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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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瓶盖中奖但便利店拒绝兑换,消费者如何主张权利?

案例实录

一天,小明放学后就从学校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瓶冰镇的绿茶,打开后发现瓶盖上写着“再来一瓶”,因为当时已经走出便利店很远了,小明就没有再返回便利店兑换。吃完晚饭后,小明就拿着瓶盖去自己家楼下的超市兑换,可是超市却说必须拿出小票才行,事后小明又找了多家商店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那么,小明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分析

饮料生产企业惯用“开瓶有奖”“揭盖有奖”等促销方式赢利,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销售广告,企业在以此种方式宣传、促销时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在广告中作出的关于兑奖的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企业的有奖销售也是其向消费者作出的一种承诺,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给兑奖,就构成了违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以上两点,饮料瓶盖中奖后,作为经营者就应当按照约定,即按照饮料包装上诸如“凡持中奖瓶盖即可在兑奖有限期内到指定零售地点兑奖”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本案中,小明只要拿着中奖瓶盖要求便利店兑奖,对方就必须予以兑奖,便利店与生产厂家之间的约定与小明无关,如果便利店无正当合法理由不给小明兑奖,小明就可以坚持要求经营者给予兑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温馨提示

所谓有奖销售,实质上是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促进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活动。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首先要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这是有奖销售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消费者因购买有奖销售产品而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经营者给付奖品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只有消费者的奖券中奖,经营者才产生给付奖品的义务,合同义务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