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关系转型的动力机制
试图对中国企业的劳动关系做概括或是类型化的研究者大都与两项研究进行对话,即华尔德(Andrew Walder)提出的“新传统主义”(neo-traditionalism)模式与布若威(Michael Burawoy)提出的“工厂政体”(factory regime)。华尔德(1996)认为,指令性计划经济时期,在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厂中,工人通过让渡自己的忠诚成为积极分子,与直接上司建立庇护式关系,以效忠来换得政治保障与少量的经济回报。这种典型的“单位制”中的劳动关系,是在资源约束和全能政体双重作用下、产生于上下级之间的“施恩-庇护”关系,是结合了传统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逻辑与“非个人化的”(impersonal)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复合物,华尔德将之称为“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
与之类似,布若威也试图将政治引入生产组织过程,提出了“工厂政体”的概念,指的是“规范与约束劳动过程的各种政治与意识形态机制”。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了“专制”(despotism)向“霸权”(hegemony)的转变,也就是从更多依靠雇主自上而下的强制,转向雇员自下而上的认同。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转变过程是由市场介入促发的,市场成为人们获取物质资源的替代性途径,使得专制体制赖以发挥作用的特权失效了;管理者要刺激工人努力工作,必须采用经济激励,因此促成了绩效导向的科层制霸权控制政体(Burawoy,1985; Lee,1999)。
华尔德与布若威的理论关联在于,在市场体制兴起之后,华尔德理论模型中的“资源约束”条件自然弱化,管理者或者雇主无法利用对有限资源的垄断性分配来掌控工人,必须要转向其他的控制与激励途径;自上而下的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劳动关系的维系更多要求自下而上的顺从,工厂政体由此向布若威所提出的“霸权”体制转变。
然而,中国的劳动关系转型与变迁似乎呈现了不一样的图景。对中国企业的研究困惑在于,在市场转型后的中国企业中,旧有的情境和条件多大程度上得以留存,或已经发生了变异?是否因此产生了不同的劳动关系模式?研究者对既有的理论类型做出了哪些补充、修正或是重构?目前的研究认为,中国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研究者也从不同视角讨论了变革的动因,大体有三个方面:国家角色、劳动关系主体,以及全球化力量。
一 国家角色的变迁
对工厂制度与劳工境遇的分析很难避开国家角色,共产主义(或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研究者对于国家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自然不会感到陌生,即便在后工业社会,国家也越来越多地扮演了一个积极的产业发展参与者的角色(海曼,2008:89~91)。在考察劳动关系时,既有理论认为,规制型国家(regulatory state)能够为工人提供保护,能够建立制度化的劳资协商机制、经济主义取向的工资福利与雇佣关系等,能够制造出有效管理工业系统所需的意识形态,这些都消解了劳工对于资本的抵抗(Bendix,1956)。
在中国工人阶级与劳动关系的研究中,国家角色的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即企业对职工的评价与回报多大程度上基于绩效原则;二是国家作为劳资争议调停者的角色变化,即国家多大程度上能够对工人权益进行保护,通过何种方式来调解劳资争议。
1.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
研究者认为,即便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市场属性的表现也有很大差异,分化主要依据规模与行业:对于一些仍然受到体制庇护的、非市场化的、中等规模的国有企业,“新传统主义”模式得以延续,父权制、家庭化和专制主义的管理方式仍然十分常见。例如,李铒金(2003)对于东北两家国有工厂的研究发现,能够拿到国家计划订单的企业中仍采用新传统主义式的劳动关系,即模糊的评定概念、“赚活儿”和“亏活儿”的分配、有原则的任人唯亲、“车间政治”表现出效率诉求与实际操作中的巨大张力。即便是那些考虑了绩效原则的工厂,绩效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常常以资历为基础。作者提出,在国企车间中,“身份”仍然是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身份的刚性和身份内的弹性在转型期的国企普遍存在。