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时打伤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吗?
案例实录
苗某女儿成绩优秀,被市重点高中录取,苗某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就和妻子在女儿学校附近租了房子陪读。夫妻二人为了贴补家用在菜市场干起了卖菜的营生。苗某在市场上卖菜虽然收入可观,但是很辛苦,每天四点钟就得起床去进货。这天,苗某像往常一样骑着三轮车拉着新鲜蔬菜往菜市场赶,突然被人从三轮车上拽下来摁倒在地。苗某以为是坏人,便进行反抗,最后被打成软组织挫伤。事后才知道,原来是公安局在盯着一个犯罪团伙,苗某大半夜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埋伏地点时,被埋伏在此的干警范某当成罪犯了。苗某住院治疗花费1000元。对于此损害,苗某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吗?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造成侵权的归责问题。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安干警范某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误将苗某当成罪犯抓捕,并造成苗某软组织挫伤。范某是在执行公务时侵害了苗某的人身权,对于苗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范某所在公安局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侵权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了公平起见,用人单位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