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词转化的鉴别原则与解决途径
一、 鉴别原则
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来对待以往有关“实词活用”的提法呢?
第一,应当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早先的语法著作是当时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我们不能苛求前人。今天重新考察,是学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学术完善的需要。
第二,不同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对语法材料的处理,有教学语法与专家语法之别:前者注重实用,即重在求通;后者讲究科学,即重在求真。结合这两方面,应当说,“实词活用”的提法对认识古代汉语一词多能的特点,对辨识词义变化与词性改变,对文言语法的普及,无疑都起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其理论与实践,也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缺陷:在理论上对所谓“活用”的本质揭示不够,在方法上缺乏科学的标准,在实践上也确实难以把握,容易产生以今律古的倾向。
这里有必要综合各家论述,在考察与鉴别实词转化问题时,提出以下几个原则。
1. 分清历时与共时
词的类别与实词转化,都属于共时语言学范围的问题。一个词甚至某一类词的语法特点,都可能随着语言的发展而变化,因此我们只能对特定历史平面上的词语划分词类,而不可能对通贯古今流动变化着的语词划分类别。确定一个词的词性,判定其某种用法是否转化,都应当通过共时分析或静态描写来解决。在以往的词类活用分析中,大多以历时的古今比较取代了共时的横向对比,因而容易混淆活用与引申二者的界限,流于以今律古来确定是否活用。
陈承泽于《国文法草创》云:“各字应归入之字类,必从其本用定之,而不从其活用定之,乃得谓之字论上之字类,实用上方有相当之价值。盖凡字一义只有一质而可有数用,从其本来之质而用之者谓之本用。”所谓“本来之质”,当指词的本义所属的语义范畴或概念类别(事物、动作、性状之类)。陈氏显然是把“活用”和所谓“本用”相对而论说的。
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在讲“活用的事实”时,也引了《庄子·德充符》一例,说:四个“止”字“皆由活用而得,非本义”(37页)。与“本义”相对的应是“引申义”,而不是什么“活用”。
以上二说都是把属于历时现象的引申与属于共时现象的活用纠缠在一起了。不“从其本来之质而用之”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词义引申而造成的词的语义范畴转化和词性的相应转化,如“坐”由起坐引申为座位,即由动词转化为名词;另一是词义、词性并未发生那种引申、转化,只是个别社会成员在个别言语行为中改用了一下词的意义和词性,如《荀子·劝学》“非能水也”的“水”。上引“坐”一例属于词的语法功能的历时演变,而“水”一例则是共时范畴内用词方式的偶然变化,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2. 区分固有与临时
在语言发展的特定历史平面上,一个词充当不同词类的职能如果都是其固有用法,这个词就是一词多类或叫兼类;如果用作甲类词是其固有用法,用作乙类词只是临时的、偶然的,那才是所谓“词类活用”,我们称为实词转化。吕叔湘早年曾说过:“一个甲类词,临时当乙类词用一下,……咱们清楚地意识到这只是‘借用’,难得这么一回。这可以叫作词类活用,不是真正的一词多类。”
笔者早年所撰《谈谈词的跨类问题》一文也曾关涉于此。经常性和临时性,分别是词的固有用法和词的活用在词频上的体现。就其实质而言,在言语中对词的具体运用,体现了词在语言系统中的价值的,就是词的固有用法;而偏离了词的固有价值的,则是活用。所谓词的价值,当然指其指称、其组合关系、其句中功能。偏离词的价值,有的只涉及“词汇义”,这可以叫词义活用;有的涉及“功能义”,这才是词类活用。例如:
① 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河……(《左传·僖公四年》)
② 春风又绿江南岸。(王安石《泊船瓜州》)
3. 注意文献性质和有无别式