在张翼(2002)研究的黔厂和游正林研究的西厂中,国有企业的新传统主义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存留着,企业内部的管理涉及员工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员工与管理者会依据“私人关系化的”(personal)原则而结成不同帮派群体,非正式制度围绕着正式制度的约束与纵容充斥着整个工厂。游正林(2007)甚至认为,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冲突,核心是干群矛盾,也就是围绕着行政级别而展开的冲突,离经济契约型劳动关系相距甚远。
大型垄断国有企业则出现了“一企两制”:一方面,评价职工的标准不完全基于亲疏和效忠的“特殊主义”,开始转向绩效原则,以政治忠诚为准绳的派系结构逐渐变为绩效导向的科层式管理,技术化治理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核心利益的分配又维持了相当程度的专制和“自己人导向”。正如刘平、王汉生等人对垄断性国企的研究发现,这些企业中对于可分配收益的占有和支配正变得越来越特殊化,也就是不在全集团范围内分配,而是在核心层内分配;同时,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技术专长和管理能力的评价被有效地放大了,层次分化明显了,从一般工人到高级技工,从技术员到总工程师,从生产班组到总经理的层级序列被抻长了,而政工序列的管理环节则明显扁平了,人员数量也被压缩了。研究者认为,大型国有企业没有成为开放市场要素的一部分,而是形成了有清晰边界的新利益共同体(刘平、王汉生、张笑会,2008)。陈文府(2010: 225)的研究也呼应了这一观点,认为垄断性国有企业中形成了管理者与核心雇员合谋的局面,这种新近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往往侵占其他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一企两制”模式下,工人往往依据“身份”发生分化。例如,吴清军(2010a, 2010b)对国企工人不同抗争方式的研究发现,退休职工采取的是公开的、有组织的抗争,他们往往利用国家在意识形态以及政策上赋予他们的权利来证明现实的不合理并进行抗议;固定工采取的是消极顺从,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大多数人选择默认,调整个体化的生存策略,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合同工,也就是就业不那么稳定的工人,全面地被碎片化,在权益抗争过程中几乎完全失语和缺位。工人群体依据劳动人事身份出现了分化,形成了吴清军所说的“身份政治”(吴清军,2010b:280)。
程秀英(2012)对于某市属国企改制后工人信访的研究不仅佐证了国有工人和临时工人在身份与斗争方式上的分裂性,还细致呈现了工人的分裂性如何在外界压力下被再生产出来。在对待国有老工人的诉请时,国家在形式上充分照顾“社会主义雇员”的被尊重感,而在对待临时工时,则相对简单。国家对象征资源的垄断性运作消解了工人群体的阶级性团结,最终完成了“消散式遏制”。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由于追求经济绩效而出现了“简单控制型”劳动关系。佟新(2008)基于对四家国有企业的个案分析提出,新传统主义式的“施恩-庇护”关系只是有限度地存在于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对劳动者的庇护已经完全交由市场了。在这些企业中,管理者作为第一级“代理者”(agent)与国家保持紧密联系,得到政治与经济上的庇护,有绝对支配权;技术人员有市场能力优势,属于“核心员工”;技术工人还能够享有一定的保护,但这一群体总体上呈老龄化趋势;大量普通工人由于农民工、临时工的身份处于等级化用工模式的底端。当老的国有企业工人的利益被侵犯时,他们的反抗模式与抗争诉求往往是基于“道义经济”的,旧有的文化传统被他们用来质疑新兴利益群体的合法性(佟新,2006),但同时他们提出的逻辑又是遵循市场经济逻辑的,即要求对“国有资产”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佟新,2009)。
李铒金(2003)也提出,对于那些不能拿到国家计划订单的企业,企业对员工采取的是“准契约制”的劳动关系安排,原有的庇护在弱化,市场因素不断强化,追求效率的逻辑得到普遍认可。正如刘建洲(2009)所提到的,国有企业的改造引发了传统产业工人位置的结构性变化,职业状态转向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行业,在不同岗位和单位之间的流动性显著增大并引致了身份认同的变化,工人阶级的文化和传统也出现了断层。
