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安全视角下的欧盟反核扩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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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范的解析

一 规范的概念

学者们对规范的定义莫衷一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规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玛莎·费丽莫从国家行为的角度出发,认为规范是指“特定行为体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1]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认为,规范存在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中,个人或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惩罚。[2]个人或国家的违反行为也包含其未来行为的信息。[3]詹尼斯·汤普逊认为,国际规范是国家间正常的惯例。[4]戈登斯坦认为,国际规范是国家领袖对于正常国际关系所怀有的期望。[5]

奥迪·克劳兹、劳德·詹森(Loyd Jensen)等学者指出,上述定义更多强调国际规范的正常(状态),并没有强调规范的道德范畴或责任。由于要让正常(状态)具有规范性,行为体自身必须意识到一种责任感。克劳兹认为,规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行为标准的共享理解,它能够通过表明国家应当如何行事来指引行为体的行为。[6]换句话讲,国际规范涉及对行为的集体评价,尤其是对服从行为或违反行为的评价。一般来讲,学者们普遍接受的规范的定义为: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的行为准则。[7]

从功能来看,规范一般分为限制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限制性规范限制和制约人们的行为;构成性规范塑造新的行为体、形成新的利益、创造新的行动类别。从规范的起源地来看,规范可以分为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此外,规范也可以分为合作性规范(与自身利益一致,自觉维护规范而不需要制裁)、霸权性规范(为维护规范利用制裁等手段)以及去中心化规范(存在规范同利益的冲突,制裁权力分散)。[8]

一般认为,在影响外交行为方面,规范能够发挥以下作用:第一,规范可能促使国家领袖发挥作用,如国家领袖决定支持某些包含规范性含义的政策;第二,一些社会利益集团会因为某些特定的规范而聚在一起,向政府施加压力,敦促政府实施包含规范性含义的特定政策;第三,外部顾问或者智囊会通过提出不同的规范,在某些领域促成对不同政策的争论,从而影响外交行为;第四,国际规范可能成为国内机构的行政规范或者国家法律,以影响外交行为。

规范容易与制度混淆,制度是指“一组稳定的实践活动和规则,他们规定了特定行为群体在特定环境下的适当行为”。[9]一般来讲,规范指的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或者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10]制度是规范的外在形式,而规范是意识层面的准则。规范更多属于观念等非物质层面范畴,制度则是有形的,并通过组织形式、特定章程、常设机构而具体化。有些规范能够通过国际制度平台来广泛传播从而成为国际上认可的规范,而国际制度的稳定性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规范的传播。

二 三大范式下的规范

虽然规范直到冷战后才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之一,但在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范式中,规范也是无法回避的因素。现实主义始终认为权力和利益是国家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现实主义也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约束的,国内的道德、习惯和法律等对国家的行为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这些道德、习惯和法律等就是规范性因素。扩展到国际社会的视角,这些规范性因素包括国际道德和国际舆论。这些因素在限制国家行为方面发挥着有效的作用。现实主义大师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承认,国家会选择遵守一些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道义责任和规范。[11]

以肯尼斯·沃尔兹(Kenneth Waltz,又译作肯尼思·华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强调结构对体系内的行为体具有影响力。沃尔兹指出结构通过社会化能够对行为体起到限制和形塑作用。他以城镇青年的着装为例,认为社会通过自发的、非正式的方式构建起行为规范,成员个人意见会受到团体意见的左右,符合团体规范的行为会受到赞许,英雄和领袖的行为会被效仿,而偏离团体规范的行为会受到指责。这一方式提高了规范的程度。社会化减少了差异性,使系统内的行为体具有同质的效果。[12]进攻性现实主义的代表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Mear-sheimer)认为,大国的实力同新的规范设定存在密切关系。大国拥有选择设定或强制实行某种新的规范的实力,但是大国只支持有利于实现目标和维护利益的规范。[13]

以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oehane)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同国家规范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自由民主主义认为有关种族隔离、非殖民化等国际规范的确立同民主传播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