判定某词的一种用法是否属于词类活用,需要进行调查对比,而用频高低也只是参照系数,因为文献性质不同也影响到某些词的使用频率。用频高和用频虽低但跟另一种用法悬殊不大的,都应该是该词约定俗成的用法,都没有偏离词的固有价值,因而不是什么词类活用。考察古代汉语的词类活用,就必须对性质不同的多种文献进行广泛调查。
判定某词是否属于词类活用,还要看它所表示的词义有无另外的表达方式,如另外一个词或词组,可称它为“别式”。如有别式,再看这个语义是以该词表达为常,还是以别式表达为常。凡无别式,或虽有别式但未能以悬殊的词频高于该词用法者,则该词该用法都没有超出其表义范围,都不属于词类活用。例如“蚕、门、左”用作动词,是该词相应词义的唯一表达方式,没有别式,那么用作动词是其固有的一个重要职能。又如“雨、馆、巢、东、西、君、王、相、臣、子、客、友”等用作动词,是这些词相应词义的主要表达方式,别式只是偶见,因而也不是词类活用。至于“衣、冠”用作动词,是该词相应词义的典型表达形式,别式用频较高,但语义构成和使用范围与该词动用有明显区别(如“服”亦表示穿衣,表示戴帽;“戴”也表示戴帽),因而也不是词类活用。
只有该词该用法表示相应词义确属偶见而以别式表达为常者,才属于词类活用。如“水”字动词用法共11次,表示三种语义,其中两种属活用:甲、表游泳1次,该义本有专用动词,据统计,如“游”(16见)、“泳”(4见),因而“非能水也”是活用。乙、表用水淹,仅2见,如“防山而水之”(《左传》),“其畏有水人之患乎”。其别式有:据统计,如“灌”或“以水灌”凡8见,“沃”1见(《韩非子》),因而“水”字用作动词是词类活用。
二、 解决途径
以上所述表明,文言里名、动、形三类实词,界限模糊,兼类较多,活用难辨,这不能不使我们反思汉语语法本身的特征。汉语是单音成义的分析型的孤立语,尤其是文言,组词造句并不像西方语言那样,词的形态变化丰富,句子按照“主语—谓语”的语法框架来填充,而是以词句的意义相对完整为目的,重于内容,略于形式,句子里词与词的联系大多是靠意念,成分与成分的语法关系是隐含的,没有外在的形态标志。正如19世纪德国语言学家洪堡特在《论语法形式的性质和汉语的特点》一文中所说的:“在汉语的句子里,每个词排在那儿,要你斟酌,要你从各种不同的关系去考虑,然后才能往下读。由于思想的联系是由这些关系产生的,因此这一纯粹的默想就代替了一部分语法。”“以默想代替语法”这句话,正是对汉语语法的隐含性特点最好不过的描述。也可以说,汉语语法是一种隐性语法。
汉语语法既然是一种不重形式的隐性语法,那么在讨论词类转化问题上,有学者提出用词语的功能变易理论来加以解释,不失为解决之途径。先看以下例句:
① 左右欲刃相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② 繁华事散逐香尘,流水无情草自春。(杜牧《金谷园》)
③ 食吾之所耕,衣吾之所蚕。(苏洵《易论》)
前面说过,词的“活用”通常指临时的用法,词的“兼类”通常指相对稳定的用法。不管是临时的“活用”,还是稳定性的“兼类”,只要它在语言中分属于两种词性,具有两种不同的语法功能,并且这种词性与功能的不同已经影响到词义的变化,这就体现了词的功能意义。(参见苏宝荣《词语兼类的功能显示与深层语义分析》,《语文研究》2005年第1期)
我们认为,“功能词义”这个概念的提出,不仅在词汇学,而且在语法学上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将词义分为三个次概念:词的“词汇义”,是指词本身所具有的词汇内容,即一般所说的“词义”;词的“语法义”,是指词按其意义范畴在语法学上的类别和在句子里所能充当的成分,即一般所说的“词性”;而词的“功能义”,则是指词在具体的句子里,其语法组合所带来的词性转移及其词义变化。三者各有所指,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避开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缠。譬如前面所提及的“门”“作”“贤”三词:其词汇义分别为“门户”“从事”“贤良”;其语法义分别为“名词”“动词”和“形容词”;而在具体的句子里,其功能义则分别为“入门”(动词)、“作为”(名词)、“崇重”(动词)。我们不必说哪个是“兼类”,哪个是“本用”,哪个又是“活用”。当然,这个概念与理论才提出不久,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其内涵也还需要逐步丰富和完善。但就解决目前的问题而言,不失为一种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