对经济改革与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的市场属性变化及其社会政治后果,汪晖做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基于对扬州某国有企业改制的调查,汪晖(2006)提出,中国的经济改革通过国家放权让利、发展企业自主权、鼓励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将市场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国家却没能对市场转型中失利者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2.国家作为劳资利益协调者的角色
国家协调劳资利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劳动立法明确劳雇双方的权责义务,二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的制度性机构化解劳资争议。
对于劳动立法的作用,学界持有不同观点。强调劳动立法的声音在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研究和政策实践领域仍是强势意见,研究者持“法律中心主义”的观点,认为立法可以通过契约来界定劳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靠国家力量来保障实现双方的权益(赵顺章,2004)。他们强调要用法律来培育与引导劳动者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并认为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常凯、邱婕,2011;常凯,2013)。对于“法律中心主义”的反驳是,法律的明晰有效与国家作为权益的外在保障者在劳动关系问题上时常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大大限制了法律对于劳雇双方权益的保障。
有关劳动立法的另一项争论是,中国近年的劳动立法导向的是劳动关系“集体化”还是“个体化”?哪一种赋权形式才能有效提升中国工人的福祉?
常凯等劳动法研究者认为,以新《劳动合同法》为主的一系列劳动法令是中国劳动关系从“个体化”向“集体化”转型的标志,这些法令在制度层面为构建集体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提升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理念和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与集体意识。常凯认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层出不穷的工人集体抗争与维权事件,以及集体合同签订率的提升都开启了劳动关系集体调整的新起点(常凯,2013)。
但对于常凯的观点,许多研究者并不认同,认为目前的政策实践还停留在“个体赋权”,并没有“集体赋权”。游正林(2014)提出,根据他国经验,劳动立法与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往往呈现负相关,通过法律来赋予劳动者与资本讨价还价的武器、通过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经济与社会利益,这常常导向劳动者的“个体化”,而非“集体化”。董保华等也指出,中国的劳动立法事实上受到“集体化”和“个体化”两股力量的牵扯,法律既强化劳雇双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个体权责义务,又不断重申将工人“组织起来”的重要性;在试图强化雇员“个体化”地位,并让其为自己福祉负责的劳动法中,立法者为什么要加入有关工会与集体合同的条款,这种做法显得立法目标非常不明确(Gallagher and Dong,2011:32-34)。
孙中伟(2013)则提出了一个“赋权”与“赋能”的理论框架,认为应当从“个体赋权”迈向“集体赋权”与“个体赋能”,前者着眼于提高工人的结社力量,后者则力图提高工人的结构力量,提升工人的发展权。作者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劳工保护的“权-能”模型,即低度赋能与个体赋权相结合,提供的只是“饭碗型”权益,即生存型的底线保障;低度赋能与集体赋权相结合,提供的是“悬浮型”权益,即工人个体能力较差致使许多权益无法落地;高度赋能与个体赋权相结合,导致劳工抗争多发;高度赋能与集体赋权结合,才能形成劳资关系平衡。