比较而言,建构主义学者最为强调规范的作用。建构主义学者认为,国际政治的观念结构具有两个主要内容:行为体和结构,或者国家和无政府的体系性质。无论是国家还是无政府的体系性质都受到行为体观念建构的影响,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并不完全是由权力决定的,而受到国家对权力、利益和身份的认同的影响。观念在建构国家利益定位的同时,也建构了国家对他者的认同定位。正因为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成的,国际体系的结构不仅与物质资源的分配相关,也与社会相互作用,这一切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而不仅仅是行为。[14]建构主义学者认为规范主要通过内化为行为体的身份来影响行为,并在特定环境下改变行为体对适当反应的认知。通过接受新的规范,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被重新构建。建构主义虽然认同结构中的物质性因素,但认为它是有限的,物质性因素只有通过社会性结构才能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有意义的影响。[15]

在规范、利益和行为三者之间关系方面,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塑造了利益,而利益塑造了行为。没有哪一种联系是决定性的。规范以外的因素,如实力,制约、塑造了行为和结果。变化的规范可能改变国家的利益预期,也可能创造新的利益。但是对新的规范感兴趣并不能保证国家对规范的追逐会超越对相关利益的追逐,新的或者变化的规范能够造成新的或者不同行为,然而并不能确保所有这样的行为会继续下去。[16]

以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反对南非种族隔离事件为例,单纯从现实主义视角考虑,南非拥有丰富的资源并控制重要的海上通道,且南非是冷战时期美国在南部非洲最重要的盟国,但经济、安全和战略意义难以说明美国介入、干涉南非国内种族隔离问题的原因。结构现实主义也难以解释上述问题,因为在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背景下,美国应当巩固并密切同南非的关系,而不是相反。只有从规范的角度理解才能较好地解释这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倡导人权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的国际规范已经成为国际共识,里根政府在80年代末将民主思想纳入美国外交政策之中,逐渐改变原来支持非民主政权的外交政策。因此民主观念和对新的国际规范的认同使里根政府改变了对南非的政策。

英国学者巴瑞·布赞(Barry Buzan)提出深层结构的概念,认为政治结构不仅包括无政府状态,还包括等级结构,而深层结构不仅包括权力和国际组织,还包括规则和规范。他认为,除了权力结构之外,各种规则、制度、国际组织都包含在国际政治结构之中。[17]巴瑞·布赞的结构观点具有一定的调和性,它既克服了现实主义单纯从物质主义解释国家关系的缺陷,又克服了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忽视国际关系中物质主义的做法,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可能更接近国际社会的现实。

英国学派的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对规范持否定态度,他以苏联为例,指出苏联利用“社会主义国际论”等观念代替主权平等的国际规范,从而达到能够干涉东欧国家内部事务的目的。因此,他认为,规范仅仅是大国拓展国家利益的幌子和战略而已。[18]

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学者对规范类型的研究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限制性规范(regulatory norms),后者侧重于构成性规范(constitutive norms)。限制性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并改变目标国家的激励性结构;构成性规范影响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

三 本书对规范的解释

针对实际问题,三大范式在解释规范的形成、传播、维持(护)和消亡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明显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但不能被建构主义进行全面的解释。尤其是在某些规范的维持方面,部分国家将规范的维持视为维护对国际上某些领域的垄断权和话语权的手段,比如美国就将维护反核扩散国际规范列入国家安全战略之中。而这种维护并不是简单通过规范确定身份,通过身份确定利益的过程。

第二,规范普及的手段包括说服与胁迫。建构主义偏重于通过说服和社会化来解释规范的普及,认为一个国家让另一个国家接受国际规范的主要手段是说服。说服是改变人们对其所珍视的或者认为是好的、正确的东西的看法的努力。[19]但是在现实国际社会中,经济援助、军事援助、安全保证等利诱或者威胁常常被用于推广国际规范,甚至有些时候,大国直接使用武力来强制实行某种国际规范。胁迫显然是借助物质力量推广规范的手段,这种现象可以用现实主义进行解释,但这是建构主义学派的解释盲点。

