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权力制约研究范式的流变及其影响
一 早期的权力制约研究范式
早期关于权力的研究是基于“君权神授”这一假说,主要论证君权或皇权的合法性,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保皇派著名代表罗伯特·菲尔麦的《先祖论》等。菲尔麦以《圣经》为根据,以亚当因上帝赋权而享有的绝对父权和财产的父权继承权,证明根源于父权和财产权的一切统治权力都是绝对合法权的观点。中国儒家思想也是从“仁”君的假设提出“君臣父子”伦理隶属关系,以维护皇权统治的合法性。中国法家从君权的绝对权威性和对君权的绝对服从性角度对统治权力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对“权力”进行现代意义上系统论述的人物和观点主要出现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这一时期系统论述“权力”问题的代表人物和著作主要有: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等。洛克从否定“君权神授”的菲尔麦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合法性政府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议会是其最高主权的制度形式”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了国家统治权的“分权”观,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即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力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力是处理涉外的订约、宣战、媾和等权力。这对后来孟德斯鸠和康德的三权分立观产生了重大影响。孟德斯鸠根据当时法国君主专制权力对人的自由的压制,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的观点。孟德斯鸠最后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观,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独立行使、相互协作的思想。康德则是将权利分为天赋权利和获得权利,或称为“自然权利”和“文明权利”两类。康德认为自然权利主要构成私人权利,而文明权利则构成公共权利。私人权利主要基于契约而获得的权利,如财产权、婚姻权力、父母权力和家庭成员权力等;公共权利主要是国家权力,包括独立行使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要探讨的是政治权力的原理问题。卢梭认为行政官员身上有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这种意志倾向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其次是行政官员的集体意志,这种意志倾向于关注君主的利益,即团体的意志;最后是人民的意志,即主权者的意志,是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卢梭认为,按照理想的立法体系,行政官员的个人意志应该为零,而公共意志应该是唯一占主导地位的意志。但在现实中情况却恰恰相反,公共意志是最弱的,而个人意志是最强的,因为行政官员首先是他个人,再然后才是行政官员,再然后才是公民,与理想的社会秩序要求恰恰相反。因此,卢梭说由制定法律的人去执行法律是不好的,没有什么事情比个人利益在公共事务中发生影响更危险的事情了。而这正是权力滥用的一个根源,也可以说是对权力为什么要制约的早期学理解释。
以上有关权力的系统论述,都是针对政治统治权力的分析和论述。洛克是从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权角度论述民主政府的权力类型,康德从自由层面研究权力问题,而孟德斯鸠和卢梭更多的是从预防权力滥用的角度论述政治权力及其制约的必要性。需要说明的是,早期权力论述主要是对国家统治权力问题的系统论述,是针对自由而言的一个概念,如洛克的《政府论》。从研究的视角和理论基础而言,主要是基于政治学和法律学视角的法权主义权力研究模式,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法权主义研究范式下的权力是一种所有物,可以是个人的所有物,也可以作为遗产传承,如皇权或君权就是如此,这是法权主义研究范式下的权力特征。
二 权力制约议题研究的多学科、多视角转变
早期的法权主义权力研究模式为后期权力制约议题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价值,如马克思对权力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对国家统治权力的研究,与早期研究思维范式不同,马克思更倾向于经济主义的权力观。马克思将权力看作是维护与某种生产关系直接相关联的统治阶级的工具,认为在社会中,经济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权力的根本目的和功能是为经济服务,为维护一定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运作而服务。因此,马克思的权力研究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权力还原论,和法权主义权力观将权力看作一种纯粹的“所有物”不同,马克思则把权力看作一种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但是,按照福柯的说法,建立在18世纪哲学基础上的法律的、自由的政治权力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即都是权力理论中的经济主义,都是权力的经济还原论。因此,都可以归到古典权力研究范式范畴。