劳动关系能否实现集体化转型取决于工会等组织化制度设计的有效性,研究者对此也有不同观点。虽然陈佩华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中国劳动关系开始转向多方参与的“合作主义模式”(Chan,1993; Unger and Chan, 1995),但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冯钢(2006)认为中国现行工会组织有“制度性弱势”:一方面,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高度依赖,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大多由同级党或行政领导兼任,而非国有企业的则由老板本人或其亲戚、亲信担任(刘小刚、张青蕾,2010;闻效仪,2008;吴亚平,2013)。行业或区域工会的主席则由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委派(吴亚平,2008)。另一方面,中国工会存在多重职能,除了作为“维权性”组织之外,工会还有若干其他任务(吴建平,2012:79~81)。无论是游正林(2007,2012)提出的工会的“限定性维权”职责与“脱离群众”倾向,乔健(2008)提出的“工会多重角色”,还是吴清军(2008)所定义的“形式维权”,孙中伟、贺霞旭(2012)提出的工会作为“稻草人机制”,都与“合作主义”模式所要求的、具有政治与经济上相对独立性的工会相距较远。
对于国家在劳资争议协调中扮演的角色,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国家并不是不偏不倚的中立调停者,它在政治上以维护稳定为目的,在经济上以促进地区发展和招商引资为要义,因此在劳资争议的调处中常常无法对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研究者也认识到,在中国的劳资争议协调模式中,法律与非法律的机制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也使得“中国式”的矛盾处理具有不同于他国的特色。
蔡禾(2009)区分了“行政赋权”与“劳动赋权”,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遵循的是“行政赋权”的逻辑,也就是地方政府根据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性地赋予农民工某些权利,如何赋权、赋什么权,以及赋多少权,都要服从于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大目标,这使得工人的权利具有不完整性、不稳定性和权变性的特征。蔡禾强调,要将“行政赋权”的思路转换为“劳动赋权”,也就是只要劳工参与了城镇的劳动过程,他的权利就应当受到完整的法权保障,而不应受到行政权力的剥夺。
郑广怀(2005)提出,在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上,制度文本与制度运作实践发生了脱离。地方政府在面对农民工维权,尤其是工伤维权时,往往会选择“资本优先”的实践模式,而在劳工权益保护上持消极态度。政府一方面在制度文本上对农民工进行“赋权”,以此维持当地社会的稳定,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则选择性地利用和诠释制度文本,采用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次标准”(郑广怀、孙中伟,2011)。
庄文嘉(2013)定义了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选择性”策略,即国家在仲裁调解时,对于大规模集体争议事件采取重点防范,而对于小规模集体争议或个体争议事件则相对忽略,导致了集体争议事件在数量上得到遏制,人数规模相对减少,但争议事件总量始终在高位运行。不同于法律吸纳和刚性压制,中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采取的“柔性调解”模式确实会收获效果(岳经纶、庄文嘉,2014),但也存在风险。研究者指出,调解过程事实上会导致劳动争议处置过程的“去司法化”,与工人“准司法化”的维权观形成冲突,反而降低工人对于制度内维权的偏好,“柔性调解”反而提升了工人寻求体制外解决争议的偏好(岳经纶、庄文嘉,2009,2014)。
程秀英(2015)提出“循环式国家”的概念,认为这一模型既不同于“集权主义”,也不同于“分裂的权威主义”,它在既有的行政制度之外引入了法律系统,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了行政力量,同时也给了行政力量缓冲的余地,使得劳资争议事件往往会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循环”,而大大耗散了抗争的烈度,甚至转换了斗争的目标。
二 劳动关系主体变迁
中国工人群体的构成已经发生了剧烈变化,“老”工人阶级在企业转型与经济改革中已几乎消解,目前城镇单位中雇佣的工人大都是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建筑业、制造业成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主要聚集的产业。目前的新兴工人群体中的主体是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劳动关系主体发生的变化会给工人境遇与劳动关系带来哪些新特征?
