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地方体制与官僚制度(修订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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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清特别行政区和专务机构

(1)明代特别行政区

明代的特别行政区包括京畿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明代的京畿地区为南北直隶,北直隶有顺天、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八府十九州一百二十六县,南直隶有应天、凤阳、庐州、淮安、扬州、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广德、和州、滁州、徐州十四府十七州九十六县。其中顺天、应天二府为京府,其他府州县则无异于十三省。

顺天、应天二府属于京官建制,各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应天府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其首领官有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其中顺天府尹尤为重要,为“小九卿”之一。但其实质,则属于地方亲民官,而且顺天府只能管五城以外而不能管五城之内(五城之内归五城兵马指挥司和巡城御史管辖)。府尹总掌一府政务,府丞佐之,兼领学校,治中参理府事,通判分理粮储、马政、军匠、薪炭、河渠、堤涂,推官分理刑名,纠察属吏。顺天府下领五州二十二县,其中宛平、大兴二县为京县,其他为直隶县。应天府下领八县,其中上元、江宁二县为京县,其他为直隶县。

明代在东北地区,主要设置卫所进行管理。其地在混同江(松花江)以东,东滨海,西接兀良哈,南邻朝鲜,北至奴儿干,明朝先后共设置了三百八十一个卫,由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统辖。所属卫所之官,由各部族酋长担任,朝廷则授其诰印、冠带和敕书。其中在今之吉林市、珲春及朝鲜庆源、会宁一带,后迁至今辽宁新宾一带的建州三卫,逐渐兴起,成为后金的前身。

明代称藏民区域为西番,包括今西藏、昌都、青海以及云、甘、川部分地区,设有朵甘、乌斯藏两个都指挥使司,一个卫指挥使司,三个宣慰使司,六个招讨司,四个万户府,十七个千户所。这些卫所土司,均受陕西行都司的制约。另外,明朝还在西番实行僧官制度,僧官分法王、王、佛子、都纲、喇嘛等称号,俱给印信诰命,并有不少是赴京册封。万历时,宗喀巴弟子根敦珠巴被追认为达赖一世,封锁南坚错(锁南坚错是人名,坚错为藏语,意为大海,蒙语为达赖)为达赖三世。明末达赖五世统一全藏,并由后藏扎什伦布寺迁至前藏拉萨,由其师傅罗桑却吉坚赞主持扎什布伦寺,即班禅四世。自此,藏区政教合一之制基本形成。

在嘉峪关以西,明代设置有哈密卫,以蒙古族忠顺王安克帖木儿部为卫所,后哈密被土鲁番占据,哈密卫移至瓜州。土鲁番首领对明朝称臣纳贡,接受封号。

在北部蒙古区域,主要有兀良哈、鞑靼、瓦剌三部。明朝分兀良哈为福余、朵颜、泰宁三卫,臣属明朝,保持贡赐关系和马市贸易。鞑靼和瓦剌,则同明朝保持着断断续续的贡赋关系,时战时和。到隆庆时,鞑靼的俺答汗被封为顺义王,与明朝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臣属关系。

明代在西南地区,主要实施土官制度。“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117]宣慰司至长官司的名号差别,实际仅为品秩差别,而其性质无异。宣慰司为从三品,宣抚司为从四品,安抚司、招讨司为从五品,长官司为正六品。为了与正规府州县区别,一般将实行土官制度的府州县称为土府(或军民府)、土州、土县。土官均由当地部族首领担任,多实行世袭制,但其任命权归于朝廷,且均要赴京授受。“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土司对中央以朝贡表示其臣属关系,分别有一年一贡、二年一贡、三年一贡之制。土司对地方的管理,悉听其俗。但是,在设置土司的地方,朝廷均有驻军权,设置有数量不等的卫所。这些地区的卫所与内地卫所不同,不仅负责边防军事,而且管理当地汉人的民政。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明代还在这里实行了数量不多的“土流合治”和“改土归流”。