后来有关权力的系统论述已经是基于多学科、多视角、多立场的权力论述,而且,权力也不再局限于国家政治统治权力,而是涉及更广泛的权力解释,如组织权力、非正式组织及群体的权力以及话语权等研究。下面主要以韦伯、福柯和吉登斯的权力观为例,对这一时期的有关权力相关议题的研究做一梳理和说明。
马克斯·韦伯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中对于权力的含义、表现形式、产生的基础等做了论述。和传统意义上权力自上而下的强制服从思维不同,韦伯在关注权力的强制性服从外,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权力如何被自觉服从的原因解释,尽管这种“服从”也包含了一定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但是对于权力自下而上的合法性认同才是权力得以执行的关键。因此,韦伯用“权威”而不是“权力”来解释说明权力问题,用“合法性”而不是“强制性”作为论述权力的核心概念。韦伯把“权力”与“支配”相对应进行了区别和界定。指出权力是一种在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于一个能够不顾他人反对去贯彻执行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而支配是包含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他强调支配可能建立在极为不同的顺从动机,包括从单纯的习惯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并且认为任何支配形式都包含一种最小限度的自愿顺从,即基于隐秘的动机或真正的同意,并因此在服从中获得利益。这可以看作是韦伯论述权力问题的概念基础,即对“合法性”和“权威”的引出和正当性说明。韦伯提出了权威 (权力) 的三种纯粹类型,即基于对已制定规则合法性信仰的合法性权威,基于对悠久传统神圣性牢固信仰的传统型权威和基于对个人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创立规范忠诚的超凡魅力。韦伯把这些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 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认为没有任何支配会自愿地仅仅限于诉诸物质、情感或者理想动机作为其存续的基础,它们还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从权力支配的“正当性”(合法性) 角度,他又将权力分为正当性支配权力与非正当性支配权力。前者包括政治与僧侣权力、超凡魅力权威,后者主要包括僭主权力、城市贵族权力和非正当性政治联合体权力等。
韦伯对于权力的论述既超越了早期法权主义权力研究范式,也超越了马克思经济主义还原论研究范式。而是提出一种“支配—顺从”,即基于多基础 (既有基于物质的经济因素,也有基于非物质的惯习、信仰等因素) 的“合法性”权力研究范式。权力的合法性和支配的可能性使得权力议题研究从关注自上而下的绝对服从到自下而上的相对服从和顺从,从基于专制法权的强制威慑到基于惯习、传统和信仰的自觉服从这样一种视角的转换。韦伯基于“合法化”的“支配—顺从”权力研究模式是对传统权力研究范式的超越,对后来米歇尔·福柯、安东尼·吉登斯等权力观和权力研究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福柯作为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对权力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其《权力的眼睛》、《必须保卫社会》、《疯癫与文明》、《规训与惩罚》、《知识考古学》等著作中。福柯主要从权力执行的效果,即权力产生影响的最远端研究权力问题,他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力问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不要在它们中心,相反,重要的是在权力的极限,在它的最后一条线上抓住权力,那里它变成毛细血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权力最地区性的、最局部的形式和制度中抓住它并对它进行研究”。福柯认为找出发号施令的人并不是很重要,因为即使把那些“决策者”一一指明也仍然不知道那些决定是怎样做出、为何做出以及如何被大家所接受,同时,又怎样对某些人有伤害的问题。可以说,福柯已经走出了“谁掌握权力、谁实施权力”的传统权力研究立场的窠臼,转向权力是怎么得到运行的,权力的实施效果和合法性如何这样一个视角。这正是他在《规训与惩罚》中对人类从肉体惩罚到精神惩罚再到实施教化的这一保障权力运行的机制变迁进行考究的原因。在《疯癫与文明》和《知识考古学》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和话语权分别给予了特别关注也正是以上观点的注脚。福柯的权力观明显代表着后现代主义的权力观。他继承了尼采、叔本华、弗洛伊德等的意志论权力观和韦伯的合法性权力观,创立权力研究的“支配—压抑”模型,否定权力的中心,强调权力本质的多样性、片面性和不确定性,构建权力的关系网,即把权力从科层化的有行使主体的“静态的物”转换成一种无主体的“权力关系网络”、“权力场域”。