既有研究认为,一方面,农村劳动力会将一些传统社会关系带入城镇工业生活,让正式的契约性劳动关系“嵌入于”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嵌入性”特征,有助于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科层制控制,并可能阻碍新工人阶级形成;另一方面,这种传统关系也可能会成为(部分)工人用以对抗资本剥削的社会资源。
1.运作社会关系来实施控制:“关系霸权”与“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
清华大学的沈原团队对布若威的工厂政体理论做了中国式修正,认为中国工厂也有“专制”与“霸权”两种类型,差别在于雇主/管理者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垂直型的社会连带关系。
上下级之间一旦存在“先赋性”社会纽带,就形成了“关系霸权”式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人们会因为“先赋性”纽带而形成雇佣关系,将社会关系带入劳动过程,并在生产中不断强化与再造这种社会关系,使其成为雇主行使控制权的资源。研究者指出,布若威的制度霸权是制造上下级之间的共识,而关系霸权则是约束工人对雇主的不满,“关系霸权存在的结构性条件就是网络化的劳动力市场;较为松散的、非科层化的控制文化限制了专制主义的支配,使得关系霸权能够有条件发挥较大作用”(沈原、周潇,2007: 216~217、233)。
如果雇主-雇员之间不存在这种“先赋性”社会纽带,那么就构成了“专制政体”。沈原认为,专制政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规性工厂专制政体”,指的是虽没有“关系霸权”中的强社会关系,但仍有一些社会关系的存留,而且得以成为工人们抗争行动的资源;另一种是“军管式工厂专制政体”,即工人被割断所有的社会联系,彻底原子化(沈原、闻翔,2012)。这种分类被用于解释劳动者在抗争方式上的差异,在“常规性专制政体”中,工人采取集体性的抗争行动,而在“军管式专制政体”下,则频频出现自杀等极端个体化抗争行为。
由于强调“关系”因素,这些研究者多关注建筑工人和家户式工厂。他们认为,建筑行业的层层分包制和家户式工厂的生活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合,使得宗族、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大量涉入雇主-雇员之间的劳动契约,使得雇主或管理者可以轻易地利用社会关系来约束工人的反抗意识。例如,亓昕(2012)分析了建筑业的欠薪体制,认为分包老板采用欠薪带来的不确定性制造了工人群体的分化,一部分工人同老板存在社会连带关系,因而愿意承受不确定性,并自愿赶工,就形成了关系霸权。陈秋虹(2011)、童根兴(2005)等人连续多年考察了河北某箱包生产基地的家户式工厂,他们发现,此类工厂中生产过程与生活场所的高度重合使得生产关系在文化上被家庭关系、传统伦理环绕,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契约,仅仅靠着朴素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持,这使得工人臣服于雇主的控制而不会感知到任何张力。
与“关系霸权”概念类似,中山大学的蔡禾与贾文娟(2009)基于对路桥建设业的分析提出了“拟差序格局”,指的是一旦发生欠薪,与工头或管理者没有亲族同乡关系的雇员会优先拿到工资,而有此类关系的雇员反而会利益受损,管理者通过运作传统社会关系来约束雇员的不满,消减其抵抗意识。
冯同庆(2009: 23)对中国劳动关系中的非契约性因素,即传统社会关系因素,做了方法论上的思考。他认为,西方的抗争政治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行动者个体理性的假定,而忽略了家庭纽带和情感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决定工人政治倾向的关键在于他们与他人的关系,包括亲族关系。他受到裴宜理研究的影响,后者在《上海罢工》和《安源矿工实录》中都提到工人依据传统特征产生分裂和聚群,从而激起了不同模式的抗争。
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嵌入性”成为雇主或管理者得以有效支配和控制劳工的工具,也从根本上消解了劳动者的阶级认同、抗争意识,从而阻碍了工人作为一个阶级群体对于既定生产制度安排的反抗。