(2)明代专务机构

明代专务机构包括盐务、马政、市舶、茶马等机构。

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

明代设有六处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分别为两淮(治扬州)、两浙(治杭州)、长芦(治沧州)、山东(治济南)、福建(治福州)、河东(治解州),下辖十四分司。运司长官为都转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其首领官有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属官有各库大使、副使各一人。下辖各盐场盐课司设大使、副使,各盐仓设大使、副使,各批验所设大使、副使。

明代还设有八处盐课提举司,分别为广东(治广州)、海北(治廉州)、四川(治遂宁)、黑盐井(治定远,今云南盐兴)、白盐井(治大姚)、安宁盐井(治安宁)、五井(治浪穹,今云南洱源)、灵州(称盐课司,治灵州,今银川)。盐课提举司长官为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其首领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下辖有各库大使、副使。再下有各盐仓大使、副使,各场、井盐课司大使、副使。明代盐政,岁办盐引有定数,行盐有定区,是重要财政来源,岁解太仓银上百万两,各镇银三十馀万两,号为国家财赋之半。崇祯时户部尚书李汝华曾称:“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荚)。”[118]但明代文士视运司为利薮,多不愿为之。起初,运司尚以朝官任之,隆庆后,运司归地方,为布按二司属官,率以知府考课劣等者任之,其僚属则多为纳赀,以杂流潦倒不堪者任之。因此,明代盐政,率多弊端。

行太仆寺和苑马寺:

明代设有北平、辽东、山西、陕西、甘肃五个行太仆寺,永乐后北平行太仆寺改为京衙。设有北直隶、辽东、平凉、甘肃五个苑马寺,永乐后北直隶苑马寺并入太仆寺。行太仆寺和苑马寺不隶于太仆寺而隶于兵部,长官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一至二人,正四品,寺丞无定员,正六品。其首领官有主簿一人,从七品。行太仆寺掌管边镇卫所马政,苑马寺则管理养马诸监诸苑。明初马政盐政均为军国大事,故行太仆寺和苑马寺相当于京卿。中叶以后则为冗散之职,往往以藩臬中有争议者处之,万历中改为分巡道或兵备道兼摄,地位日低。

市舶提举司:

洪武四年(1371年),设置浙江(治宁波)、福建(治泉州,后移福州)、广东(治广州)三市舶司,“通夷情,抑奸商”,掌管海外朝贡互市。“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119]洪武七年罢。永乐元年(1403年)复设。三年增置馆驿,浙江称安远,福建称来远,广东称怀远,并增设交趾云屯市舶司(在今越南广宁省锦普港)。宣德中弃交趾,嘉靖中废浙江、福建市舶司,惟留广东一处。万历时又复三市舶司之制。市舶司长官为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首领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市舶司“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120]

茶马司:

洪武年间,设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后罢洮州茶马司(永乐九年复设),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还有甘州茶马司,正统八年裁革,嘉靖四十二年复置。短期设置的还有四川永宁茶马司、雅州碉门茶马司、广西庆远裕民司。茶马司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掌边境以茶易马的官方贸易。

(3)清代特别行政区

清代特别行政区有京畿地区、东北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清代以北京为首都,首都京畿地区设九门提督、五城察院和顺天府;以盛京为留都,设盛京将军、盛京五部和奉天府。

京城设步军统领衙门,统领驻防京师的八旗步军营。康熙时定步军统领衙门提督京城九门,故习称九门提督,并令兼管京城绿营,即巡捕营。雍正时定其全衔为“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并派部院堂官一人协助办理刑名事务。乾隆时规定,凡由尚书、侍郎等文官简放步军统领,则不另派部臣协理,凡由都统等武官简放者,则仍派文臣协理。步军统领为满缺,从一品,下有左右翼总兵各一人,正二品。其首领官有司务厅司务,属衙有理刑科、司案科、兵缺科、厅科房、满摺房、汉摺房、清档房、底档房、挂号房、门军房、皂班房、俸饷处、查案处、激筒处、技勇厂以及两翼捕务公所和银库。巡捕营初为两营,顺治时由兵部职方司主事掌管并增一营,康熙时归隶步军统领,至乾隆增为五营。