顺着以上权力研究的逻辑思路,安东尼·吉登斯把之前的权力研究分为主体主义和客体主义二元权力观研究。吉登斯认为前者主要是一种把权力看作是行动者实现其目的的能力,如马克思、韦伯等,后者把权力看作一种集体特性,看作是社会结构、社会系统或者社会共同体的制度性特征,看作是社会系统本身所蕴含的一种“媒介”,如帕森斯和福柯等。吉登斯认为以上两种权力观都是片面的、有缺陷的,如果从结构的二重性理解权力,他认为主、客体权力观是一种互补关系。这里所说的“结构二重性”是吉登斯在批判“解释社会学、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三大社会理论基础上提出的“结构化理论”的基本假设,即结构和行动。结构体现了权力的支配性特征,而行动体现了权力的能动性特征。他将结构化理论的特征概括为十个方面,还区分了“结构”和“系统”两个概念。认为社会系统由行动者或者集体穿越时空而反复再生产出来的关系模式所组成,即主要由情境实践 (situated practice) 组成;而社会结构主要在社会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才会反复涉及,因此,也只是一种虚拟(virtual) 的存在。同时,他认为“结构”可被分解为规则和资源,是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转换和媒介束 (sets),正是这些转换和媒介关系中的结构性原则构成了分析社会系统的基础。这是吉登斯权力理论的基础。
吉登斯认为,权力是所有社会生活互动构成的内在组成要素,是社会系统中行动者之间的自主和依赖关系,任何行动者的权力都是转换能力与支配能力的有机统一,而且这种有机统一还可以通过行动者的行动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这里的“转换能力”与“支配能力”正是吉登斯基于“结构二重性”提出来的权力分析的两个维度,即权力的二重性特征。“转换能力”是权力主体自主性的表现,是一种“可以换一种方式做事”的能力;“支配能力”是权力主体互动过程中的依赖性表现,是一种资源的不对称分配,是行动者对他者进行控制的方式。吉登斯认为“支配能力”总是和具体社会背景下的意义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而“转换能力”主要以行动者自身的能动性和行动者资源获取的绝对性为前提。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吉登斯称之为“控制辩证法”(dialectic of control) 的辩证关系。
可以看出,吉登斯的权力观试图弥合以往主、客二元权力理论研究的不足,把权力作为分析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从权力的二重性视角寻求权力研究的一种整体性思维的研究范式,即主体与客体、共时与历时、物质与非物质因素共存的整体性思维方式。
总之,有关权力的研究经历了早期专制统治权力的合法性研究、专制统治权力制约和分权的必要性研究、统治权力和各类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研究三个阶段,实际上是一种从本质主义思维向建构主义思维转变的过程。从权力的研究视角看,经历了从政治学、法学单一学科视角研究到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制度学、组织学、社会学、文化心理学等多学科视角的研究发展;从研究立场而言,经历了从权力主体立场到权力客体立场再到权力主客体立场的转变过程;从研究范式而言,经历了基于所有物的法权主义权力研究范式、基于利益手段—工具的经济还原主义研究范式、基于多基础的“支配—顺从”的“合法性”权力研究范式、基于场域和关系网络的“支配—压抑”的“有效性”权力研究范式以及基于“权力二重性”的“主体—客体”权力整体思维研究范式的范式转换过程;从权力研究的内容而言,已从单一的政治统治权力研究转向多权力主体、主客体权力和权力关系的研究发展。以上有关权力的研究范式、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立场等对大学内部权力问题的研究范式、视角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伯顿·克拉克的《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和《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等,就是从组织社会学和系统论角度对大学内部权力的研究成果。大学组织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大学组织中的权力与社会系统中的权力既有共性,也有其独特性。
三 大学权力制约议题研究的两种范式及其评价
从方法论视角而言,有关大学权力制约相关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两种研究范式。学界将科尔森、维克 ( Weick)、莱恩(Lane)、彼得·N.沃伦等学者的研究归为结构主义范式的研究,而将伯顿·克拉克、伯恩鲍姆、鲍德里奇、科恩、马奇、卡普兰等学者的研究归为文化主义范式的研究范畴。结构主义范式主要是从系统论、整体论的视角研究大学的权力问题,强调权力结构的整体性和合理性设计,落脚于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设。结构主义范式正如特里·伊格尔顿所说的“丝毫不关注研究对象的文化价值……结构主义只是一套分析方法,而非评估机制”。文化主义范式以大学为场域,以大学中的特定生活和各要素关系为研究对象,探究大学文化背后的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权力运行机制及其合法性,强调文化规范、塑造行为的意义,最终落脚于大学理念、大学精神、学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的培育与构建。
1.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及其局限性
