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海滨与海浴:香江游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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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用途的爭論:海浴乎?商業乎?

政府政策的制定,經濟發展的主旋律一直威脅海浴場的生存空間。與商業利益比較起來,市民的康樂活動,似乎顯得太渺小、太微不足道。1920年,即海浴場發展僅僅數年後,由於香港貨運業的發展,政府打算把海浴場所在的海濱售予商人興建碼頭。英文報章上的讀者來函大肆抨擊政府把商業利益凌駕於市民福祉的取態,且引發立法局議員與政府官員之間一場漫長的辯論。這反映了海浴已被視為香港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市民亦期望政府能尊重他們這種所費低廉的閒暇活動。辯論的議題不再局限於海浴場的存亡,而被提升至香港究竟或應該被定義為一個甚麼性質的城市,以及政府有沒有為市民提供閒暇設施的責任等。

1920年11月,《德臣西報》率先發表社論及刊登讀者來函,批評政府收回海浴場的決定,是完全罔顧普羅大眾的利益。社論的批評可歸納為以下數點:首先,香港政府把興建及管理「遊樂場」(recreation ground)作為其康樂政策,而在擁有漫長炎夏的香港,公共海浴場是大眾最重要的遊樂場,政府不應推卸責任。第二,富裕階層可隨意租賃汽車或船隻到淺水灣或昂船洲的海浴場暢泳,但對貧苦大眾來說,北角及堅尼地城的公共海浴場是他們的唯一選擇。政府不能夠在沒有計劃另闢其他海浴場之前,收回現有的海浴場作商業用途。第三,香港有不少地區可作商業發展,因此不應剝奪屬於市民大眾的、價格低廉及交通方便的康樂設施的使用權利。社論對政府的批評並不局限於其康樂政策,而是更進一步指斥香港政府的本質,把香港政府形容為「不民主」及「罪惡的」(wicked),並質問香港的管治是否永遠都要以維護有錢人的利益為依歸。不少讀者隨即投函《德臣西報》附和社評。由於讀者以筆名投書,未能確定其國籍,但可推論多為西籍人士。一位署名為「六個小孩的父親」(A father of six)的讀者悲嘆香港如此重要及富裕的城市,竟然容不下一個像樣的海浴場。「賣沙童」(Sandboy)則呼籲那些商業大亨不要奪去孩子們最鍾愛的遊樂場,如要發展商業,請到香港其他地方。(9)

部分立法局非官守議員把公眾的反對聲音帶進立法局的討論中。在1912年向政府要求開闢海浴場的奧士邦議員已離開了立法局。於1920年12月9日的辯論中擔當主辯的是普樂(舊譯作甫樂,Henry Edward Pollock, 1864-1953),他是一名大律師,亦曾擔任香港的律政司,自1903至1941年分別以代表香港總商會及非官守太平紳士的身份擔任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並在1921至1941年出任行政局非官守議員。普樂是一位十分敢言的議員,自1910年代不斷游說政府把行政立法兩局民主化,例如在行政局加入選舉產生的非官守議員,但此提議不獲時任港督梅含理(Francis Henry May, 1860-1922,1912-1918在任)接受。他又熱衷於提倡各項社會改革,例如他是1903年成立的香港防止虐畜會(SPCA,現名為愛護動物協會)其中一名活躍成員,對「妹仔」(即蓄婢)、童工及房屋等問題亦非常關心,不斷向政府提出改善措施。(10)而海浴是普樂關心的各項社會議題的其中一項,在1920至1930年代,這位敢於挑戰政府權威的議員在立法局內外向政府施壓,要求增撥資源發展及改善海浴設施。

1920年12月,普樂在立法局提出的動議是「為市民提供足夠的海浴設施是香港政府的責任」。有趣的是普樂闡述其維護泳場的理據前,先詢問華籍非官守議員劉鑄伯(1866-1922)是否支持其動議,劉鑄伯隨即表示支持。劉鑄伯曾出任東華醫院總理及香港華商總會主席,是香港舉足輕重的華人領袖。由此可見,在1920年的香港,華人政治力量已不能忽略,海浴亦不再只是西籍人士的玩意,上節引述的泳客數字可清楚反映出來。所以普樂說服政府維護泳場時,需要華人領袖劉鑄伯的支持。另一個可能同樣重要的原因是,劉鑄伯乃香港政府剛成立的「經濟資源委員會」(Economic Resources Committee)其中一名成員,而此委員會早前曾向政府建議,海港是香港唯一的經濟資源,因此要盡量發揮其經濟潛力。(11)普樂要求劉鑄伯表態支持維護泳場動議,似乎把這位經濟資源委員會成員置於兩難局面,但劉鑄伯支持保留泳場,亦變得更具意義。

