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饭锅漏电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实录
2015年3月,杨某一人来城里打工,为了节省花销就决定自己做饭。于是,杨某就到超市买了一个电饭锅。电饭锅买回来后,杨某准备自己做点饭吃,可是杨某刚一通上电,电饭锅就漏电了,导致杨某受伤并且花去不少医药费。事后,杨某找到该超市,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却说该产品本来就有缺陷,让杨某去找生产厂家。那么,杨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案件中,缺陷电饭锅对消费者杨某造成损害,杨某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超市赔偿以后,可以向电饭锅生产商追偿。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缺陷产品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赔偿主体。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在具体要求赔偿时,消费者不一定必须直接找生产者,而是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本案中,杨某购买的电饭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漏电情况,属于缺陷产品。电饭锅给杨某带来的人身伤害,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但杨某可以向超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饭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如果超市承担了赔偿责任,超市可以向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温馨提示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有法定标准与一般标准之分。一般标准是作为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产品在安全性上不符合这种期望的,为缺陷产品,也即产品在安全上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定标准是在产品安全性能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为缺陷产品,若符合该标准,即使存在安全上的一定危险,也是合理的,不能认为是缺陷产品。在具体运用上,法定标准优先于一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