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承认规范的存在,但是在国际规范何时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影响包括国家在内的行为体的问题上,学者之间仍然存在分歧。物质主义者认为,规范反映了主导国家的物质利益和权力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实力强大的国家推广规范,目的是让它们偏好的政策具有合法性或者具有正义的色彩。正是因为在大国追求规范的背后存在物质利益,我们才能看清规范选择和承认的过程。如果规范由强国创设,那么由于强国具有为规范的接受者提供奖励,同时惩罚违反规范的国家的能力,这种激励性结构有利于推动规范传播。这样,规范非但没有对国家利益和行为产生独立效果,反而被主导性大国利用,以追求它们的利益。[20]

规范是个宽泛的领域,不同的规范在传播时具有不同的特点,而且不同的范式能够利用相应的术语和概念体系对某些规范及其传播进行解读。虽然说服和社会化等建构主义所强调的因素在国际规范的传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国际社会也为我们展示了另外一幅图景:相对于卢森堡这样的小国,由美国支持的规范很可能成为传播更为广泛而且是更有效的规范,这就是对国际规范传播的现实主义解释。[21]大国在推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国际规范的时候,对其他大国可能会进行说服,而对另外一些小国、弱国却可能会携带“大棒”,胁迫其就范。因此如果把国际规范单纯归于三大范式中的某一类,就会出现解释力不足的情况。

本书考察的国际规范跨越规范的创设、维持两个重要阶段,认为三大范式在各阶段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情况。建构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解释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限制方面更具说服力;现实主义在解释国家创设某些(并非所有的)规范以及维持国际规范方面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因此本书主要采取调和主义的原则,着重利用结构方法来解释这个问题。本书对结构的分析方法主要坚持以下三个假定。

第一,国际体系中行为体主要指国家,它可以推广某种观念并使其成为新的国际规范,国家在建立某些国际规范方面具有利己的特征,即把国际规范当成拓展国家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国际规范的建立同创设国际制度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第二,一旦某些观念成为国际规范,那么它们就具有结构性意义,即规范能够发挥影响结构中行为体行为的作用。第三,新形成的国际规范除了具有自我维护的特点之外,还需要或者有赖于体系内实力强大的行为体(主要是大国)的维护,而维护的手段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

四 规范的生命周期

芬尼莫尔和斯金克通过引入经济学中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国际规范的传播,她们认为,规范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经历着一个规律性的“生命过程”,也就是规范兴起阶段、规范普及阶段、规范内化阶段。[22]

除了上述三个阶段之外,规范实际上还存在第四个阶段,即规范的消亡阶段。尽管研究者并没有具体阐述,但隐含了这一阶段的存在。实际上,正是由于新规范的兴起或者原有规范被新的国家现实所抛弃等原因,规范才会走向消亡。而且,正是由于国际规范从兴起到消亡,再到新的国际规范替代原有规范,国际规范才循环往复、不断向前发展。

由于本书阐述的主题是反核扩散国际规范,根据这一特定规范的特殊性,本书把规范的发展阶段修正为:规范的兴起阶段、规范的传播阶段和规范的维护阶段。

第一阶段是规范的兴起阶段。规范的兴起得益于认知共同体的形成。认知共同体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由拥有特定技术和才能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网络,并在该领域内或与政策相关的特定问题上,具有权威性的发言权(authoritative claim)。认知共同体的特点如下。第一,共享一整套共同的规范和原则性信念,这种规范和信念为共同体成员的社会活动提供了以价值为基础的理性。第二,共享一套共同首倡的观念,这些观念从研究者的实践分析中而来,并对认知共同体涉及的相关领域中的核心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核心问题有助于在可能的政策行动与期望结果之间建立多种联系。第三,认知共同体是共同政策的首创者,进行与特定问题相关的一整套实践活动。认知共同体认为,某种规范或观念的形成有助于提高人类的福利水平。第四,认知共同体共享有效的观念,以在主体性之间以及共同体内部确定新的衡量标准和有效知识。[23]

