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汇编(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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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作者姓名:马新彦

发表期刊:《法学研究》

发表时间:2005年第2期

获奖情况:第五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一物二卖的成因;一物二卖的债权法救济;外国法上一物二卖之对策;我国物权法对一物二卖的对策。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一物二卖在任何一个所有权变动模式下均不可杜绝,债权法上的救济具有事后补偿性和救济的局限性。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非单一债权法的救济所能成就。借鉴外国法上的有利经验,将物权法对于防范一物二卖,以及于一物二卖出现时对均无过错的买受人的利益做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等功能有效地与债权法上救济手段进行整合,进而形成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制度体系。

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主要创新表现在:对一物二卖的成因提出创建性观点。一物二卖是债权契约成立与所有权变动的时间差所致。对物权法与债权法防范与救济功能予以创新性的定位。对于一物二卖实际上法律所能做到的有三点:其一,防范一物二卖的发生;其二,一物二卖一旦发生,在若干买受人之间进行价值选择;其三,在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予以一定制裁的同时,对无辜受到损害的买受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债权法上对策的所有功能在于其三,而前二者只有物权法上的制度方能成就。为防范与救济一物二卖构建创建性的制度体系。从具体制度构建的方面提出我国解决方法中应建立转交付制度和优先权制度。

本文的学术价值表现在:第一次彻底分析一物二卖在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成因,为在理论上与制度体系上寻找防范与救济手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次理顺物权法与债权法对防范与救济功能位阶,并揭示物权法的功能在现代法上的扩张——非仅局限于传统法静态安全的保护,更有动态安全的保护,为构建防范与救济一物二卖的制度体系寻找原则性根据。借鉴美国财产法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构建上的创新性意见对于解决一物二卖给予了确定的答案和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