步军统领衙门掌管京城分汛守卫,缉捕罪犯,审定刑狱,笞杖以下自结,徒流以上送刑部,稽察、启合内城九门、外城七门,巡查街面,颁布禁令,编查保甲,消防救火,鸣放信炮,修治街道。

五城察院负责稽察京城治安。京城分东南西北中五城,各分二坊,每城由一名御史巡城,由都察院分派,巡城御史各有衙署,通称五城御史衙门或五城察院。五城御史督责五城兵马司,下有兵马司指挥、副指挥、吏目等。五城御史“掌绥靖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兵马司“掌巡缉盗贼,平治道路,稽检囚徒,火禁区为十坊领之”[121]。五城察院除稽察五城十坊外,还要宣讲条教,赈恤流民。

顺天府长官为府尹,汉缺,正三品。雍正元年(1723年)定制,以六部尚书、侍郎中的汉大臣特简兼管府尹事。其属官有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一人,正六品。下设有府堂房经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各房经承,经历司经历、经承,承发房经承,照磨所照磨、经承、攒典,司狱司司狱、经承、攒典。其下属有顺天府学、崇文门分司、僧纲司和道纪司、阴阳学、医学。府学设教授满汉各一人,正七品,训导满汉各一人,正(满)从(汉)七品。崇文门分司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康熙四十年省大使。僧纲司设正副都纲各一人,道纪司设正副都纪各一人。阴阳学设政术一人。医学设正科一人。顺天府下领四路同知,初仅辖二县,到乾隆时逐渐增至五州十九县。

顺天府主管京师地方刑狱,流徒以上由四路同知申报直隶按察司转总督报刑部,笞杖以下自决。京师地方治安由顺天府与九门提督、五城察院并管。同其他地方官一样,顺天府负责祭祀坛庙,监临乡试,管理钱粮赋税,赈恤鳏寡孤独,施行教化,督责农桑。府丞佐理府事,兼提督学政(乾隆五十八年增设直隶学政后罢顺天府丞兼衔),管理书院义学,乡试充提调官。治中掌管地方民事,负责钱粮、户籍、田土,乡试负责饔饩制卷。通判掌管词讼、礼仪及一切杂务,管理京城各市牙侩之籍,榷其常税,乡试负责名册。六房分办事务,经历司及其所属承发房掌管文书收发,照磨所掌管文书稽核、乡试缮册弥封、贡院号舍什物,司狱司掌管流徒囚犯收押发遣。府学掌教授生员,崇文门分司掌该门关税库藏,僧纲司与道纪司掌释道事务,阴阳学掌阴阳星相,医学掌医务。下领五州十五县中,大兴、宛平二县为京县。

顺天府所领较为特殊者为四路同知。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从直隶总督于成龙之请,设置顺天府东南西北四路厅,各设同知一人,正五品,受顺天府尹和直隶总督双重节制,分别授永平、保定、河间等府衔,称“某路捕盗某某府同知”,乾隆十九年(1754年)后四路厅兼管所领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后又兼管所领州县刑名审转,称“顺天府某路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厅还兼管稽察水利,称“顺天府西路刑钱捕盗水利同知”。四路厅各有衙署,西路在卢沟桥,南路在大兴县黄村,东路在通州新城,北路在昌平巩华城。

奉天府长官为府尹,满缺,正三品。乾隆三十年(1765年)定制,从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兼管府事大臣一人。其属官有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理事通判一人,正六品。其首领官有经历司经历,司狱司司狱。其下属有奉天府宗学、觉罗学、官学、义学、儒学,兴京理事厅通判等。宗学设满教习和骑射教习,觉罗学设满汉教习,官学设满洲助教和汉教习,儒学设汉教授。奉天府下领府厅州县变化较多,至晚清有三府四厅五州十四县,其中承德县为京县。

东北为满洲发祥地,入关后,清朝政府在东北以八旗制度为基本组织形式。经过顺康雍乾时期多次调整,形成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领东北的定制,辽河左右归奉天将军统之,其东归吉林将军统之,其北归黑龙江将军统之。三大将军下各设都统、副都统分领各城。其中盛京将军辖十五城,吉林将军辖十七城,黑龙江将军辖七城。