普樂援引1920年到海浴場游泳的人次,並特別強調歐籍軍人及華人這兩個入場人次最高的群體,說明把海浴場地段售予商人對群眾帶來的影響。他指香港政府有責任為大眾提供海浴設施,即使政府認為出售海浴場地段有利可圖,也必須先另覓合適地點安置海浴場。這時劉鑄伯亦加入討論,作了簡短的發言。他指在新一代華人之間已形成海浴風氣,對他們來說,海浴是有益身心的體育運動,他期望政府能認真考慮海浴場的重要性。但輔政司符烈槎(A.G. M. Fletcher)隨即反駁,他援引經濟資源委員會的忠告,指海港是香港的經濟命脈,必須好好發揮。他亦支持經濟資源委員會的建議,填平堅尼地城的海灘作商業用途。他雖然認為政府在可能範圍內應為市民提供康樂設施,但康樂設施並不能凌駕於經濟效益之上。他強調,「香港並不是海浴場地,香港是一個商業中心,這一點愈早被承認愈好」。最後,輔政司指出,位於香港南岸的淺水灣也是理想的海浴地點,政府會盡可能為泳客提供便宜的公共交通工具到淺水灣海浴(但事實並非如此,一直要到1930年代初才有公共巴士連接市區及淺水灣;有關淺水灣的發展,詳見第五章)。最後在投票表決中,普樂的動議以4比9被否決。投反對票的包括港督司徒拔(R. E. Stubbs, 1876-1947,1919-1925在任)及所有官員,以及兩名非官守議員,而支持普樂動議的議員,包括來自泰和洋行(Reiss & Co.)的何理玉(P. H. Holyoak,他同時是香港童軍總會會長)及兩名華人議員,包括何福(1863-1926,富商何東爵士的弟弟)及劉鑄伯。(12)動議雖被否決,但並沒有打擊海浴運動在香港的發展。在1920年代,海浴的風氣更盛,海浴場的數目亦有所增加。這些改變得力於立法局議員在普樂的帶領下,積極遊說政府推出更多普及游泳活動的措施,以及華人體育會的推動(有關各個華人體育會的游泳場,詳見第二章)。

在普樂的倡議下,立法局於1921年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香港的游泳設施,成員包括普樂、劉鑄伯及政府官員施勳(Claud Severn)。委員會提議在香港島的北角及堅尼地城以外另闢海浴場,以取代原來的海浴場,並把九龍半島以西的昂船洲開闢為公共海浴場,以及為泳客提供便宜的公共交通工具。委員會訂立的標準是交通費及海浴場入場費合計不能多於四角。北角及堅尼地城電車能到達,因而問題不大。至於昂船洲這個位於九龍西對開海岸的海島,在十九世紀劃為軍事用地,沒有公眾船隻到達。政府與軍方協商後,以鐵絲網劃出海島的一部分給公眾作海浴用途,又興建一個碼頭讓船隻泊岸。

委員會於1921年與當時經營多條主要小輪航線的「九龍四約街坊小輪公司」協議,由該公司提供服務,每日下午安排數班小輪來往佐敦道碼頭及昂船洲,這亦可見昂船洲的海浴場最初主要是為了九龍半島居民而開闢的。從佐敦道碼頭開出的船有兩班(下午4時45分及5時45分),從昂船洲回佐敦道碼頭的有三班(下午5時15分、6時15分及7時)。來回船費共一角,海浴場的入場費也是一角,這對普羅市民來說是可以負擔的水平。1924年,到昂船洲海浴場的航線多開一條,船費亦增加。新的航線從港島砵典乍碼頭開出,船費來回共三角,佐敦道碼頭的船費則升至兩角。九龍四約街坊小輪公司指,由於過往收費過低,不得不大幅調整。不過這仍未超出立法局委員會訂立的交通費及海浴場入場費合計不多於四角的規定。

