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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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融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中小企业一般拥有的不动产较少,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是中小企业融资时可以提供的主要担保物。因此,国家应当加强担保融资制度的建设,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融资担保作用,破解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建立完善的担保融资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

条文解读

一、有关担保融资的法律制度

担保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1995年6月,我国就出台了《担保法》,明确抵押人可以用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融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设定质权融资。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企业可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同时,在权利质押中增加了应收账款的内容,明确债务人可以用应收账款设定质权。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作出了界定,明确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由于中小企业很少有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因此采用应收账款、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以及存货、机器设备等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况更为普遍。本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国家健全完善的担保融资制度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担保物进行融资。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使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融资更为便捷、高效。

二、动产抵押权、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设立质权的登记

不论是以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融资,还是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设定质权融资,办理相关的权利登记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中小企业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的该财产的第三人,贷款的银行无权追偿,只能要求中小企业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及时还贷。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中小企业以机器设备等又设定了新的抵押权,而后设定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优于前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因此,实践中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一般要求中小企业以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二)应收账款质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不办理登记,质权不生效。(三)知识产权质权登记。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商标、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注册商标的主管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专利权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因此,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设立质权的,应当分别向以上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动产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登记平台

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于2016年7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企业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关于应收账款的登记平台,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在此基础上,征信中心先后开发上线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存货及仓单质押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物权的统一公示与查询。该系统提供的主要服务有:一是登记,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物权有关的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二是查询。用户可以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登记的内容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三是证明验证。为了便于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通过登记,可以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此外,该中心还办理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等。

相关规定

《物权法》;《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