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情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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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

2014年,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强和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实现了新发展。

出台实施《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于2014年6月21日由省政府印发,提出了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举措。山西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并于2012年实现两项制度的全覆盖。虽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金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集体)补贴构成,并鼓励个人多缴多得,但是二者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同一个地区,城镇居民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比农村居民多十几元到几十元。《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原先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正式并轨,其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并轨统一后,与原来的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了三个新特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对应个人缴费的12个档次,缴得多补得多,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国家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山西将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由原先的最高50元,分别提高到60元、70元和80元。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从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至2014年末,全省有1537.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较上年增加3.7万人。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同时,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进一步提高。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19元,增幅在10%以上,月人均达到2389元。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继续推进社保“一卡通”覆盖工程和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一是继续推进社保“一卡通”覆盖工程。社会保障卡,是全国统一规划,由国家发放给城乡居民的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记载了持卡人基本信息,参保缴费信息、可在各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金融网点领取或支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山西于2010年5月启动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目标任务是实现社会保障参与人“人人持卡、一卡多用、一卡通用”。至2014年末,全省已累计制作发放社保卡达2315万张,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山西省“十二五”末2085万张的任务。二是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该计划的目标任务是:全面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参加城乡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基本信息登记,形成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和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尽快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适用人群的全覆盖。其中,全省16周岁至60周岁的适龄人员,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城镇就业的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他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全民,在城镇就业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他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要根据国家和山西参保政策规定的群体,将其纳入参保范围。2014年,“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开始在晋城市、朔州市试点。2014年,全省参加失业保险407.7万人,增加7.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563.1万人,增加14.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454.2万人,增加8.6万人。

加强和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山西于2000年启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很快实现全省全覆盖,于2003年启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7年启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8年实现115个涉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到2009年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至此,全省基本构建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本框架的“全民医保”的制度体系框架。近年来,在改革发展中,全省“全民医保”的制度体系框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全省全民医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一是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由人均70元提高到9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6%、75%和77%。二是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3年阳泉、运城2市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工作,其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阳泉、运城、大同、忻州、临汾、吕梁6个市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在阳泉、运城、忻州、晋城4个市启动,覆盖了1300余万城乡居民。三是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山西于2011年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4年吕梁、忻州2市完成市级统筹,同时也实现了11市之间医保跨市就医即时报销,由此山西率先在全国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至此,全省各市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市范围内看病,将不再需要提前申请,看完病付完自己应承担的医药费即可,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当场报销,不再需要垫付。同时参保人员只要在参保地办理了异地安置(包括长期在异地工作和退休后异地居住者)手续、异地转诊手续、异地急诊备案手续,都可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实现直接结算。此外,山西先后于2010年与海南、2012年与天津签署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开展了居民出省跨省异地就医报销试点。在推进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结算支付的同时,还实施了省县新农合即时结算协议化管理,山西大医院等11所省级医院分别与10个市开展了新农合即时结算试点。四是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2014年4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全年全省有因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2.8万人获得救助。五是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2014年,全省46家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达24.76亿元,同比增长37.69%;医疗责任保险保费6305.47万元,覆盖90%以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2191万人,参合率达到99.4%,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00.7万人,增加14.4万人。

加强社会救助和提高救助水平。一是出台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是结合山西实际对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而作出的,于2014年10月31日由省政府印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它将已有的成功社会救助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为各级各部门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省政府《意见》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全面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切实加大就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加强急难救助工作、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十个方面,对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了27项具体措施。二是推进实施《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意见》于2013年9月29日由省政府印发,两个《办法》于2013年11月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过落实上述各项政策措施,2014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一是推进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省级层面成立了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临汾、运城9个市成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二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8元、25元,达379元、206元。全年发放城市最低保障资金26.3亿元,保障救济72.6万人。三是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00元、130元,达到2200元、1430元。全年农村五保供养16万人。四是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该项制度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护理补贴480元,对纳入城乡低保的贫困一级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生活补贴480元。全年对7.8万名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进行补贴,对7.55万名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五是推进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全年全省共下拨救助资金54.1亿元,230余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县(市、区)全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省共有223.1万名城乡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形式的医疗救助;实施临时救助9.8万户次;救助受灾群众310多万人次。

出台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该《意见》于2014年6月5日由省政府印发,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制、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幸福工程、完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五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政策措施。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全省养老床位达到19.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农村60%以上社区完成日间照料幸福工程,1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全部建成日间照料机构,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落实《意见》等政策措施,2014年全省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其中,启动实施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十县百村”示范工程,新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12个,新建成10个县级福利服务中心;太原、大同、阳泉、长治4个市开展了专业化、连锁化的社会力量介入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业试点。至年末,全省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覆盖率超过50%,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覆盖率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