东北的镇守将军与内地不同,不仅管理军政,而且兼理民政。盛京将军为从一品,其衙门设有堂主事一人,笔帖式十一人,下设印务处和户、礼、兵、刑、工五司,印务处也称堂司,设管档主事一人,为将军监印,并统领各司,五司以协领兼领,各设掌案笔帖式二人,下有笔帖式人数不等,户司掌粮饷收支和银库,并有管库主事一人,礼司掌祭祀典礼,兵司掌兵士训练、官员调补和防务,刑司掌刑名诉讼,其笔帖式称理刑笔帖式,工司掌衙署修葺和土木工程。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的衙门官署与盛京将军基本相同,只是其属司只有四司(无礼司),部分官员的称呼略有不同。都统、副都统也都有相应衙门,只不过比将军衙门官员较少、衙署略简而已。总体上看,东北的镇守将军实际上延续了八旗制度兵民合一的特点,实为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清代少数民族区域有五,即内蒙古地区、外蒙古地区、青海蒙古地区、回部和厄鲁特部地区、西藏地区。除这些地区外,四川、甘肃、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还设有为数不等的土官司。

内蒙古:

内蒙古地区包括科尔沁部等二十四部四十九旗。清廷设有察哈尔驻防都统、副都统,热河都统,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副都统,管理驻防八旗军政,并统辖不设札萨克的蒙古民众。清在入关前的天命十一年(1626年),就在蒙古各部封爵授职,分封科尔沁等内蒙古各部亲王五位,郡王十八位,贝勒十六位,贝子十四位,镇国公八位,辅国公十四位。各旗设札萨克一人,或世袭或简任,协理台吉(有四旗称塔布襄)二至四人,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一至二人,还有参领、佐领等。旗之上设有盟,内札萨克设六盟,为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各盟设盟长、副盟长,有的设帮办。凡内札萨克事务,在中央均归理藩院旗籍司管理。

外蒙古:

外蒙古地区包括喀尔喀四部附二部八十六旗。清廷设有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下设参赞大臣二人,其中一人由蒙古王公兼任,掌唐努乌梁海部军政,辖喀尔喀四部和所附厄鲁特部、辉特部共八十六旗。还设有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办事大臣,辖八部三十一旗,设理藩院司官一员。另设库伦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经理监督恰克图与俄国商务。清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以后在外蒙古封爵授职,所封喀尔喀等外蒙古各部汗五人,亲王七人,郡王九人,贝勒十一人,贝子十二人,镇国公十人,辅国公二十八人。各旗设札萨克一人,协理台吉二至四人,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人,还有参领、佐领等。旗之上设盟,喀尔喀部四盟,杜尔伯特部二盟,新土尔扈特部一盟,各盟设盟长、副盟长,有派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之驻班人员。

青海蒙古:

青海蒙古五部二十八旗。清廷设有西宁办事大臣,辖蒙古各部旗,其蒙古各旗设官一如内外蒙古,五部二十八旗与内蒙古察汉诺门汗共建一盟。

回部和厄鲁特部: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置伊犁将军,统辖卡伦兵、屯田兵、驻防马兵和绿营兵,掌管天山南北两路军政。伊犁将军之下,设参赞大臣,赞理军务。将军衙门有章京、笔帖式办理事务。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在原乌鲁木齐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的基础上置乌鲁木齐都统、副都统,统辖该地满洲、绿营兵,掌管乌鲁木齐军政。另外,在塔尔巴哈台设副都统,在喀什噶尔设参赞大臣,在哈密、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设办事大臣,分理各地事务。绿营驻军设有喀什噶尔提督、阿克苏镇、巴里坤镇、伊犁镇总兵。八旗和绿营驻防,不仅有军政,而且直接管理锡伯部(驻伊犁霍济格尔绰和罗等处)、索伦达呼尔部(在科河等处,索伦为游牧,达呼尔为驻屯)、察哈尔部(乾隆时移驻博罗塔拉地方)、厄鲁特部(左翼在花脑海等处,右翼在特古斯崆吉斯地方处)四部。