潘毅、卢晖临等提出,与西方工人的“无产阶级化”相比较,中国城镇中的农民工经历的是“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也就是职业身份的工业化与权益保障的去城市化并存。职业身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让农村、农民成为城镇建设用工的“蓄水池”,当有用工需求时,只需开闸放水,农民就会源源不断地转变身份为工人,参与到城镇工业建设中来;权益保障的去城市化,则是以农民可以返乡为借口,不负担或尽可能少负担其劳动力再生产的开支,比如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支出,让农村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潘毅等,2009)。蔡禾(2009)的“行政赋权”也有此类意味,即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以城镇经济建设为中心,这种管理实践背后的逻辑就是将外来务工人员定位为可进可退的“候鸟型”劳动力,认为他们可以在故乡娶妻生子养老,在生产萧条时返回乡村,在工业生产需要人手时再度回到城市。陈映芳(2005)、熊易寒(2012)等都提出,国家通过一再确认和强化农民工“非城非农”的特殊身份,从自身利益需要出发,仅仅开放有限的市民权,将本应遵循普遍主义的公民权化约为“地方性公民权”。
几位研究者相继提出了“双重脱嵌”的概念来描述并解释农民工的代际分化(黄斌欢,2014;朱妍、李煜,2013)。他们认为,农民工由于城镇的排斥性制度安排而面临“制度脱嵌”的困境,即在就业获得、居住与生活、社会保障和获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仍然与正式制度的供给水平和供给渠道之间存在深刻的鸿沟,政策实践效果碎片化,政治权利也基本“悬空”。老一代农民工由于与土地、传统社会纽带之间的各种联系,即“无产阶级化程度不完全”,而对排斥性的城镇制度较为包容。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则面临着制度与传统的“双重脱嵌”困境:一方面,传统社会支持与关联的弱化让他们的“无产阶级化”程度较父辈更高,因此对“制度脱嵌”的耐受度大为降低;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化可能成为“激进主义”(radicalism)和新“工人阶级”形成的推进器。
对于农民在进城务工后仍然广泛保有传统纽带,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中国的工业化所处的内外环境都与工业化时期的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异,盲目剥夺农民的传统纽带,让农民成为“无产者”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政治风险。例如,曹锦清(引自魏城编著,2008)认为,让农民不脱嵌于传统社会,并为工业迅速发展提供持续低廉的劳动力是中国式增长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引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7000万农民工返乡后,贺雪峰等(2008: 23~24)也提出,“中国式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可以出得来,又可以回得去……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 ‘稳定器’和 ‘蓄水池’,稳定的农村为政策选择提供了宽松的条件”。这些研究者并非倡导以农民工可以返乡为借口,降低其在城镇中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但他们却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农民工的传统纽带,认为这种纽带使其可以宽容在城镇中遭受的用工不稳定等对待。
2.传统社会关系作为工人抗争的资源
裴宜理在其经典著作《上海罢工》中提出,在中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农村的生活传统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仍在延续,与其说是工人阶级形成时失去了乡村的特征,毋宁说是新式的资本主义在农村包围中形成。对于传统地缘关系的认同往往基于信仰,基于不同地区的习俗、仪式,基于来自动荡社会中的准宗教性质帮会。裴宜理试图回应的问题是,工人依据传统特征而形成的分裂必然导致其难以形成“阶级”吗?她认为并非如此。裴宜理对于近代上海工人群体的研究发现,由于生产性质、技术流程、招工方式等差异,工人依据地缘发生了深刻分裂;虽然在每一地缘群体内部,都有自上而下的庇护政治,但由于地缘群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庇护政治反而有助于工人的政治化,最终形成了工人运动(裴宜理,2012/2001:147~149)。