认知共同体的作用如下。第一,帮助国家确立具体的规范或战略。第二,塑造国际规范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显著地位,使规范在国内政治生活中影响范围扩大。规范在国内政治生活中声望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普及。第三,游说政治决策集团。游说主要通过任职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认知共同体成员直接进入国家行政部门,在体制内部参与并影响决策。政治选择过程决定认知共同体将倡导的理论和学说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情况。事实上,规范必须深嵌在国内政治话语之中,并最终结合国家的对内对外关系才能有效。国家领袖在这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规范只有被国家领袖接受,既定的国家政策才能被改变。

在规范的兴起阶段,对规范的选择非常重要,这涉及两个概念,即框定(framing)与渐进性移植(grafting)。框定对新规范来讲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开始,无论是概念还是内容都是比较模糊的,必须由新规范的支持者积极建构,这样,新规范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新规范的支持者通过框定规范的概念,确立新规范。[24]在这方面,反对种族隔离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渐进性移植是渐进性的规范移植,是规范倡导者通过将同新规范紧密联系的既有规范引申升华并制度化,建立新规范的方法。[25]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认为,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规范得益于援引了国际社会业已存在的反对使用毒药的国际规范。[26]

第二阶段是规范的传播阶段。“传播”是指物体、过程、观念或信息从一个人或地区扩散或传递到另一个人或地区。[27]罗杰斯(Everett M.Rogers)认为,传播是在一定时间内一个新兴事物通过一定渠道传递给社会体系中其他成员的过程。[28]一般来讲,规范的传播主要包括规范的传播者或倡导者、规范的接受者和传播的组织平台或媒介三个要素。

组织平台对规范的传播相当重要。如果国际规范能够依托特定的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制度的话,国际规范就可能传播得更为迅速。非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意愿同盟等都可能成为国际规范传播的组织平台。制度化的规范比一般性的规范更为重要,规范一旦被制度化,就不仅仅代表个人的偏好、价值观或者意识形态。制度化的规范由集体所有,存在于行为体之外,虽然不总是但也常常对正式的、有约束力的制度起到指导作用。[29]

从传播的主导方式来讲,国际规范的传播可分为国家主导型、认知共同体主导型和混合型三种。国家主导型是指国家在国际规范的传播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即国家提出某种观念,并把它作为特定的规范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加以推广。在国家内部,国家借助官僚体系、媒体等多种渠道自上而下推广某种观念,以影响民众的价值取向,使他们把新的观念作为新的规范来接受,从而实现规范在国内的推广。同时国家还利用掌控的资源和影响力来影响其他国家,促使这些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广上述观念,或者在其他国家内部催生出类似的认知共同体,认知共同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传播,最终使这些国家把上述观念作为国际规范来接受。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上述观念,国际规范就在国际层面得以确立。国家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就是国际规范形成的过程。

认知共同体主导型是指拥有共享观念的认知共同体在国际规范的传播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的方式如下。A国国内出现了某个在特定领域存在共享观念的认知共同体,认知共同体通过自己构建的组织平台和影响力,框定了特定的观念和利益;之后通过举办学术活动、成员直接参政等渠道,自下而上地游说政府;政府采纳了认知共同体推介的观念,并通过官僚机构实现上述观念的政策化。在国际层面,认知共同体通过上述渠道带动、催生其他国家在国内产生类似的认知共同体,并通过它们进行自下而上的游说来让其他国家接受相关观念。最后当这样的国家不断增多,并都接受特定观念的时候,国际规范得以形成。

混合型是指国际规范可能并非由单一的国家或认知共同体来推广,而是由两类不同行为体协同或者平行地推广,例如,在认知共同体的作用下,国家接受新的观念或规范,并极有可能成为新的规范的积极推广者,敦促或者诱使其他国家接受新的规范,开始自上而下的规范内化过程;或者某种规范开始由国家推广,但是真正发挥影响力的可能是目标国家内部的认知共同体,最终规范的国际化更多的是通过认知共同体的努力得以实现。

