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亡后果自负”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效?
案例实录
2014年9月,王某到某工地做建筑工人,工头简单地跟王某交代了一些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王某听后觉得自己能胜任工作,而且对待遇也满意,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出于对工头的信任也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某天,王某在高空作业时,因线路漏电导致从高空坠地,头部、腰椎受伤严重。王某住院后,工地领导不闻不问,王某家属认为工伤事故应该由工地承担医疗费用,工地称“意外伤亡后果自负”,合同写得很清楚。那么,“意外伤亡后果自负”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工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亡后果自负”条款就是无效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工人签订包含“意外伤亡后果自负”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因此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公司也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所以,王某的家属可以主张权利,要求建筑工地支付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约定,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条款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一旦出现损害任何一方合法权利的内容,该部分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中的违法免责事由逃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