结构主义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方法论的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反对以往在分析研究对象时,将对象进行无限分解、还原的“原子论式”的研究,而提倡从整体出发认识部分。认为整体并不是部分的简单总和,整体有作为整体自己的性质。实际上是对还原主义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的人本学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反叛。而其真正的溯源则是20世纪初索绪尔的语言学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实际上也是对传统的实验法、归纳法、统计法等方法的反思批判。
20世纪60年代,结构主义已几乎存在于各学科领域,但由于认识上的误解,结构主义还显得有些“混乱”且影响不大。针对这一现象,皮亚杰对各个领域里的结构主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澄清并得出两点认识:一是结构主义主要是一种方法而非学说或者哲学;二是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是跨学科领域的,只能在多学科协调中形成。那么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如何运用?其基本规范又是什么呢?这首先取决于对“结构”的理解。
被誉为文化人类学结构主义创始人的列维—斯特劳斯认为,结构是“插在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一个图式系统”。莱温则将结构看成是“群”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帕森斯则认为结构是不受外界影响,具有自我守恒特性的社会体系诸成分的稳定布局。皮亚杰则认为结构是基于转换作用形成的,能保证系统自我调整的“形式的形式”。这里所说的“形式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结构”,是超越现实关系而提炼出来的可作为“公式”进行演绎性应用的结构,类似认知心理学意义上的“图式”一类的概念。可以看出,皮亚杰对于结构的解释是基于列维—斯特劳斯、帕森斯等学者对结构的理解和解释。认为结构是整体意义上的结构,包含一定的因果性和自我守恒性。“结构”需具备三个基本的要素才能称之为结构,即整体性、转换性和自我调整性。整体性是由结构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对立关系形成,这种对立关系是反映结构特点的规律。这些规律不是单纯静止的规律,而具有“转换”的倾向,正是这些具有“转换”倾向的对立关系持续“建构”着“结构”。结构的“自我调整性”指构成结构的对立关系的“内适性”,这些关系不会超出结构的边界,而只能产生并体现结构特征的成分。
因为“结构”的以上特征,结构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封闭性、守恒性和自我调适性。在此基础上,皮亚杰总结了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的两个基本特点:(1) 某个领域能否用结构主义概括,取决于在该领域能否找出不向外界寻求解释说明的规律或规则,并因此能建构自己说明自己的结构,即结构的自足性;(2) 从某个领域提炼出来的结构具有某种普遍性,其可以被形式化为“公式”解释该领域里的各种现象。这正是方法论结构主义的基本内容和思维路径。用结构主义分析问题,首先应根据结构的三个构成要素找出某研究领域的“结构”,再用这个找出来的“结构”,从整体、系统和全集的视角分析思考该领域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结构主义实际上试图解决“原子论”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理解分析对象的整体性、系统性规律和特征。因为结构主义方法论的以上内容和特征,结构主义被认为是无“人”的、自我封闭的结构主义。对于这一点,皮亚杰作了两点澄清:一是从认识论角度对“主体”概念进行了区别,指出结构主义是有“主体”的结构主义,主体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共同主体,而非个别主体,主体的认识是超越了个体主观性的理性认识;二是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具有开放性,表现在结构主义倾向于将所有的研究领域都整合进结构主义的范畴,同时又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
无论皮亚杰怎么解释,都不能回避经典结构主义在认识论上的二元思维和客观主义立场。结构主义遵循的是一种演绎性的思维路径,早期的结构主义不仅反对“还原主义的现象学”,还反对“历史主义的决定论”和“功能主义”。但是,正如帕森斯所说的,结构虽是无意识的,并迟早表现为以稳定的方式强迫个人接受的规范或规则,但规范或规则仍然可能有从价值变化表现出来的功能改变。价值和规范或规则的相互依赖性使结构和功能的联系成为可能。这是结构主义的转型,帕森斯也因此提出了“结构—功能”的新结构主义方法论。而布迪厄的《再生产:一种教育系统理论的要点》(1970) 似乎提供了一种“生成结构主义”的范式。
总之,只要符合以上特点,只要是从整体、系统和全集来进行的研究都可以理解为是结构主义的研究。结构主义旨在根据作为孤立事件或意义基础上的结构性规律对其进行分析,试图通过特定事物内在联系所遵循的一般法则的总体描述来理解特殊事物。但是结构主义容易忽视大学的文化性和非正式规则与制度的影响力,从而使其在研究大学组织问题时难以概括大学组织的全部特征和规律。
2.作为方法论的文化主义及其局限性
