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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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订单中选定的工作日送货造成接货人损失,应由谁负责?

案例实录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王先生在某网上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品牌打印复印机,在下订单时选的是“工作日送货”。 3月22日(星期六),快递员通知王先生接货,由于当天王先生出差在外地,无法收货,王先生要求将快件暂存两天,3月24日(星期一)再投递。但是快递员坚持说只能退货后重新下单,王先生没办法只好先退货。等王先生再次下单时,该打印复印机已经调整了价格,故王先生需要多支付100元。王先生为此投诉到该网站,要求为其多支付的部分给予赔偿,但一直未有回应。那么,提交订单时选定了“工作日送货”,实际却周末送货导致接货人损失的,责任谁负?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王先生选择了“工作日送货”,与网站形成了合同约定,那么网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订单商品送达到王先生。但是作为网站方面的快递员,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送货义务,而选择在“非工作日”时间送货,明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既然王先生已明确表示身在外地,不能在非工作日接收,那么快递员应该选择在约定的“工作日”时间再行送货,但是快递员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完成合同义务,反而执意将商品退回,导致王先生权益的损失。对于王先生的损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诚实守信地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义务。消费者在网购前,一定要确认网络销售商的资质、公司注册地以及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尽量去大型的、知名的、有信用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物品。选购商品时,也不能只贪图价格便宜,还要考虑卖家的信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