新疆其他部旗,除伊犁将军、塔城副都统直接管辖者外,其余分为三部分,一为吐哈二部,二为回部,三为天山厄鲁特。吐鲁番和哈密二部最早内附,编为二旗,清廷按蒙古官制,每旗设札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管理。回部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驻哈密),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驻辟展,即鄯善),下设伯克管理回部各种政务。伯克有两类:

一是分理专务性质,如阿齐木伯克掌综理回务,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哈资伯克掌平决争讼,密喇布伯克掌水利,讷克布伯克掌匠役营建,等等。

二是分管各地性质,如叶尔羌伯克、喀什噶尔伯克、库车伯克、和阗伯克、阿克苏伯克、乌什伯克,有六大城伯克之称。天山厄鲁特共五部十三旗,每旗设札萨克一人,协理台吉二至四人,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人,以及参领、佐领等。

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置西藏办事大臣,特旨简派,三年更代,掌考察唐古特官和喇嘛官,操练藏兵,管理边隘防守事宜。下属有理藩院司官一人,随印笔帖式一人,四川派委粮员三人,成都驻防派书清字马甲八人,通事译字四人,并在札什伦布(日喀则)、拉里、察木多分设粮务一人。凡前后藏之考核财赋、平议刑罪、拟定法制,均应禀驻藏大臣。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定制,前藏官缺出,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选补;后藏官缺出,由驻藏大臣会同班禅喇嘛选补;各寺庙坐床堪布,由达赖喇嘛会同驻藏大臣及遣往西藏办事之在京喇嘛共同选任;各寺庙喇嘛名数、寨落人户营户,均造册分存达赖与驻藏大臣处。驻藏大臣还要检阅藏兵操练,审核赋税收支,核定藏官所决刑狱。西藏所有僧俗官员,均受驻藏大臣节制。

西藏政教合一,达赖喇嘛驻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驻札什伦布,掌后藏寺院及教民。达赖、班禅以下,有呼图克图(活佛)十八人,沙布隆(活佛)十二人,再下为寺庙住持喇嘛,称堪布。西藏活佛有转世之说,称之为“呼毕勒罕”。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清廷整顿藏务,建立确定活佛转世的金奔巴制。在京制作金奔巴(金瓶)发往西藏,设于布达拉宫,遇活佛去世,则寻认转生年月相仿之人,将其姓名生辰制签,置于瓶中,由驻藏大臣监督,当众掣出一人,指定为呼毕勒罕。从此,西藏的活佛继承,开始由中央政府监管。

藏族在清代被称为唐古特,前藏唐古特官最高者为噶布伦,负责总办藏务。其办公地点称噶厦。前藏设噶布伦三人,其中一人由喇嘛担任,不给顶戴,其下设大中译二人,卓尼尔三人,小中译三人,第巴十三人。第巴分管柴草、糌粑、账房、门卫等。地方上有掌藏军的各城典兵管和掌藏民的各城边营官。后藏设大营官四人,中营官十七人,小营官十六人,分掌各营藏民。另外,西藏还有达木蒙古五百馀户,也归驻藏大臣管辖。

土官为世职,但其任命和承袭均须中央确定,文职土官归吏部验封司,武职土官归兵部武选司。其文职从土知府、土同知直至土巡检、土驿丞等,其武职从指挥使、宣慰使直至土把总、土百户,品秩由三品到未入流。土官归当地督抚和所属府州县管辖,惟其内部管理从俗。设置土官的直省,包括四川、甘肃、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等。经过雍乾时期改土归流,湖北湖南全部改置流官,西南地区也部分改置。但至清末,仍有相当数量的土官存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清代专务机构

清代专务机构,包括漕运、河道、盐务、学政、关税等机构。

漕运:

清代涉及漕运的省份,有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顺治二年(1645年),置漕运总督一人,驻淮安,管理八省漕政,习称总漕。漕运总督衙门同其他总督一样,不设属官,只有书吏二十人。但八省督粮道均由总漕统管。漕运总督掌督理漕运,检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趱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流,督促漕欠等事。粮船过淮,总漕即随船北上,调度全漕,稽察所属。粮船过津,总漕即入京觐见述职。然后回淮办理下年征收起运事项。雍正以后,常设四名巡漕御史稽察漕政。各省督粮道则督押本省粮船,过淮后盘验粮米无亏,再回本任。各地管粮同知、通判负责监兑漕粮品质数量,押运同知、通判负责押船和管束运军,总督所属漕标负责催护粮船。

河道:

顺治元年(1644年)置河道总督一人,驻济宁,习称总河。康熙十六年(1677年)总河移驻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年)设副总河一人驻济宁。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一人,驻天津,分管北河,原河南山东河道总督所管称东河。至此,形成北河、南河、东河三总督。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撤直隶河道总督,其事改由直隶总督兼管。咸丰八年(1858年),裁撤江南河道总督,其事改由漕运总督兼管。光绪年间,山东运河改由山东巡抚兼管,河东河道总督只负责河南防汛修守。河道总督衙门与其他督抚衙门同制,设书吏二十人。但各省管河道以及有河务的分守分巡道,所设管河官署均由河道总督统管。河道总督掌管南北各河的疏浚、堤防事务,负责挑淤浚浅,导泉引流,岁修抢修沿河堤坝。北、南、东河的分工是:北河负责漳、卫河入运归海,永定河疏浚堤防;南河负责黄、淮河汇流入海,洪泽湖以及济运、南北运河泄水行漕,瓜州江工,相关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东河负责南河南下汶水分流,运河蓄泄,相关支河疏浚堤防。

盐务:

清代盐务专设有都转盐运司,相关地方有盐法道。盐运司各设盐运使一人,从三品,掌督察场民之生计,商人之行息,适时平抑盐价,管理水陆挽运,计其道里远近,稽察往来时间。不设盐运司的省份,则设置盐法道(或驿盐道、盐茶道、粮盐道)管理本省盐务。盐运司分设于直隶、山东、两淮、两浙、两广、福建(雍正四年改盐法道)、河东(乾隆五十七年裁)等地。下属有运同、运副、运判、课大使、经历、知事、巡检、库大使等。其运同、运副、运判各掌盐运分司,督察各盐场,分设于长芦之天津、蓟永,山东之滨乐、胶莱,两淮之泰州、通州、海州,两浙之宁绍、嘉松,两广之惠潮汀赣、梧州等地,还有云南盐课提举司。各盐场、盐池、盐井则设盐课司大使和盐引批验所大使,管理产盐、交易、征收等事务和批验行盐凭引事务。清代盐政,初期设有巡盐御史监督,雍正二年(1724年)起罢巡盐御史,盐政改归各省督抚兼理。

学政:

顺治初,在各省设立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进士出身者擢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确定在顺天、江南、浙江设提督学政,以翰林官充任,称为学院。此后,各省学差,由翰林科道选补者,称为学院,由六部以及道府各官开列者,称为学道。雍正四年(1726年)起,各省督学皆改为学院,部属简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编修、检讨衔,遂成定制。提督学政每省一人,惟甘肃不置,其学务由陕西学政兼理。学政三年考满更替,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巡历府州,考察诸生,负责岁科二试,考课学官,考送贡生。通省兴革的重大事宜,督抚藩臬要与学政会商。岁科二试时,学政依次莅临,知府、知州充提调官。学政衙门驻省城,惟有江苏驻江阴,安徽驻太平,陕西驻三原。

税关:

清代税关分两类,榷百货者归户部,称为户关,榷竹木船钞者归工部,称为工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禁,设江、浙、闽、粤四海关,属户部。全国户关、工关共四十八处。税关官员差别较大,依其任免关系,有简派专差者,有交地方管理者,有差遣内务府官员者,有差遣部员者。咸丰四年(1854年)以后,海关始有洋关常关之分。洋关首设江海关于上海,相继有粤海关、潮海关、浙海关等洋关,至清末达四十一处。洋关称税务司,并在北京设总税务司,均委任洋员,当地原设税关则称为常关。咸丰三年后,各地遍设厘金局卡,由地方官绅自置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