难的借口,美国多次表示在解决核问题上不排除任何选择。核问题可能成为触发战争的重要诱因。这决定了中国在解决核问题中将扮演“诚实的中间人”的角色。中国同国际社会一道争取朝核与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 本书结构
本书主要由八部分组成。
绪论介绍本书的写作目的,梳理相关学者有关规范研究和欧盟核不扩散政策研究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书的研究方向及可能的创新点,提出本书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规范与安全——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建立”。本章首先介绍了国际关系理论界对规范与安全的研究,并考察了三大范式下的规范与安全,特别是安全化与规范周期理论。通过引入一般意义上的规范与安全的概念,介绍了一般意义上规范的形成与传播情况,并根据本书的研究对象,对规范与安全做出新的解释。在研究规范与安全的基础上,本章阐述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形成、确立及传播情况。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是欧盟反核扩散规范形成的外部动力。
第二章为“欧盟与反核扩散国际制度建设”。制度是规范的依托,制度建设通常先于规范的确立,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形成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国际核不扩散制度是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本章首先分析了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建立过程,认为欧洲国家最初在美国的说服下被动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在参与国际核不扩散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欧盟内化了核不扩散的观念,形成了自己的反核扩散政策,一个突出的明证就是欧盟在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上,积极推动了条约的无限期延长。欧盟对核不扩散制度构建的参与,既推动了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建立,又有益于维护欧盟的安全,是欧盟以规范促安全的典型。
第三章为“欧盟反核扩散规范的确立及实施”。在欧盟内化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同时,冷战的结束使欧盟对安全进行重新定义,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被欧盟视为最大的威胁。在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内化与欧盟安全认知转变的双重作用下,欧盟反核扩散规范于2003年确立。本章选取欧盟的出口管制政策作为阐述欧盟反核扩散规范的范例,出口管制是从源头上防止核扩散的重要手段。由于两用物资能够带来相当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个国家在出口管制政策上的力度尤其能够反映其反核扩散的决心。欧盟成员国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合作日益频繁,欧盟的出口管制清单越来越细化,这不仅体现了欧盟反核扩散意识的增强,也反映了欧盟反核扩散规范的深化。
第四章为“欧盟反核扩散政策与朝核问题”。为维护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欧盟积极介入朝核问题。在朝核问题上,欧盟主要是通过参与朝鲜半岛能源发展组织,以多边方式介入朝核问题的解决。同时,欧盟也一直保持对朝鲜的人道主义援助,支持朝鲜进行经济改革,希望通过改善朝鲜的经济、社会状况,消除朝鲜发展核武器的根源。但由于朝鲜对欧盟来说不是一个安全利益攸关的国家,因此在朝核问题上,欧盟基本上处于比较边缘的位置,而且呈现逐渐退出的趋势。
第五章为“欧盟反核扩散政策与伊朗核问题”。在伊朗核问题上,欧盟一直活跃在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前台。伊朗是欧盟的近邻,伊朗的经济实力、地区地位和战略诉求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欧盟的安全,一个拥核的伊朗更是对欧盟的威胁。欧盟参与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力度是最大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欧盟对伊朗核问题的政策是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集中体现。由于欧盟处理伊朗核问题的政策工具具有明显阶段性,本书以两章的篇幅分析欧盟针对伊朗核问题的政策。在本章中,欧盟通过与伊朗达成“德黑兰宣言”和《巴黎协定》使伊朗暂停了铀浓缩等核活动,欧盟对伊朗的反核扩散政策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随着国际形势以及伊朗领导人的更迭,伊朗重新启动铀浓缩活动。欧盟采取强制政策:一方面通过联合国或者单独提出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提出激励计划,希望通过向伊朗提供补偿换取伊朗暂停铀浓缩等核活动。但欧盟的强制政策没能阻止伊朗发展核能的步伐,伊朗在发展核能方面越走越远。
第六章为“精准制裁与后伊核时代欧盟对《伊朗核协定》的维护”。欧盟不再完全依赖规范性力量等传统政策工具,对伊政策“武装到牙齿”。伊朗强硬派总统内贾德上台后强行推进伊朗核计划、撕毁和暂停相关协定的做法完全打乱了欧盟的政治安排。欧盟同伊朗的核博弈由此进入新的轮次。欧盟走上制裁伊朗、逼迫伊朗放弃进行敏感核活动的道路。2012年1月,欧盟通过针对伊朗能源行业的精准制裁法案,强迫伊朗改变相关行为。欧盟的立场变化以及同美国的协调直接造成伊朗的石油出口量大幅下滑,打击了伊朗经济。温和派总统哈桑·鲁哈尼上台后,通过与美国进行良性互动,推动解决伊朗核问题,解除美欧对伊朗的经济制裁。2015年7月,《伊朗核协定》签署,这也为美欧经济制裁的解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朗普上台后于2018年5月8日宣布退出《伊朗核协定》。欧盟为力保《伊朗核协定》进行了一系列的外交斡旋,如从完善既有的《伊朗核协定》到增加补充条款,这都没能逆转特朗普退出的决心。为了维护欧盟的外交成果,欧盟委员会从2018年6月6日开始激活1996年的阻断法案,要求欧盟公司不得遵守美国的域外制裁条款,并赋予欧盟公司就美国制裁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9月,欧盟宣布建立特殊目的通道(SPV)来促进包括原油在内的与伊朗的进出口贸易。这样,欧盟为应对美国制裁出台的阻断法案和SPV从理论上实现了从贸易投资保护到支付独立的封闭运营。借此,欧盟兑现了对伊朗的承诺,并完善了对欧盟企业的立法保护机制。但无论是阻断方案还是SPV都存在内生的缺陷,如果美国不动摇改变伊朗政权的初衷而持续对伊朗施压,《伊朗核协定》就可能进一步空心化。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对欧盟规范性的反核扩散政策进行总结,分析欧盟对朝核问题与伊朗核问题的政策存在差距的原因,并归纳了欧盟反核扩散政策的特点和局限性。本书认为,欧盟是维护反核扩散国际规范的重要力量,具有欧盟特色的反核扩散政策是对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有益补充。欧盟的反核扩散政策体现了规范建设与地区政策的统一、规范的内化与对外政策的统一、规范的建设与维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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