根據政府1921年公佈的數字,該年有三千八百七十五人次使用昂船洲海浴場,當中以西籍人士為主,華人僅有二百三十六人次。而到堅尼地城的有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九人次,北角則有一萬九千五百三十人次。堅尼地城首次超越北角,成為最受泳客歡迎的游泳場。(13)但在數年後,當華人體育會相繼在北角興辦海浴場後,情況又有了變化。

立法局的委員會逼使政府把開闢及營運公共海浴場納入官方的康樂政策,此委員會後來定名為「海浴場委員會」(Bathing Beaches Committee),並繼續向政府提出開闢更多公共海浴場及如何營運海浴場的建議。為了增加委員會的認受性及影響力,委員會更於1926年諮詢公眾對海浴設施的意見,以向政府反映。委員會最後收到八十份意見書,不少人均認為政府應開放更多公共海浴場。委員會遂向政府提議開闢多個海浴場,包括大環(位於紅磡以東)、青山灣、赤柱、石澳、長沙灣等,同時指出大浪灣、深水灣及紅磡不適宜開闢海浴場。大浪灣,顧名思義,該處海浪太大,深水灣的海灣則太陡急,而且海濱面積較小,沒有足夠空間容納如更衣棚等公共設施。紅磡則因海床較深,泳術不佳的泳客易生危險,而且該水域水質可能受油污污染(相信委員會指的是來自黃埔船塢的油污)。可見在城市化的急速步伐下,要在市區找一個既交通方便,又不受商業發展影響的地點發展海浴場日益困難。到了1930年,政府管理的公共海浴場有五個,三個在港島區(北角、堅尼地城及淺水灣),兩個在九龍(大環及荔枝角),當中淺水灣收兩角入場費,堅尼地城收五仙入場費,其他三個泳場收一角入場費。(14)入場費的多寡多少反映了泳場的階級性:淺水灣當然被視為最貴族化的海浴場,堅尼地城泳場則逐漸被視為較次等的海浴場,這將在第四及第五章詳細解釋。

政府同時把七姊妹游泳場撥給各華人體育會管理。當體育會的海浴場愈來愈受歡迎,一些泳灘甚至出現私人管理的更衣室及小食亭,政府開始考慮如何減省開支。1931年,政府表示考慮減少淺水灣及北角海浴場的更衣室數目,原因是利用這些設施的人愈來愈少。政府此說法備受批評,一來政府拒絕提出數據支持其說法。(15)同時,政府卻讓私人承辦商在這兩個海浴場管理更衣室,公眾使用更衣室,需向承辦商繳費。(16)由此可見在立法局議員的壓力下,即使政府願意投放資源興建海浴設施,使之成為政府的康樂政策,但其最關心的仍是如何減省開支及減少承擔。

從上述的發展中,我們了解到在1920年代,海浴如何日漸普及,並成為香港殖民管治中康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1930年代,香港政府再為海浴賦予另一意義與功能:推廣香港的旅遊業。

1935年,政府委派十三人(包括政府官員、立法局議員及與旅遊及酒店業相關人士)組成委員會,為政府出謀獻策,以吸引旅客訪港。委員會提議政府設立「香港旅遊協會」 (Hong Kong Tourist Association),向世界各地宣傳香港的旅遊勝地,以及為旅客安排相關旅遊設施。委員會認為海浴應該是其中一個推廣重點,指出「對華南及華北的中國人而言,香港擁有極優質的海浴設施,供他們在夏日享用,而對於身在遠東的歐籍及其他西籍人士,他們可以在冬天來香港作短期的度假」。因此,海浴場地必須提供如更衣室等足夠的設施,方便旅客使用。(17)此報告書有趣的地方在於:(一)海浴場已被視為香港的重要旅遊資源,服務對象不獨是本港居民,而其任務也不限於改善香港居民的健康,還要為香港經濟出一分力。(二)推廣對象並非西籍人士,而是在中國大陸的華人,可見在1930年代,游泳風氣已在中國普及,但其游泳場及游泳設施不如香港理想,因而香港政府希望以海浴場作招徠,把愛好游泳的中國人吸引到香港。

然而,海浴與商業利益之爭仍然無休止地上演。繼1920年政府打算在北角海浴場興建碼頭貨運設施引起立法局辯論後,在1933年,政府又打算收回北角海浴場以在海邊推行填海工程。時移世易,帶領這次抗爭的不再是英籍議員普樂,而是一眾華人游泳會。華人不再只是泳客,他們也成為海浴場的捍衛者(詳見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