规范的倡导者说服或者压服接受者接受规范的过程至关重要。在规范的传播过程中,说服和压服是两个重要的手段。建构主义学者和自由主义学者强调说服的作用,而现实主义学者强调压服的作用。建构主义学者认为规范传播的过程就是观念变为规范和主体变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的过程。[30]在规范建立的过程中,行为者选择框定相关观念,并将其同业已存在的规范和利益相匹配。框定是在评价性模式下提出或者强调行为和事件,为的是采取替代性的行为。框定是用以确定问题和取得公众对特定问题支持的工具。自由主义学者认为,规范通过改变行为体的激励性结构来影响行为,而且这种结构会影响行为者的成本收益盘算,因此规范可能影响行为者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规范限制了行为者可能的选择范围,并可能改变行为者的行为,但是这可能不被认为是认同行为的一部分。在规范形成过程中,说服和压服之间的区别在于将相关规范转变为国内政治体系规范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不同。现实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接受规范的标准反映了胁迫机制。在推广规范的过程中,规范的倡导者,尤其是大国倾向于将推广规范同在其他领域提供物质奖励,或者威胁进行制裁甚至使用武力结合在一起,动员、胁迫目标国家决策者改变既定国家政策,接受新的规范。[31]阿克塞尔罗德提出,如果少数大国把国际规范作为维护利益的工具,那么规范很容易被推广。[32]赫德利·布尔指出,有时候,规范仅仅是大国拓展国家利益的幌子和战略而已,为了实现干涉东欧国家内部事务的目的,苏联就曾试图把“社会主义国际论”等观念推广为一种新的国际规范,以代替主权平等的国际规范。

第三阶段是规范的维护阶段。将维护视为一个独特阶段的原因是,即使是制度化的规范,在得到传播和推广之后仍然不是自在自为的,而需要必要的维护。维护包含规范的内化和规范的维护两层含义。

其中,规范的内化指行为体在吸收外来规范,将其接纳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时,通常不是全盘接受,而是有选择性地接受或者对规范进行重新改造,以让其更符合本国的法律习惯,从而能够更容易被本国民众接受,这也是规范的本土化过程。规范的本土化是指行为体通过话语、框定、移植以及文化选择等方式对外来观念进行积极建构。[33]本土化使规范具有地区特色。将国际规范本土化需要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重大事件,尤其是安全事件或经济危机会促使民众引入新的规范来替代现有的游戏规则。二是体系变化,比如,权力分布或者大国利益和相互影响的变化。[34]冷战结束后,欧洲安全合作遵守一套欧盟规范,这引起欧洲之外地区行为体的关注。三是规范接受者国内政治的变化,比如,新的民主政体可能会把维护人权作为制定外交政策的基础,因为这些观念有助于促进其政权合法化。四是国际和地区示范效应。这将促进规范接受者通过效仿等方式引入新的规范。规范的内化固然重要,但是规范还需要特定国家,尤其是大国加以维护和支持,如不断宣传规范对成员集体利益的重要意义,惩罚可能的和潜在的违规者。

国际规范推广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大国投入资源的多少,还取决于这种国际规范是否有国际法、国际制度的支持。约束国家的规范存在不同的等级:习惯(convention)、正式化的惯例(formalized practice)、准则(rule)、规则(principle)和法律(law)。[35]规则的形成大致经历这样的过程:刚开始是操作规则,然后是先例,接下来便是道义原则,最后是法律文件。[36]从规范的内化和维护来看,法律在规范中的等级最高,因为法律不仅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且由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机关监督,并能够处罚违规者。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法在相当大程度上规定、约束着国家行为。“有约必守”的原则是国家间达成协定的前提条件,并被看作国际法的第一原则和基石。[37]国际法塑造的规范被遵守的时间更为持久,也更具影响力。但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是,国际法是由多个国家制定的,由于国际社会中缺乏承担强制执行国际法的中央权威,国际法对国家的约束力明显弱于国内法对个体的约束力。如果要提高国际法的规范效应,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强制执行的问题。

另外,作为重要的传播媒介,国际制度对规范的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马莎·芬尼莫尔强调,如果通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形式让某种规范得以制度化,则会对这种规范的传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度化的规范能够清楚地告诉人们某种规范的确定含义,以及违规行为的表现。制度化的规范还可以确定相关程序,使规范的倡导者得以协调不同立场,并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这样,制度化的规范就可以促进规范普及。但是制度化的规范并不是规范普及的必要条件,制度化的规范可能在规范普及之前就已经产生。[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