潘毅等提出了“宿舍劳动体制”的概念,即工厂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并采用工厂宿舍的形式对其实施暂时性安置,让宿舍来承担劳动力日常再生产。与传统的家长制或“工厂式社区”的管理模式不同,中国工厂的“宿舍劳动体制”之特殊性在于,企业为雇员提供宿舍“并不是为了收买劳动力的忠诚或者保住稀缺技术,而是为了确保在短期内获得单身的、廉价、年轻的外来工”(任焰、潘毅,2006a: 126)。当然,诚如研究者所言,城镇将外来工看作“临时居民”,也就是农村人,以此为借口不为他们提供住房等设施,这才导致了资本通过提供住宿以极其低廉的成本对这些劳动者实施“全景式”监控。但这种“宿舍劳动体制”恰恰构成了工人反抗的资源,工人的宿舍式聚居方式为他们的集体抗议行为提供了空间与社会基础:既便于传播各种信息,也为工人们建立共识、发展策略以及采取集体性行动创造了有利条件,让工人们得以建立或强化社会关系,并提供便利渠道促成各种团结形态,给予了集体抗争空间和社会基础(任焰、潘毅,2006b)。
蔡禾等人对于珠三角的调查支持了集体行动的资源动员理论(蔡禾、李超海、冯建华,2009)。这一理论认为,劳工要想组织起集体行动,网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网络可以起到沟通、传递信息、协助认知解放、提供“团结诱因”等功能。网络是资源的载体,拥有网络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从网络关系中获取实现目标的资源。因此,农民工在迁入地和企业中的社会关系越多、越紧密,就越可能参与利益抗争行为。研究者发现,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中的农民工参与抗争的程度要高于其他居住形式的农民工。
对于农民工的传统社会关系在工人抗争与阶级形成中的作用仍然存在争议。研究者认为,既有的阶级形成等理论对于保有着大量传统特征的外来劳工并不适用,他们的斗争还只停留在经济层面,并不具有政治标签;传统特征上的分裂致使这些斗争即便时有出现,也十分脆弱;与成熟的(established)工人群体不同,外来劳工也不具备作为“工人”的文化特征,因此汤普森等的阶级文化论也难以奏效(黄岩,2008)。也有研究提出,争议的产生是由于既有研究尚未区分社会关系类型:从新制度主义有关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耦合”(coupling)与否的视角来看,当这种社会关系与企业正式制度能够“耦合”,即出现劳动关系“嵌入性”理论所强调的垂直型社会关系,企业正式管理制度的效力能够得到强化,管理者得以通过运作传统关系来达到控制、约束与激励员工的作用;当这种社会关系与企业正式制度“脱耦”(decoupling)时,两者会产生潜在冲突,从而削弱了企业正式制度的效力,降低了员工的服从与忠诚(朱妍,2013)。但目前,对于劳工传统社会关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不完备的理论论述和碎片式的经验呈现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无论是“嵌入论”还是“资源论”,其机制都有待进一步的阐明和论证。
三 全球化趋势
全球化对于新兴经济体中的劳工与劳动关系带来了几种后果。一是资本流动与“发展型政权”结合带来的“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Silver,2003;潘毅、许怡,2012)使得劳工的生存状况和生产异化程度显著提升。二是全球化带来的观念变迁,既形成了一种“市场自由主义”的抽象力量(李静君,2006),为资本的剥削披上了合法性外衣,一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往往会激发民族主义的发展型话语,并要求政府在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上有所作为(加拉格尔,2010)。这些新兴观念会教导工人更多地接受自身处境,而不是去积极地主张各种权利。三是资本与生产的全球化也同时导致了劳工权益抗争与信息共享渠道的全球化。第一种力量可能正在产生一个“新的反抗主体”,所谓“资本流动到哪里,工人阶级的抗争就在哪里出现”(Silver,2003);第二种力量则削弱了工人的抗争意识,让劳工很难找到自身糟糕境遇的始作俑者;第三种力量对于提高劳工的福祉有所裨益,但仍面临很大限制。
1.全球化带来的“逐底竞争”
对于全球化的前一种影响,即“逐底竞争”导致的劳工状况恶化,已被许多研究者认可。黄德北(2011)对于珠三角工厂的调查发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已经逐渐将工作重心放在产品技术研发和品牌创建上,把生产环节转由发展中国家的工厂代工。全球商品生产供应链的产生促使跨国公司和加工工厂之间建立了紧密的上下游协作关系。在中国,这种协作关系由于是买家主导的供应链,因此即便有劳动监察、企业行为守则运动、企业社会责任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监督,代工工厂也缺乏与跨国公司谈判和溢价的能力。跨国公司仍然会将成本压至最低,相应地,代工工厂则只能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劳动监察等引致的成本提升,最终往往导致劳工权益受到极大损害。佟新(2005)也强调,跨国公司在与本地代工工厂的合作中凭借巨量的订单居于明显优势地位,如果缺乏替代性的保护和规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能依附于这一生产链谋求生存。