“文化主义”一词系斯图亚特·霍尔1992年在《文化研究及其理论遗产》一文中提出的概念,用来指称理查·霍加特、爱德华·汤普森和雷蒙·威廉斯的人类学与历史主义的文化研究方法。文化主义并不是结构主义的对立物,只是解释和理解世界的另一种方法。文化研究成为关注的热点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情。早期的奠基性代表成果主要有霍加特的《文化的用途》( 1958)、雷蒙·威廉斯的《文化与社会》(1958) 和《漫长的革命》(1961)、E. P.汤普森的《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1963)。理查德·约翰生认为文化研究存在政治和思想两种传统。政治传统的文化研究与英国新左派的形成有关。新左派批判了经济化约论,即批判把社会、政治、道德和艺术简单化约为经济和阶级结构,而提出社会过程就是文化的重要论点。思想传统的文化研究一般追索至英国文学批评家李维斯及其“细绎”集团。其主要观点认为现代社会的危机在精神和文化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虽然霍加特对早期文化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从方法论视角对文化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雷蒙·威廉斯。
威廉斯将文化的内涵从传统的、超功利的“精英文化”转向以日常生活为内核的大众文化。提出文化内涵的三个层次:一是理想层面,将文化界定为人类完善的状态或过程,主要指最优秀的传统思想和艺术经典;二是文献层面,即文化是知性的整体;三是社会层面的文化,即文化是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而第三种才是威廉斯文化主义的理论基础。按此思路,文化主义的分析就是对整个生活方式中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研究,目的是解释和阐明特定生活方式的价值和意义,理解特定生活方式的“共同重要因素”,由此去发现特定生活方式的本质意义。
尽管汤普森认为文化实际上是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力量相互竞争和冲突的结果,但是,从霍加特、威廉斯到汤普森都坚持了“文化”是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立场,强调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认为文化主义研究就是对特定生活方式中关系的研究和理解。
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将文化的内涵引向了意识形态,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构架,其建构和塑造了我们对现实的意象,是个人同所处环境的想象性关系的“再现”。葛兰西基于阿尔都塞的文化观提出了著名的“文化霸权”概念,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葛兰西认为社会的发展和维持主要靠宣传大众普遍接受的世界观维持,而不是靠国家机器维持。因此,文化霸权的形成不是靠强制压迫和支配实现,而是靠被统治者的自愿赞同,靠一致舆论和意见的形成,这既是一个过程,也是斗争的结果。
作为方法论的文化主义实际上并没有结构主义那么清晰,但是通过对威廉斯、汤普森以及斯道雷等文化主义代表人物观点的简要梳理,仍然可以归纳出文化主义的一些特征:(1) 通过分析社会文化和日常惯例,恢复特定社会文化中行动者共享的行为模式和思想;(2) 以基于特定文化中的习惯、礼仪、风俗形成的人际关系为媒介,揭示特定文化背后的权力关系、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核心价值理念;(3) 强调人的能动性和文化的积极生产功能;(4) 在学科立场上,坚持跨学科,甚至反学科的立场;(5)“文化主义”主要是相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概念。那么,只要具备以上特征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文化主义的研究。相对于结构主义,文化主义具有重视“非正式结构”的特点,如对特定人际关系和话语权的关照。这容易使大学权力研究走向“抽象”的理想诉求,在现实中难以执行。因此,需要重视大学正式结构与制度特征,在此基础上诉求大学文化自觉才能有益于大学权力问题的解决。
从结构主义视角研究大学权力制约机制问题需要从大学权力主体关系中找出权力的结构特征和运行规律,这是研究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的基础。从文化主义视角研究大学权力制约机制,需要关注大学内部各权力关系背后蕴藏的价值理念。因为这些价值理念既是权力运行实践的产物,同时,又是凝练、塑造和规范权力的重要因素。挖掘核心价值理念有益于从文化视角构建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精神的大学权力制约机制。
但总体上有关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的全面系统研究仍很不足。研究的范式受政治学权力制约研究范式影响较大。大学权力既有类似政治领域的科层权力,也有基于知识和技能专长的学术权威。大学权力的二重性结构决定了单纯的结构主义或者文化主义研究范式都存在局限性,因此,需要探究有关大学权力制约机制问题研究的新范式。在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方面,规范研究是主要研究方法,基于案例的实证性研究还不是很多。本书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研究范式的各自优势研究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