黄岩(2012)对于珠三角工厂赶货代工的考察发现,代工和赶货是在订单极不稳定,而劳动力市场高度流动的条件下促发的。代工订单和上游生产商几乎全部来自海外,代工劳动力也几乎都是外来的。在劳动法无力规制,而资本又有着极强的话语权和备择方案时,代工工厂和工人几乎没有任何博弈的能力。这种赶货代工也与台湾的家户式工厂有显著差异,后者的上下游之间、雇主(即“头家”)和雇员(即“黑手”)之间还有一些类家庭的情谊,但前者则是无差别地追求利润与收入的最大化。作者认为,赶货工与雇主双方在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各自找到了平衡点,也就是工人赶货既符合自身利益也符合雇主利益,自愿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劳动关系学者早在中国“入世”之初就提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将变得越发失衡。世界各国就国际劳工标准早已提出许多条款,而中国“入世”之后应以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为依据,健全劳动立法,否则随着资本追逐低成本高利润的流动,中国劳工的福祉必然受到巨量伤害(常凯,2002)。
2.全球化对意识形态的重构
对于全球化带来的第二种影响,一些学者已经有所认识,但流于猜想,缺乏细致研究论证。学者们发现,中国工人很快就接受了资本逐利、市场竞争等新兴的话语体系(杜赞奇,2008;康晓光、韩恒,2005;汪晖,2006),并认可经济体制中同时包含多种元素。这种观念变迁也帮助中国民众心态较为平稳地渡过了急速的经济社会转型。要知道,东欧多国都由于重新定义了社会契约而经历了政治与社会风波(Adam, 1991),与之相比,中国的经验值得玩味。
有研究者猜测,这是由于中国借全球化之力完成了社会话语和民众心态的改造:全球化所培育的“中国必须参与到国际竞争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的理念,在工业化过程中促成了观念的转变,构成了一组“支配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经历计划经济年代的城镇职工们逐渐意识到,他们必须放弃原有的部分福利,并接受一套新的话语和崇尚竞争的道德经济学(moral economy)逻辑,以适应市场竞争和风险社会。将工人福祉转而归为个人责任,这一整套话语体系促成了这种转变(加拉格尔,2008)。
全球化带来了市场至上与推崇竞争的核心价值观:老国企工人的不满缺乏明确指向,只能将企业管理者认定为他们利益的直接侵害者;当企业本身经历转制或破产后,这种不满更为脆弱,难以引发抗争行动(吴清军,2010b)。那些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则因为缺乏汤普森所说的“工人阶级的文化”,更不会将生存际遇糟糕归因为资本的剥削,他们的自我身份认同模糊;与西方工人不同,在面临利益受损时,他们倾向于“讨薪”,而非“讨工作”。
3.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全球化
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全球化带来“逐底竞争”的同时,也催生了有关劳工权益保障的非政府部门的成长与兴盛,包括之前提到的企业行为守则运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察等,都是以非政府部门的兴起为载体的。正如黄岩(2011)对某台资代工企业的抗争运动的研究所呈现的,在这一运动中,跨国的倡议网络扮演了重要角色:工人因利益受损而激起骚乱,在当地劳工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下,工厂代工的诸多著名品牌所属的跨国公司也受到了在地的企业生产伦理调查,并通过对代工企业压缩订单而形成压力,最终促成了劳工状况的改善。
但总体来说,这种星星之火,远未呈燎原之势。目前仅仅对提升少数工厂、部分员工的福利可能起到了作用,如果没有外界力量的强制性规制,缺乏溢价能力的代工厂和工人很难为自己争取到整体的福祉提升(黄德北,2011)。
余晓敏(2006)对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反血汗工厂/公司行为守则运动”的发展做了分析,发现这一“守则运动”作为倡导与维护劳工权益的第三条道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公司守则运动的工作重点是监察而非赋权,即便是积极推动赋权的某些非政府组织由于受到资源和政治压力,也未将组建跨国性的工会作为重点去推进,只是试图去改良政策;另一方面,要组建跨国性的工人联盟事实上也面临很多限制,工会的活动很难超越国家的边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分配的悬殊也加剧了跨国公司与代工工厂之间合作的困难,双方的工会都有义务和诉求为在地劳工谋求最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